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市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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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创业梦想
来信人: 汨罗人
来信时间: 2014-01-13 22:50:42
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

本人在外打工十来年,有意向回汨罗老家创业,生产节能灯饰。

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是否能提供销售渠道?

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汨罗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4-02-25 13:49:42
回复内容:

尊敬的“汨罗人”:

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关于您回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和节能灯饰产品销售的咨询答复如下:

一、欢迎您回乡创业,您可以方便时回乡考察投资环境,您可以根据您的投资规模选择我市工业园区、长沙经开区弼时飞地工业园区投资办厂,您还可以在汨罗新市同力循环经济园区孵化基地租赁厂房生产您的节能灯饰。

二、关于您的产品销售问题,一是您的产品由市场主导,您可以组建销售团队进行销售。二是您如果回乡投资办厂,政府将派出优秀干部联点帮扶、协助您开拓市场销售产品,三是汨罗招商网可以帮助发布您的产品信息。

三、汨罗是最具特色县域经济县市之一,您的产品如果具备科技扶持还可以享受资金相关项目的科技支持。                                

汨罗市招商局

2014年2月7日

附件1:

湖南省汨罗市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促进汨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工业园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再生资源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为5万元(人民币,下同)/亩(毛地);非再生资源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为3万元/亩(毛地),并由市财政向投资方借款2万元/亩。土地出让价与挂牌出让价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补足。

第二条在工业园投资新上项目,可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两种基本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总体规划和阶段发展情况,定期公布项目用地的出让、租赁基准价格。

第三条在工业园以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签订租赁合同后,第一年免收租金,以后按合同约定,年租金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

第四条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入园。对其出让土地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性质给予下列优惠:

(一)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含100万元,下同)~120万元/亩的,按土地受让价优惠20%;120万元~140万元/亩的,按土地受让价优惠30%;140万元~160万元/亩的,按土地受让价优惠40%;16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更大程度的优惠。

(二)世界500强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格可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优惠程度直至给予土地受让价100%的奖励。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发展前景看好,产品附加值高,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的园区企业,进入工业孵化基地,由市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按程序对其租用厂房第一年租金补助3元/月•平方米。

第六条符合本市旅游详规,投资新建旅游文化设施和开发旅游景点(区),其用地可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市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25%予以补助。

第二章 财税及金融支持政策

第七条(一)财政扶持资金国税计算办法

1、金属生产企业(不含铝行业):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下企业:10万元以下按10%扶持,10万(含10万元)—200万元按20%扶持,200万元(含200万元)—1000万元按25%扶持;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企业按26%扶持;年纳增值税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企业按27%扶持;年纳增值税5000万元(含5000万元)—7000万元企业按28%扶持;年纳增值税7000万元(含7000万元)—10000万元企业按29%扶持;年纳增值税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企业按31%扶持。

对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下企业按超额累进办法计算扶持;对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企业按全额累进办法计算扶持。

2、金属回收企业:

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下企业:10万元以下按10%扶持,10万(含10万元)—200万元按20%扶持,200万元(含200万元)—1000万元按25%扶持;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企业按27%扶持;年纳增值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企业按28%扶持;年纳增值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企业按29%扶持;年纳增值税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企业按30%扶持;年纳增值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企业按31%扶持;年纳增值税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上企业按32%扶持。

对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下企业按超额累进办法计算扶持;对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企业按全额累进办法计算扶持。

3、非金属企业(塑料、碳素):

年纳增值税160万元以下企业:10万元以下按20%扶持, 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按22%扶持,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按24%扶持,100万元(含100万元)—160万元按25%扶持;年纳增值税160万元(含100万元)—230万元企业按25%扶持;年纳增值税230万元(含230万元)—300万元企业按26%扶持;年纳增值税300万元(含300万元)—400万元企业按27%扶持;年纳增值税400万元(含400万元)—500万元企业按28%扶持;年纳增值税500万元(含500万元)—800万元企业按29%扶持;年纳增值税800万元(含800万元)—1000万元企业按30%扶持;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企业按31%奖扶。

对年纳增值税160万元以下企业按超额累进办法计算扶持;对年纳增值税160万元(含160万元)以上企业按全额累进办法计算扶持。

4、铝行业在未享受“征五返五”税收优惠政策前,参照非金属企业的国税扶持办法计算,若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铝行业国税扶持办法另议。

(二)财政扶持资金地税计算办法

1、参加地税扶持的企业必须先按时足额缴纳地方各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2、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地方各税均可参与扶持(园区已实行返还政策的税收除外),比例为:金属企业(生产和回收)年纳地税20万以下企业不享受地税扶持政策;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按40%扶持;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按42%扶持;100万元(含100万元)—400万元按45%扶持;400万元(含400万元)—800万元按50%扶持;800万元(含800万元)—1200万元按52%扶持;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按54%扶持;非金属企业年纳地税10万元以下企业不参加地税扶持;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按20%扶持;20万元(含20万元)—30万元按30%扶持;30万元(含30万元)—50万元按35%扶持;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按40%扶持;100万元(含100万元)—150万元按45%扶持;150万元(含150万元)—200万元按50%扶持;200万元(含200万元)—250万元按52%扶持;250万元(含250万元)以上按54%扶持。

3、地税扶持按超额累进办法计算。

三、园区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不享受扶持政策;未按时缴纳税法规定的国、地税的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本办法中所涉的增值税税额均为增值税净入库数。

四、新招引入园的企业,且税收完成数额较大,扶持力度可按本办法最高标准执行。

五、振鑫和聚源两家企业2013年1月入库的国、地税已纳入2012年基数计算奖扶资金的,2013年只计算奖扶资金但不作为2013年的税收完成基数;2012年地税压库的税收已计算奖扶资金的,2013年不重复计算奖扶资金。

六、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管理、严格纪律,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园区利废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核算,严禁虚开、代开以及利用关联企业违法避税。财政、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监管,年中、年末分两次对企业进行检查或评估,利废生产企业未达到增值税税负预警值,没有进行自查补报或自查补报不彻底的,除国税部门依法进行纳税评估与稽查外,财政部门停止执行对利废生产企业及其对应的回收企业的各项奖扶措施。通过稽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均不纳入利废生产企业和回收企业的扶持范围。

七、办理时间:达到扶持办法金属生产企业、金属回收企业年纳增值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非金属企业年纳增值税达到160万元(含160万元)以上税额且地税足额入库的,每月办理一次,未达到的每半年办理一次。

八、税收期限: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税收所属期为2012年12月~2013年11月)起执行,执行期暂定1年。

(二)非再生资源产业工业项目,税收按实征收。自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四年内,所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5%,由市财政返还给企业偿还土地借款,其增值税地方留存超过借款的部分,按不同比例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即: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70%,第三年奖励50%,第四年不再奖励。四年内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后,尚不足偿还土地借款的,市财政不再偿还,转为企业的用地成本。

(三)园区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头三年企业所得税全征全奖,后三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本级财力部分全征奖50%。

第八条园区符合功能详规的新办生产服务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缴所得税形成的本级财力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旅游文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头三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本级财力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至第6年奖励50%。

第十条园区所有工业企业都可纳入“一会三公司”(即:再生资源行业信用协会、财智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恒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融资服务范围,都可申报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园区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为企业向上申报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专项投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园区企业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特殊行业折旧率可提高到30%。

第三章 水电及规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用电按湖南省现行城市工业用电最低目录价执行,工业用水按1.3元/吨执行。

第十三条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规费实行零规费管理(岳阳市、省及省以上的除外);市级服务性收费,按市政务公开中心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企业竣工投产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一费制”。

第四章 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园区投资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受理,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到项目进园申请和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7个工作日内发出项目准入通知或说明不予准入理由。

第十五条对获准入园项目,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规划、土地等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将根据投资方需求,实行“全程代理,并联审批”。

工业园区外项目,由市政务公开中心招商窗口,负责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全程代办和一条龙服务。

第十六条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每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市级领导、一套服务班子,协调关系,跟踪进度,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七条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培训技工、普工,必要时通过定向培训等方式解决企业用工不足问题。

第十八条对来汨罗的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可为其办理档案托管或人事代理;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迁入,可办理本地常住户口,并为其子女在汨罗就读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税收贡献大的投资者在符合园区功能详规的生活区内营建员工宿舍,可享受用地优惠。

第二十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市人民政府颁发绿色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市人民政府聘请担任经济顾问,颁发特别贡献奖或荣誉市民证书。

第二十二条外来客商来我市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兴办农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国家鼓励类项目由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国家、省、岳阳市有更优惠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园区企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按产业规划布局,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十五条关于本文件第七条,过来进入园区的企业按照过来的合同不变,新进入园区的企业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场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文件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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