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27/2023-2118820 发布机构 新市镇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0-08 公开日期 2023-10-0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新市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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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各类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汨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方案要求,结合新市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各村、社区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全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全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全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全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取消自提气,未要求其送气人员执行“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宣传教育一次”,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将工商用户安全隐患录入安全明白卡的,现场安全隐患与明白卡不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4.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7.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2. 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 100kg 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

  2.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3.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4.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对学校、医院、建筑工地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2.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三)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的士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各村(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全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上门对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予供气,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拒不更换燃气橡胶软管和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的餐饮经营单位,书面报告专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各职能部门间及时移送违法线索,加强“行刑”衔接,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镇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成员由镇应急办、镇综合执法队、城建组、工商所、派出所等部门单位和各村支部书记、应急专干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镇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纳入2023年度对各村、社区和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二)压实属地责任。坚持乡镇负总责、各村、社区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村、社区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明确社区、村组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