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

机构名称

市水利局

办公地址及电话

汨罗市高泉北路27号

0730-5233155

负责人

傅风波

办公时间

上午8 :00-12 : 00,下午15 : 00-18 : 00(7月1日至9月30日) ,14 : 30-17 : 30 (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主要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汨罗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岳阳市委市政府和汨罗市委市政府关于水利工作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市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

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区域内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

组织指导实施,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

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办法,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

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负责管理水库移民资金。

  (十二)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

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

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

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与科技股(行政审批股)。拟订水利战略规划,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参与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规定权限内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 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 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指导水域 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 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承担水 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水利行 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拟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科学技术 引进和推广。负责权限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 设施竣工验收、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占用农业灌 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取水(含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等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组织审 查、审核许可文件发放及相关的行政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组织审核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承担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的日常工作;负责与水行政许可审批有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财务股。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工作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参与组织提出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工作。

  (四)人事股。承担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五)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管理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相关水利工作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监督河道采砂工作,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 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办法,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 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六)水利工程建设股。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 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重要病险水库(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七)水旱灾害防御股(运行管理与监督股)。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实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承担水能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负责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水库移民股。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编制申报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负责做好辖区内三峡移民有关工作。

  (九)河长制工作办。承担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市河(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市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库保护工作,指导部门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河(湖)长制工作,指导镇级河(湖)长制工作。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