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2332211/2019-1627713
  • 统一登记号:MLDR-2019-00012 
  • 发布机构:汨罗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11-20
  • 信息时效期: 2024-11-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汨政告〔2019〕10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精养鱼塘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9-11-2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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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LDR-2019-00012  

汨政告〔201910 

                                                                 汨罗市人民政府 

精养鱼塘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县域实验区精养鱼塘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白塘镇、磊石渔场辖区内属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的水产养殖场(户)。实验区具体范围按照《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确定。

二、整治内容

(一)加快改造升级渔池。好渔池的清淤、护坡、水电路配套改造升级和养殖尾水生物净化处理后排放。

(二)推进养殖污染整治。依法禁止投肥(化肥、粪肥、生物有机肥)养殖,各养殖场(户)根据自身鱼塘水质条件,调整养殖结构和养殖方式,压减高密度、高产量、高污染的养殖品种,做到合理投饵,实施健康养殖。同时好养殖垃圾、废弃物的清理和病死鱼的无害化处理。

(三)开展养殖尾水检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精养池塘养殖尾水抽样检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确保养殖用水达标排放。

三、各养殖场(户)是此次整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整治要求积极主动作为,实现池塘渔业用水达标排放。

四、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辖区实验区精养鱼塘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五、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是此次整治工作的执法主体。对违法投肥(化肥、粪肥、生物有机肥)养殖,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将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阻碍执法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有奖举报。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730-522247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