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24—00004
汨政发〔2024〕9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10号)的要求和规定,市政府在2022年8月23日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市政府及办公室、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各街道)制定公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每两年一次的定期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6件。经过清理,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1件,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2件,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2件。
二、对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42件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有效期届满的,原则上不再实施;如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同样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三、对列入修改目录中的2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按程序修改并重新制发,逾期未重新制发的,文件自行失效。
四、对列入宣布失效目录中的21件规范性文件和宣布废止目录中的1件规范性文件,自失效或废止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五、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附件1: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