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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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对汨罗市场自然资源局对产权错误登记的投诉 |
来信人: | 李畅 |
来信时间: | 2024-12-19 17:05:44 |
内容: |
我叫李畅,广州市民,原籍湖南省汨罗市,联系电话18818854689,我父亲李惠宇系汨罗市人社局(原汨罗市劳动局)退休干部,1993年9月20日获原单位位于汨罗市汨新路社保站宿舍102室(建筑面积68平方米,总售价12240元)购房资格。1998年12月1日办理所有权证申请表中,明确申报填写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李惠宇,产权共有情况栏为空白,产权所有人的家庭成员栏为吴梓桂、李灿、李秀、李汨(分别为李惠宇的妻、女、女、儿,李灿为李畅的曾用名)。1998年12月25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汨 房权证 城关镇字第101060号)时,经办人员错误地将产权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吴梓桂、李灿、李秀、李汨填为共有权利人。2023年11月23日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时,经办人员将原房屋所有权人李惠宇及其家庭成员合并填入“权利人”一栏,同时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的共有权利人份额更改为各占1/5(原房屋所有权人也占1/5)。 鉴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过程中,经办人员将相关信息弄混弄错,我多次通过岳阳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反映我的诉求,即希望及时更正相关登记的错误信息并书面说明情况。汨罗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一次回复时不承认错误,不去面对登记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简单粗暴地回复不是他们的错误不予更改。第二次之后干脆不回复,直接让12345发送短信告知我已办结并让回复对办结的意见。 对于汨罗市自然资源局这种办事和对待群众的态度,我非常难以理解,与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当前的政治生态要求格格不入; 一是懒政怠政。房屋产权证和不动产权证,是一项涉及广大市民群众的重要民生工作。对我父亲1998年的房改房登记,经办人员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将产权人的家庭成员登记为共有权利人这种典型的错误行为,导致后续在转换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将原房屋所有人和共有权利人合并填入“权利人”一栏,造成房屋所有权信息登记错误,同时也给产权所有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麻烦。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反思改进工作中的失误,不去积极解决错误登记对群众造成的极大困扰,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现象。 二是敷衍塞责。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行为和态度,我始终采取有理有节的态度,第一次通过12345我采用的求助方式,工作人员回复比较快,但也只是陈述一下事实,没有给出针对登记错误进行更正的意向和动作,对他们的回复我肯定不满意。第二次通过12345我采用的投诉方式,自然资源局根本就没有理会,而是通过12345发短信直接告诉我已办结并让我回复是否满意,更让人无语。我认为该局这种行为与其标榜的“将提升群众满意度作为今后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背道而驰的。 希望巡察组重视我反映的以上情况,此事对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影响很大,也关系到政府职能部门的作风和形象。期望能早日解决问题! 附件1:李畅给汨罗市市长的一封信.wps |
回复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回复时间: | 2024-12-20 09:52:19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 李畅 网友: 您好! 来信已收悉,关于您投诉的问题,我局收件后立即核实,现回复如下: 李惠宇户于1998年12月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了位于汨罗市城关镇汨新路17号(社保站宿舍102室)房屋一套。并于1998年12月25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李惠宇,共有权人:吴梓桂,李灿,李秀,李汨。(未提出登记有误)2023年11月21日,李秀与李惠宇,吴梓桂,李畅(李灿),李汨共同向汨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将本人份额转让给李惠宇,并在申请表上明确各人所占份额。(也未提出登记有误) 2024年4月8日,因李汨合同纠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该套房屋查封冻结。至此,李畅认为登记有错误,来登记中心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耐心为其解释房改办证时的政策和情况,李畅认为不合理。最后,工作人员告知李畅,如认为确权有误,登记有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确权登记。感谢您对我局自然资源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