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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公示清单

来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10-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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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应急消〔2019〕151号)的通知要求,现将平江县消防救援消防执法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一)消防执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机构名称: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办公地址:平江县首家坪古石岭路8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张超、罗忠

联系方式:0730-6303002

办公时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7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法定职责:依法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同公安机关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法定权限: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工作;负责大队本级日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其他一般单位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工作;负责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工作及大队本级列管单位火灾隐患举报查处工作。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见附件1

(四)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情可见:hn.ssj.119.gov.cn

(五)消防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

1、消防执法流程图见附件2

2、执法服务指南

(1)办事程序:窗口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

(2)申报对象: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使用)前应当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申报材料: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 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的材料,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其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需经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工作时限: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予以许可, 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 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 场所) 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 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依法撤销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 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渠道)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2、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万元以上(含一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9、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10、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3、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2、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八)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1、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730-6303002;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来信举报,收件地址: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邮编:414500。

3、来访举报,来访地址: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平江县首家坪古石岭路8号)。

(九)消防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工作人员的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

办公地址:平江县政务中心3楼14号窗口

工作时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7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方式:0730-6236279

监督举报电话:4251119

附件1: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2022年)

附件2:执法流程图


附件1: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2022年)

 

 

 

 

 

 


附件2:执法流程图

 

安检非承诺制(一般流程)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结果

监督方式

追责情形

“三集中”到位情况

行政许可类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般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7

不收费

合格/不合格

专项检查

大队全体监督人员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

不收费

合格/不合格

专项检查

大队全体监督人员

依申请行政给付类

 

 

 

 

 

 

 

 

依申请行政确认类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30

不收费

 

 

大队全体监督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2

不收费

 

 

大队全体监督人员

依申请公共服务类

 

 

 

 

 

 

 

 

 

 

1

受理119群众报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五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

不收费

 

 

大队全体人员

 

2

受理96119群众举报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十一条 第五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09〕120号)第六条 第三项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09〕120号)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定处理。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3

不收费

 

 

大队全体监督人员

 

3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六条第三款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

不收费

 

 

大队全体人员

 

4

组织开展119消防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六条 第三款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七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

不收费

 

 

大队全体人员

 

5

开展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3、中办 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十四)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为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提供便利。”"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5

不收费

 

 

大队全体人员

行政处罚类

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程序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等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

不收费

 

 

大队全体监督人员

 

 

一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程序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等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30

不收费

 

 

大队全体监督人员

其他权利类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3

不收费

合格/不合格

日常抽查

大队全体监督人员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职务

姓名

所属主体

电话号码

1

教导员

张超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8817016966

2

大队长

罗忠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8873063999

3

副大队长

陈建军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3548922600

4

参谋

田仕杰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5907309001

5

参谋

黄宇翔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5200218947

6

参谋

周鹏

平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1529203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