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2021-1839359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2021-07-29 08:51:18.0
  • 公开日期:2021-07-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认定工作的公告

来源:县财政局 2021-07-2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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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快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署,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和代理银行业务服务水平,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的认定工作已经启动,根据工作安排,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的选定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凡属我县境内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平江县支行“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商业银行均可申报成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确保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内容及部门

(一)认定内容:代理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通过认定的商业银行可成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服务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10日。

(二)认定部门:平江县财政局。

二、认定流程

各商业银行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的申请。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有意向参与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应向县财政局提交申请文件。

(二)资料审核。县政局对各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后,对商业银行的资格申请审核事项予以函告。

(三)系统建设。各商业银行收到县财政局资格申请审核函告通知后,符合认定资格的银行即可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系统功能开发,并配合县财政局及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系统联调和测试,县财政局将对各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系统进行分批验收。

(四)签订协议。通过系统验收的商业银行,县财政局将与其签订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期间如失去人民银行认定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则该银行自动失去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

(五)业务拓展。签订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商业银行应依靠自身服务优势和能力,主动对接县级预算单位,自行开拓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财政部门将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及咨询服务。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提交方式。各商业银行请于2021年8月4日前将书面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平江县财政局(国库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联系人及电话:唐震 18773050588

地址: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北538号

邮编:414500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1.申请人认定书面申请及承诺函(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承诺);

2.申请人经营状况(见附件)

3.《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附件:申请人经营状况表

平江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9日

申请人经营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