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1
索引号 43061000/2013-637792 发布机构 汨罗市政府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3-11-0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汨罗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MLDR-2013-00020
 
汨罗市人民政府文件
 
 
汨政发〔2013〕16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汨罗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汨罗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
 
汨罗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规定
 
    为规范畜禽规模养殖行为,确保全市生产、生活饮用水安全,减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岳阳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畜禽规模养殖做如下规定: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是指常年存栏生猪300头(或能繁母猪50头)、母牛50头、母羊100只以上或年出栏牛250头、羊500只以上;常年存笼肉禽20000羽、蛋禽5000羽、肉兔500只以上的种畜禽场、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设立与备案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市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在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办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并报市畜牧水产局备案。
    2 、符合市畜禽养殖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3 、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的生产设施设备。
    4 、具备为其服务并取得兽医执业资格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5 、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和养殖场消毒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6 、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具备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和手段,在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办理了相关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手续,并认真落实了环保审批部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
   全市范围内已建、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均应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工作由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畜牧水产局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 、饲养的畜禽规模、品种、数量、来源。
    3 、养殖场建设布局(平面布局图)、区位图、建筑面积。
    4 、生产、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及设施设备情况。
    5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6 、生产管理、疫病防控、环境保护措施和制度等。
    7 、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批件的复印件。
8、 畜牧水产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要求
1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
2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应配备畜禽焚尸坑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体畜禽胎儿、畜禽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使用后及时消毒处理。
    3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排放应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4、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能及时运送至贮存或处理场所,能做到日产日清。
5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内排水系统必须实行雨水和污水分离,污水量产生较大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处理要按市能源局设计的方案建设沼气处理系统。    
6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畜禽粪便可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采用机械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设在生产、生活管理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采取菌类消化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恶臭污染。    
    四、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  
    1 、城市主城区、乡镇集镇、村庄、学校、医院、工业园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范围以内。
  2、兰家洞水库、向家洞水库、汨罗水库等生活饮用水水源点以及规划作为乡镇生活饮用水供水水源点集雨面积范围内。
  3、汨罗江、罗江、车对河及白沙河、沙河、白水江等境内主要干支流河岸线两侧100米范围以内(有堤防河道自堤内坡脚起100米范围内,无堤防河道自岸线起100米范围内)。
  4、国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以内。
  5、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新农村建设示范片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基本农田区。   
    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 、城市主城区、乡镇集镇、村庄、学校、医院、工业园等人口集中区域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
  2、汨罗江、罗江、车对河及白沙河、沙河、白水江等境内主要干支流河岸线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 
  3、国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
  4、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新农村建设示范片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基本农田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
 5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五、禁养区、限养区控制措施
(一)禁养区
1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不再享受国家相关扶持鼓励政策。
3 、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或转迁。
(二) 限养区
1、 禁止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 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不影响生态环境,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3、 限期治理后,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不能享受国家相关扶持鼓励政策,并逐步实现关停或转迁。
4、 现有养殖场要符合环保和防疫安全要求。污染防治设施须按环评要求建设,做到达标排放。病死动物,染疫产品必须无害化处理。
(三) 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的具体起止界限由所在地乡镇(场)根据本规定确定并公布。
六、责任追究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环保局、畜牧水产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办等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项目和有关政策性补助:
    1 、选址、布局不符合畜禽养殖场建设规范,借养殖名义圈地的。
  2、疫病防控程序不严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造成大面流行的。
  3、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环保设施不配套,畜禽粪污排放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的。 
5 、未按规定到畜牧水产局进行备案登记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