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前退役的军人看过来,事关您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日前,记者从汨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在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缴费中断的,可以申请参保或补缴,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社保接续政策告知工作,切实让广大退役士兵更好地理解政策,知道办理要求及注意事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前期办理过程中单位及退役士兵关心关注的一些问题,整理权威政策内容,通过媒体发布《退役士兵社保接续政策“十问答”》。

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可向原退伍安置单位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详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汨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0730-5206123、5230589联系人:仇波、许勇。

附:《退役士兵社保接续政策“十问答”》

1、我省社保接续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答:湖南省启动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出台了地方的实施方案、办法等配套文件。省市县三级业务部门密切协作,多次组织培训,明确细化了缴费基数、经办流程等一系列具体问题,社保部门还专门开发了补缴业务办理模块。目前,全省已受理退役士兵提出的补缴申请 8万余人,社保接续工作正有力有序推进。

2、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什么时候能够审核通过?

答:各地正在抓紧审核办理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材料,全省已初审通过 3.8 万余人,特别是对已经或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优先进行了人员身份认定、养老和医疗保险核查,待确定 缴费主体、缴费能力之后,即可打印缴费通知单,办理补缴手续。

3、对退役士兵提出补缴申请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中明确,退役士兵提出补缴申请的时间原则上到 2019 年 12 月底截止,对已提交申请未办理完毕的可继续办理。现距离申请截止时间仅剩几天,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各级退役士兵 社保工作专班和有关单位正集中力量,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 入户上门等多种方式,通知有补缴意愿的退役士兵尽快提交申请材料。

4、因在外地或其他特殊情况来不及提交申请材料怎么办?

答:为了方便退役士兵异地申报,允许退役士兵委托他人代办。确有特殊情况来不及提交申请材料的退役士兵,请于 12 月 31 日前拨打原安置地社保专班的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至 10650976801910,先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入伍和退役时间以及退伍时的报到安置地,并且尽快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服役年限或断缴时间不长的退役士兵是否有必要补缴?

答: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工作是党中央围绕解决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制定的一项特殊关爱帮扶措施,将入伍时间确定为首次参保时间,根据服役年限给予适当优待,在继承已有的安置和社保政策基础上又有所突破创新。

同时,对于纳入这次补缴范围的退役士兵,在社保系统中都会作出专门标识,特别是对服役档案丢失的部分退役士兵,经过此次审核认定,可以作为今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有效依据。因这项工作 有明确的时间节点且需要本人自愿申报。

6、在职在岗的退役士兵是否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答:补缴针对的是 2019 年 1 月 21 日前社保出现断缴的部分退役士兵。各地在前期核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退役士兵的服役时间、首次参保时间等记录不准确,也有部分退役士兵存在断保情况但本人并不知道。所以,对于安置后仍在职在岗的退役士兵,可以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于养老保险在省内 参保的不需要提供养老缴费查询单,后续通过系统核查,如果记 录有误或者存在断缴情况,将及时进行校正或者通知补缴。

7、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补缴政策?

答:根据中央《意见》规定,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通知明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补缴或享受保险待遇的,其余各类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士兵,均可申请参保补缴。

8、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本人户籍地变更后去哪里办理?

答: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安置地与现户籍地或安置地与安置单位现所在地不一致的,由退役士兵安置时户籍所在地的现行政区划责任地及相关单位按规定办理;对因单位搬迁、工作调动、 家庭移居等其他原因,本人户籍地和安置单位所在地发生变更的,由安置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材料归集到原安置地办理。

9、退役士兵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答:退役士兵与原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单位有缴费能力的,应对其与退役士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断缴部分按规定予以补缴;原单位没有缴费能力或单位已不存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补缴。

10、退役士兵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该如何补缴?

答:对于部分退役士兵欠缴的相应年度养老保险费,如属于与原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且原用人单位具备相应缴费能力,应及时进行补缴,业务系统中的缴费基数不进行调整;如原用人单位无缴费能力或单位已不存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补缴,社保经办机构对业务系统中的原缴费工资基数记录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