我有话对市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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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汨罗一电信天翼手机店欺诈花甲老人
来信人: 李娟
来信时间: 2023-08-10 14:45:15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我是家住湖南汨罗市罗江镇的一名老百姓,现在遇到无良商家侵犯了作为消费者我父亲的合法权益,是这样的,2023年8月9日上午,父亲到建设路与高泉南路交叉口电信天翼手机店买手机,发生如下问题:

1.在父亲没有付款前,店员没有告知激活手机不能退的情况下给我父亲装卡开机,导致后来我父亲没有办法只能将手机买下。

2.在过程中,店员说赠送一张电话卡,我父亲表明态度不要电话卡,只买个手机,店员以赠送为由强制捆绑销售。

3.店员自始至终没有告知我们电话卡是一张合约卡,直到回到家我们打10000电信客服才知道此卡每月月租99元,且必须用满两年,否则由我们支付违约金,父亲大中午烈日下随即奔赴店里要求注销,过程中店员态度恶劣,恶语相向(可以调取店内监控取证),信誓旦旦说可以注销不需要违约金,父亲等到她们2点半上班准备办理注销手续,此时店员突然改口说要我们支付500多违约金,不然不予办理,父亲沟通未果,没有办理注销手续,被要求半年后才能再去注销。

建设路与高泉南路电信天翼手机店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此店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店没有告知电话卡的月租、套餐以及违约金事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此店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此店在消费者推脱不要卡的情况下强制捆绑销售电话卡,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3.根据《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此店违反了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店未向消费者提供电话卡的真正有效期限,作了引人误解甚至是虚假的宣传,违反了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此店违反了[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得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此店一女性店员在8月9日下午13:40分左右对消费者进行辱骂,骂消费者“有毛病”“有病”,(监控可取证),违反了此条规定。

5.根据《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条此店违反了[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第八项: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此店在我要求注销号码的情况下并未注销,并且在我投诉后,在电信部门要求他们注销的情况下以不肯承担违约金而拒绝给我注销卡,违反了此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

6.根据《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店自始至终未向我父亲告知电话卡必须使用最少半年以上、月租99元以及违约金的事项,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向消费者做出赔偿。

恳请相关部门做出调查,予以答复,万分感谢!

李女士

18207484414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回复时间: 2023-08-16 17:01:1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关于汨罗一电信天翼手机店欺诈花甲老人留言收悉。岳阳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中心将来信转交至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人民政府立即责令市工信局调查处理,现就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过查询用户李应红男年龄61岁,用户于2023.8.9日09:57:31 电信渠道网点伍波@汨罗市翼时代手机店总店办理买手机赠话费业务,用户购买了1799元手机优惠为1750元,另网点帮用户预存了900元话费,其中有540元自由话费,360元自订购次月每月返15元,用户在不超过99元套餐资费的前提下可以免费使用半年。经查询业务受理规范,有正式协议确认签字,电信方无责。8月9日13:55分其女儿投诉,要求取消该业务,因用户购买的手机已经注册激活,且该业务提前退订已经形成了575元违约金。目前投诉人对违约金不认可,要求在不出违约金的前提下取消合约。电信渠道网点针对用户的投诉给出如下解决方案:1、在电信无责的情况下,电信渠道网点仍愿意承担责任;2、用户提前解约涉及费用问题,用户不愿意出违约金,电信渠道因已经给用户充值了900元话费无法退出,用户可以在不超过套餐资费的前提下使用半年,到期后,用户如愿意继续使用,用户只需交纳84元/月至合约结束,如不愿意使用可以到网点退订注销,违约金由网点承担。用户如不认可该方案,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权。8月10日1649分将上述情况和投诉人进行了告知,用户接受建议,会继续考虑,并且在8月14日用户因继续投诉到汨罗市市场管理局,高泉路管理所也于8月14日到厅取证调查。

  经核实,针对用户提出大三大问题进行回复:

  1、用户于2023年8月9日上午9点左右进厅,店员接待后咨询用户需要什么价位的手机,了解用户需求后,店员按照需求介绍了荣耀X50这款手机,用户表示手机款式配置很满意希望在价格上进行优惠,正常零售价格是1899元的手机直接给用户优惠到1799元,用户希望1750元销售另送蓝牙耳机一副,因为价格相差很大,所以导致店员没有成交。于是用户在厅内徘徊了几分钟后,另一店员进行了接待并且表示客户的需求价格销售不了,用户此时站在柜台前也不说话,一直在犹豫要不要买,此时首次接待用户的店员回来了,看用户还是比较中意这款手机,也希望这个客户成为我们电信的老客户于是就按优惠价格进行了销售。在得到用户确认后,拿出未开封新机给用户进行换机资料传输。在传资料中,用户跟我们进行了交流,称手机早就坏了,自己儿女答应为其购买但一直没有买,自己也不想增加子女负担,加上月初带了2400元钱来街上购买手机时不小心把钱遗失,一气之下就当天上街进行购买.在所有资料文件传输完成,新卡办理完成后再次帮用户试机教用户使用,用户给其女儿打了一个电话,通话中其女儿称要退手机,说自己在网上给用户看了一台华为的手机,要求门店把这台已经激活的手机进行退机。店员不同意,因为手机一旦开机激活就已经进入保修状态,如果退机我们无法二次正常销售。

  2、用户在其看手机期间询问店员是否有礼品赠送,店员说可以送一张电话卡免费用半年,用户说自己有卡,店员说这张卡每个月20G流量,400分钟通话可以免费使用半年,用户询问半年后不用了会怎样,店员告知半年后不用了就来取消就可以了,并不要求用户用2年并承担违约金这一说,用满半年用户来店取消就可以。店员询问用户是否带身份证来,用户说带了也并未拒绝办理此卡。

  3、用户在中午到店要求取消此卡时,因受理人员未上班,2.30上班后告知此卡如果不用半年会有575元违约金的,并告知用户此卡办理时门店已预存900元话费(540的自由+360分月返)可以保证用户在每月不超400分钟通话20G流量的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6个月,跟用户解释清楚后,用户同意半年后来取消.并在用户销售单上文字注明清楚。次日汨罗市市场管理局高泉路管理所来门店询问当时的情况,我们也已经按上述情况进行说明。针对以上阐述,投诉人并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户主本人 ,无法断定当时情况,门店属于正常营销也是正常销售,不存在欺诈用户或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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