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2211/2018-1372321 发布机构 汨罗市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汨政办发〔2018〕27号 统一登记号 MLDR-2018-01009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18-06-26 失效日期 2023-0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 业绩考核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MLDR-2018-01009

汨政办发〔201827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

业绩考核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6


汨罗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经营业绩的企业是指汨罗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适用对象为纳入本办法考核且符合相关条件(详见第九条)的企业的下列人员(含相应职务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我市派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国资中心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证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权责对等。建立激励约束相结合的企业经营考核制度和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任免挂钩,推动企业建立全员业绩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四)可持续发展。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引导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详见附件1)。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经济增加值等指标(特殊行业由市国资中心另行确定)。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中心根据各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按“一企一案”的原则提出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班子综合能力及表现、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第六条  市国资中心对企业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一)通过审查企业月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及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措施,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管。

(二)通过定期督查、规范管理等措施,督促企业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中心另行确定考核指标(含基本指标、分类指标、评价指标)和考核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附件3)。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级,考核得分分级如下:110分<考核得分≤120分为A级,100分<考核得分≤110分为B级,90分<考核得分≤100分为C级,80分<考核得分≤90分为D级,考核得分<80分为E级。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投企业,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并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已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且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目标明确。

(二)与市国资中心签订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3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有关法律及财务会计制度。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企业法律顾问、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资调控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市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收入增长保持合理关系,促进形成合理的企业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五大保险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管理。

(五)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方案,报市国资中心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行政事业编制内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因实际工作需要担任或兼任企业负责人的,不得同时领取行政事业人员工资福利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只能领取其中之一。本款规定由市国资中心根据相关企业负责人的实际情况,与其所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衔接落实。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一)基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市国资中心每年核定一次。主要根据企业经管状况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成果,结合企业所在行业,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取值范围不得超过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二)绩效年薪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基薪的0-2倍,绩效年薪=基薪×绩效年薪倍数。

绩效年薪倍数=[(考核分数-80)÷10]×0.5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倍数为0,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倍数为2。

(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30%作为风险抵押金(以下称为延期绩效年薪)延期至任期结束后按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延期绩效年薪由市国资中心专账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B级、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相应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计算方法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100分-实得分数)/100分。 

第十二条  无重大客观原因,但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或E级及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或E级的企业,由有关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质量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部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因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视其具体情节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扣分,必要时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50%的绩效年薪(计算基数含当年应提取的延期绩效年薪)或扣减70%的任期内已累计的延期绩效年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构成犯罪被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扣减其当年绩效年薪和全部已累计的延期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  对在自主创新、管理创新、承担全市重大战略任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另行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内控机制健全的上市公司企业负责人,可以试行股权激励计划;对非上市公司企业负责人,可探索试行其他形式的中长期激励办法。本条所述的奖励、激励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以市国资中心审核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数为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由市国资中心每年核定一次,企业可先按上年度核定的基薪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再按市国资中心审核确定的基薪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结果、内部考核情况、拟执行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系数和薪酬水平以及本年度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内部绩效考核目标等报市国资中心审批。市国资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国资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报市国资中心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企业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并报市国资中心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除外)、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保(历史拖欠除外)、未按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等情况,暂停发放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有关部门批准离职,或因工作需要在任期未满时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实际任职期限及其任内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未兑付薪酬及任期已累计的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享受的福利性货币收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相关聘用协议,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达到应税标准的,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中心批准,可以同时在多家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兼职,但只能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兼任职务;不得参与和从事可能有损其任(兼)职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效益的经营活动,不得作出可能有损其任(兼)职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加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必须及时报市国资中心备案。严禁企业负责人以职务消费名义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公开范围,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监督。

上市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经批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薪酬考核兑现的原始资料至少要保存15年。

第二十八条  由市国资中心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或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发工资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纠正超提部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50%的当年绩效年薪(计算基数含当年应提取的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控股、参股子公司或关联企业领取兼职收入或分红的,责令企业收回非法所得,并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50%的当年绩效年薪(计算基数含当年应提取的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企业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承担相关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50%的绩效年薪(计算基数含当年应提取的延期绩效年薪)或扣减70%的任期内已累计的延期绩效年薪;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并扣减任期内已累计的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考核期任职满后以及离任前均应由审计部门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半数以上变动等情况,或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由市国资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另行确定;由于主辅业务分离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规模发生变化,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在当期不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必须报市国资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市国资中心推荐任职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国资中心单独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

2、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办法

3、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

核计分办法


附件1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一、利润总额  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变卖主业优质资产产生的净收益×80%-会计政策变更等产生的非经营性损益-行政划拨性土地处置收入的70%。

二、净资产收益率  是指调整后的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与平均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调整后的当期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x 100%

平均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

考核利润总额调整因素影响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调整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

三、总资产报酬率  是指利润总额加利息支出的和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四、经济增加值   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1、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2、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3、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内容同上);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即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其他非经常性收益,即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4、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

5、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附件2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价指标得分奖励加分考核扣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年度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1、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各基本指标的权重和为1。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1%,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1%,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扣0.5分。

基本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2、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各分类指标的权重和为1。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1%,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1%,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扣0.5分。

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指标基本分的20%,累计加、减分值最多为6分。

3.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班子经营综合能力及表现、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四项。每项评价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市国资部门牵头,会同安监、税务、科技等相关部门组成企业经营业考核小组,负责企业评价指标考核。以考核小组成员评价得分值的平均数作为企业评价指标考核得分值。

三、奖励加分

对业绩优秀及自主创新、管理增效、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中心重大战略任务等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加1~5分。

四、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国有资产损失,视情况扣1~5分。

2、企业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等,视情况扣1~5分。

3、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视情况扣1~5分。

4、企业内部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开展全员绩效考核,未对企业副职、内设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等进行内部绩效考核的,视情况扣1~5分。

5、企业未按要求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视情况扣1-5分。

五、其他规定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对于考核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下降的企业,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B级;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C级;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或增加亏损的企业,考核级别原则上为E级,有特殊情况的,最高不超过D级。


附件3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奖励计分考核扣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任期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1、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各基本指标的权重和为1。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1%,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1%,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扣0.5分。

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值高于行业平均值时,给予奖励加分,每高于1%,加1分,最多加2分。“行业平均值”以国务院国资委公市的当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及前两年的行业平均值加权计算、按照企业主业所在行业和企业规模确定。

基本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则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加、减分值累计最多为10分。

2、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各分类指标的权重和为1。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1%,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1%,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扣0.5分。

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指标基本分的20%,加、减分值累计最多为6分。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奖励加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A级每次加8分, B级每次加7分,C级每次6分,D级每次加4分,E级不加分。累计加分上限为20分。

三、奖励加分

对任期内企业效益大幅度增加、盈利水平显著提高、价值创造能力优异、扭亏增效成绩突出的,加1~5分,并在每届任期结束时,对企业进行表彰。

四、考核扣分、降级

1、发生依据有关规定符合考核降级条件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考核等级直接下调一级。

2、剔除重组、结构调整、会计准则调整及政策因素等影响后,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15%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1~3分。本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五、其他规定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除经市国资部门确认的特定因素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C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