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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对汨罗市人社局回复的异议
来信人: 涂立夫
来信时间: 2024-07-19 20:45:29
内容:

市人社局:

本人于2024年 7 月 13 日通过市长信箱举报汨罗市中天龙舟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我父亲足额缴纳社保,贵局于2024 年 7 月 19 日予以回应,认为:1.已无社保稽核主体;2.已过两年法定时效。本人对上述回应存在异议,具体如下:

一、关于社保稽核主体问题。

2024年3月13日,汨罗市中天龙舟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汨罗市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重整案件的启动并未使债务人丧失法人资格,即使是破产清算程序,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注销主体资格前,债务人的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由此可见,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前,该企业仍然具有相关主体资格,

综上,汨罗市中天龙舟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仅仅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未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主体资格也并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仍然具有法人资格,故贵局所称已无社保稽核主体并不成立。

二、关于两年法定受理时效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故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亦可进行稽核,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法律对此并未限定追缴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自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换句话说,企业欠缴社保的征收并不受时效限制,原因很简单,如果企业只要拖 2年不交社保,难道社保经办部门就会放弃追缴吗?显然并不符合法律和现实。

综上所述,恳请贵局重新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进行稽核,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汨罗市中天龙舟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为我父亲涂希平申报补缴2005 年 5 月-2013 年11 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果贵局依然不按法律规定履行 行政职能,本人父亲保留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维权的权利。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4-07-30 17:50:22
回复内容:

  涂先生,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根据相关政策和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在接到您信件后,汨罗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您,并告知:一、您父亲按实际情况应当知道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在知情其权利的情况下,未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诉、举报。

  二、您追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是行政处罚,但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

  三、我中心7月23日安排两名稽核工作人员前往中天龙舟制造有限公司调查,经查,涂希平档案中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从2014年1月签订至2022年12月结束,从财务电脑中调出的工资发放记录最早为2012年8月,因涉及稽查时间较长,现场核查情况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7月30日上午,我中心再次对该单位下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备查资料。

  四、已告知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您提供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明材料。

  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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