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2332211/2017-2164295
  • 统一登记号:MLDR-2017-00017
  • 发布机构:汨罗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9-26
  • 信息时效期: 2022-09-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告〔2017〕18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通告
来源:汨罗市房产局   日期:2017-09-2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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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7—00017 

汨政告〔201718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

      

 

为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土地法制观念,合法用地,自觉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与镇、村(社区)、组以及农户签订协议,征用、出租(承租)、承包集体土地作为非农建设用地。镇不得越权批地,不得自行征用土地,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发展实施农业等名义非法占用土地。

三、严禁镇、村(社区)、组干部以及农户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严禁镇、村(社区)、组和农户以及国家公职人员非法征收占用村、组集体土地。

四、对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村(社区)、组干部以及农户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或非法征收租用村、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非法买卖或非法占用取得的土地,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土地使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证书。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颁发相关证书的,将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国土资源、监察、住建、规划、房产、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整体联动,组织对全市土地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各镇、村(社区)、组要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动员群众全力支持土地市场清理工作。非法征用、占用、租赁、买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自觉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在土地市场清理中,对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特此告。

 

举报电话:国土资源局:0730-5181123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7926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