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6/2023-2030525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2023-01-19 15:16:12.0
  • 公开日期:2023-01-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22)平矫撤暂建字第6号

来源:县司法局 2023-01-1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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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执行建议书

(2022)平矫撤暂建字第6号

社区矫正对象吴**,女,1987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2619**********,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汉昌街道城东村,执行地湖南省平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01月24日经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01月24日起。

该社区矫正对象具体事实如下:吴**于2021年12月28日产下一名男婴,至2022年12月27日哺乳期结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建议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给予收监执行。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