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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疑问
来信人: 彭冬玉
来信时间: 2019-10-08 14:53:56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父亲姓名彭育明,母亲李忠三,家住汨罗白塘村16组,父母均已年满60,于1983年,1984年生育两女,均已出嫁。父母由于不满足湖南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认定,不能享受扶助政策,可是父母当年在生育二女时没有接到任何相关部门不允许生育的通知。而且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文件中也提到“3.1982年5月10日至198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2〕36号)和当地同期生育政策为依据。(是否可以考虑1984年12月31日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追究违法性)”。现在求助领导,我父母当年并没有主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在该如何享受扶助?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卫生健康局
回复时间: 2019-10-10 14:51:16
回复内容:

彭冬玉,你好,来信已收悉,就反映你父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问题回复如下:

1、依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和<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7]2号)文件,关于“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第3项1982年5月10日至198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合法性依据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2]36号)、第4项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合法性依据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相关规定。

2、2017年度原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通过全面培训形式,要求各县市区针对1983年2月--1987年6月5日期间生育二孩的申报奖励扶助对象严格审查,期间全省执行最严格一孩生育政策,按照湘政发[1982]36号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中的规定仅有13种情况允许生育二胎。简单概括就是1983年2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育龄人群无特殊情况,在湖南省范围只能生育一个孩子。1987年6月6日起中共湖南省委文件(秘密)《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中提出“在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独女户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经过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二胎,生育间隔须四年以上。”

3、依据《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督查情况通报》(岳卫发[2018]177号)中对岳阳市各县市区2018年度新增农村奖扶不符合奖扶条件(1983年2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女孩)的502人纯女对象全部予以退出。

鉴于上述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你父母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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