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市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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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我在汨罗市裕兴路屈原桥北购买到假药招受损失一事求助
来信人: 柯贤松
来信时间: 2023-05-11 21:30:26
内容:

领导你好,我叫柯贤松,就职于阳新县交警大队,退役军人,2023年4月1日我在汨罗市屈原桥北裕兴罗门市场东侧路兴成人用品该商家店铺,经过老板推荐购买了性保健食品美国金虎鞭2瓶、黄金玛咖1瓶,并向其支付宝付款940元,老板向我推荐这个产品是正品,假一赔十,可以放心食用,我在食用后出现头晕,呕吐的状态,随后到阳新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为服用伟哥导致肾功能受损,该医院出具病例、检测报告,并开了十副中药治疗,随后我拿着该产品到阳新县公安局,公安局经现场查看,发现该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均为假冒伪劣,公安局说这属于工商部门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商家应当假一赔十,商家应当赔偿本人医药费,工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该店铺还有大量假药,藏于店内抽屉中,请领导检查。并责令商家立即停止售卖假药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3-05-22 11:20:50
回复内容:

  关于柯先生在市长信箱留言办理情况的回复

  尊敬的柯先生,您好!您投诉举报汨罗市金芸卫生用品店的留言收悉。岳阳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中心将来信转交至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人民政府立即责令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现就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资质情况

  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名称:汨罗市金芸卫生用品店,经营者: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BN******,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老街社区****,注册日期:2022年06月10日,经营范围: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

  二、检查处置情况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

  1、经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存放有涉投诉举报的“美国金虎鞭”、“黄金玛咖”等商品。

  2、你仅提供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微信支付凭证(只有消费金额,没有购买商品的名称),未能提供载有产品名称的购物小票。

  3、你提供的“门(急)诊通用病历”,该病历显示的初步诊断结果为痛风性关节炎,无法证实该病症系服用被投诉举报商品所导致。

  4、被投诉举报人坚称自己没有向你售卖过被投诉举报的商品,拒绝你的赔付要求。

  5、你未向执法人员提供被投诉举报商品的原物和原始视频载体等证据材料,被投诉举报人不认可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对你举报的被投诉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予立案。因汨罗市金芸卫生用品店明确拒绝调解,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本局决定终止调解。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柯先生。

  如你不服本回复,可在接到本回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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