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移民条例》 努力维护移民权益
省移民局政策法规处
周娟华
周群星
(
2010
年
3
月)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是
2003
年
3
月开始实施的。
《移民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它首先显示的是在全国移民工作的最先突破。
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当时,
国家除出台了三峡移民条例外,水库移民法还在酝酿之中,
其他省份一般都只有单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而我省从提出议案,
开始起草,到完成立法仅用了短短两年时间,
为湖南移民工作又增添了一个
“
第一
”
。条例实施
5
年后,
到
2008
年
7
月底又由省人大组织修正重新发布。
标志着我省移民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也充分体现了我省的移民工作是与时俱进的。
《移民条例》的出台和修正,
凝聚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对移民的深切关怀;凝聚了人大农业委、法制委领导、省局和省直相关部门及市县移民部门及许多参与者的辛勤劳动;
是科学民主决策的产物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省移民战线落实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大成果,
是湖南人敢为人先精神的又一生动体现,也是省移民局两届领导班子为移民作出的一大贡献。
全省移民战线的广大干部,
要以《移民条例》颁布为契机,带头学习宣传条例,
严格执行条例;不辱使命,
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把我省移民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必要性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是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第一部规范大中型移民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2003
年颁布的条例施行五年多来,
对规范我省移民安置、后期扶持和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随着国家经济战略的重大调整,条例部分条款明显不适应新时期移民工作需要,
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一是上位法作了修订。
2006
年
7
月,
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
并于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991
年
2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我省条例的部分条款与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不一致,必须作出相应修改。
二是国家出台了新的移民后扶政策。
2006
年
5
月,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
号文件),
全国实行统一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我省的条例在规定的移民后期扶持期限、扶持资金、筹措方式等诸多方面明显地与国家规定不一致,
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三是移民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行规范。
近年来,部分新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
重工程、轻移民
”
、
“
重搬迁、轻安置
”
等问题比较突出,
严重地损害了移民的合法权益,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
为保障我省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修改《条例》的过程
2006
年,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改。
2007
年,
条例的修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调研论证项目。
2008
年,
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改列入正式立法计划。为了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同省移民局组建了专门工作班子,制定了相应工作计划。
自
2
月中旬开始,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先后进行立法调研、起草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寄送草案等形式,
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月上旬,
条例修正草案还专门征求了省人民政府的意见。条例经过反复修改后,
形式正式条例修正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按立法程序由省人大法工委就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问题反复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到郴州市资兴、桂阳和安化县柘溪库区进行立法调研。
对农业委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
7
月
2
日
,法制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
会后,根据审议意见又进行了修改,
形成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
的决定(草案)》。
7
月
28
日
,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7
月
31
日
予以公布。
三、《移民条例》的基本结构与基本内容
(一)条例的基本结构
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共
7
章
54
条。
总则
1
章
8
条,
第
1
条至第
8
条。
分则
5
章
44
条,
第
9
条至
52
条,
即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三章后期扶持,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附则
1
章(第
7
章)
2
条,
第
53
条至
54
条。
(二)条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共
8
条,
主要讲条例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基本原则。
这是总纲部分,包涵和总括了条例中最重要的内容。
第一条
主要是讲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
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这里
“
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
是立法宗旨,
“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是立法依据。
第二条
是讲条例的适用范围。
这里要说明两点:一是它不含小水库,关于小水库第
53
条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它不包括迁来我省的三峡移民。因为三峡移民不是
“
本省大中型水库
”
的移民。
关于维护三峡来湘移民权益的问题,一是靠执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二是省里以及各市县已经出台和实行了一系列政策与规定。
第三条
是讲管理体制的,
这是从我省多年移民工作的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经验,上升成了法律条文,
2008
年按照上位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条
是讲各级政府的责任,
从宏观管理到微观协调都讲得很清楚。
第五条
是讲省市县三级移民工作机构的职责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移民工作的职责。
这一条很重要,它赋予了省移民局以及市(州)、县(市、区)移民局的执法主体资格。
第六条 是讲项目法人的职责或者说项目法人的义务。
第七条
是讲移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是讲移民工作应当遵循的五条基本原则,
原条例是
4
条,
根据上位法的调整,修改为五条:一条是讲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条是讲正确处理三家关系;三条是讲节约用地;
四条讲可持续发展;五条是讲统筹规划安置方式,
不搞一刀切。
第二章:移民安置。
共
16
条,
从
9
条至
24
条。
第九条
原条例是讲如何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由谁来编制,按照什么原则和程序来编制。
根据上位法的修订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此条进行了修改,
规定对已成立项目法人和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明确了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是按照上位法修改的,
讲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后已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本条中强调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要有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是讲设计单位的职责。
其中最有份量的一句是
“
不得有与项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其他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
。大家知道,
新上水库往往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中,特别是实物指标调查时,
省市移民部门还没有介入,县级移民部门有的经验不足、有的力量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实物调查结果已生米煮成了熟饭,实物指标一旦定了,
规划本子一旦形成,尽管你左审查,
右论证,都是大稳小调,
难免造成实物指标遗漏。所以,
条例规定设计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串通降低移民安置标准,损害移民合法权益,
要落实这句话,需要我们做大量的具体工作,
才能避免或少留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是讲如何组织对实物指标的调查。
这里有几个要点必须注意:一是
“
实物指标
”
是新上水库编制安置规划和移民个人财产补偿的依据,
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如岑天河、金塘冲等新上电站已经或正在搞实物指标调查,
各级移民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个环节,及时介入。
二是应当按条例的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缺一不可。否则,
就是违法行为,移民部门就可以开展执法维权。
三是对实物指标调查结果要按被调查者签字认可、牵头组织调查者进行公示、地方人民政府签署认可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是讲各类补偿、补助费的。
“对农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
原条例是
“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的按人均
15
平方米计算
”
。修改的理由和依据有三:
①2005
年全省农村人均住房达到了
38
平方米;
②
外省水库移民的补偿标准达到了
30
平方米;
③
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的趋势要求。
第十四条
是讲农村移民用地的解决途径及法律手续。
第十五条
是讲安置原则,
要以外迁安置为主、严格控制后靠和当地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的实施主体,与总则中的第八条五款(“因地制宜,
统筹规划”)相呼应。
第十六条
是讲农村移民安置手续办理程序及耕地安置标准。
是保证移民合法权益的,特别是保证其基本的生产资料,
在土地的占有上享受公民平等待遇。但也要考虑这一条在新上水库移民安置执行的难度。
我省的新上水库就遇到了生产资源宽裕与不宽裕难以处理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对于生产资源不够宽裕的安置地,
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移民的人均耕地面积不低于接受移民安置后当地村组的人均耕地面积,且耕地质量与当地村民相当。
二是对于生产资源宽裕的,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地居民数量和质量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使移民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并能尽快赶上当地居民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
是讲投亲靠友安置方式的。
这一与上一条一样,有值得注意的问题,
因为投亲靠友的移民土地往往不容易落实。原来国务院三峡建委有一个投亲靠友的安置方式,
但后来的实践证明,不是很成功,
就没有推广了。所以,
我们也应注意这一点,要严格依法履行程序。
第十八条
是讲集中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建设。
这里值得讲一下的是,根据实践,
移民不宜搞太多的集中安置,这种安置方式土地调整困难太大、基础设施投资太多,
如果安置水平不高,还有一个稳定问题。
虽然不能排除这种方式,但尽量以分散安置为宜。
第十九条
是讲城镇移民的安置,
简单地说跟我省安置三峡移民的方式方法差不多。
第二十条
是讲城镇机关迁建补偿原则和建设标准。
一是强调了要做好前期工作,包括
4
个评估;
二是讲迁建的补偿标准和迁建规模,强调了
“
三原
”
标准。
第二十一条
是讲如何控制已定淹没区的实物指标包括如何计算移民人口。
强调了两条:一是淹没区划定并公告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搞建筑;
二是讲哪几种人口在移民登记之后能进入移民统计人数。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即讲了移民安置后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待遇,
又讲了移民的义务,特别是在领取补偿后必须做到三个
“
不得
”
。
第二十四条
主要是讲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及移民安置验收的规定。
第二章关于
“
移民安置工作
”
应该掌握的五条原则:一是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二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三是以农为主结合其他方式安置的原则;
四是以外迁为主严格控制后靠安置的原则;五是据实补偿、公平待遇、适当从优的原则。
第三章:后期扶持。
从
25
条至
29
条,
一共
5
条。
这一章主要是讲后期扶持的目标、期限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是讲移民后期扶持任务和规划的规定。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后期扶持规划,由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下一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
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
是讲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期限、标准、方式和后扶资金安排的特别规定。
1
、这一条是根据国务院
17
号文件的规定修改的。
17
号文件对移民后期扶持的标准、方式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条例修改中,移民部门的干部和人大的立法专家及领导都认为,
移民后期扶持的期限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宜由政策规定,
不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
将该规定修改为:
“
移民后期扶持的期限、标准和方式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2
、在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实地调研时,
基层反映改革开放前后的库区移民安置的政策有较大区别。目前老库区中有不少移民生活很困难,
希望能在条例中体现党和政府对这一弱势群体的关心。因此,
在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一款相关内容:
“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用于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时,
应当优先考虑本条例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库库区中的贫困地区。
”
第二十七条
讲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后期扶持中的责任,
即要解决各种惠农资金捆绑使用的问题,同时还要在安排支农、扶贫等资金时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给予优先照顾。
在修改条例时还增加了一款,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扶贫、以工代赈和土地整理等支农资金,
统筹库区内资源开发收益等财政性收入,加大对大中型水库库区项目开发、生产扶持和库区遗留问题的解决。
”
特别强调,
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这些方面的资金,向库区倾斜。
第二十八条
是讲科技扶持、培训增收,
也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是讲用移民补偿资金投资建成的工程项目竣工后,
要及时验收,交给有关对口部门管理,
今后的维修、扩建等不能再立项,费用不能由移民部门包打包唱。
否则,是侵害移民利益的。
第四章:资金管理。
从第
30
条至
36
条,
一共
7
条,
主要讲如何加强移民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主要是讲移民资金的性质、构成或者说概念,
以及移民资金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这次修改条例时,
根据上位法和
17
号文件的精神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修改和增补。
1
、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
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
移民资金的管理是移民管理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行使的是监督职能。
因此,将此款修改为:
“
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
2
、原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
“
淹没补偿费
”
的构成已经发生变化,
因此,将此内容修改为:
“
淹没补偿费包括移民迁建补偿费,
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
防护工程、库底清理费,以及规划设计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费和实施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
由原来的
4
项增加到了
9
项。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
号)第八条关于由发电企业和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第十条关于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涉及水库移民的各项基金和资金一律停止收取的规定,
删除了原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关于从水库发电、灌溉收益中解决经费的规定。
4
、增加了
“
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缴财政预算
”
一款,
用法规的形式保证各级移民部门的工作经费得到落实。
第三十二条
讲后扶资金的构成。
对原条例的第一款作了文字上的修改。第二款删除,
因为移民资金的筹集不存在收缴的问题,也不存在收支两条线管理,
所以要删除。
第三十三条
主要是讲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把移民资金和项目管理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过去是行政管理,
有的地方执行得不好,现在有法了,
你执行不好就是违法,就可以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是讲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任;
同时规定移民工程建设指挥部不得管理和转拨移民资金。这一条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
我们要认真执行。这与《三峡移民条例》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第三十五条
是讲移民部门及有关部门在资金管理、监督上的责任,
规定了到村(居)委的资金项目必须张榜公布,谁没有这样做,
就是违法;既然要张榜公布,
就要做到公正、公平,不公正、不公平,
一旦公开就会出现不稳定。应该说从
2003
年开始,
全省各地到村组的项目资金都已经这样做了。
第三十六条
是讲如何依法保移民资产和移民资金孽息的使用。
像我们有的库区县尤其是移民大县,都有一些用移民资金和移民投工形成的企业、设备等移民资产,
个别县级移民局电站就有两个,几个亿的资产,
每年有二、三千万元的收入,有的单位就想打主意,
这容易侵犯移民利益。这一规定先是写进了湘政发
[1998]30
号文件,
2003
年起又写进了条例。
今后,我们就可以以此为据,
开展执法。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利息属移民资金性质,
应按移民资金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从
37
条至
45
条,
共
9
条。
这一章是针对几个突出问题讲如何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及如何解决老水库移民的困难的。
第三十七条
是讲决定水库超限蓄水的单位对移民给予补偿和赔偿的问题。
这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补偿,
一个是赔偿。因为它的性质不同,
决定的对象不同。为什么前者只能搞补偿,
一是它属于政府部门行政的范围;二是因特殊情况决定的。
像
1996
年五强溪电站超限蓄水,
是为了保证更大范围内人民群众的利益,减轻洞庭湖的防洪压力,
保证中下游城市基础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
今后遇到这种情况是补偿。后者是电企或业主因发电营利而超限蓄水的就是赔偿。
第三十八条
主要是讲消落区的使用和灾损问题。
条例规定消落区由业主管理,要安排给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
但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是根据库区实际情况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新增加的一条,
明确了项目法人对
“
水库病
”
应当进行治理的责任。
第四十条
是讲库区防护工程和高扬程提灌站运行费如何解决的问题,
规定得很清楚。这是《条例》有所突破的地方,
也是有实质性内容的一条。
这里说明一下,
从
37
条至
40
条对新、老水库都适用,
从
41
条至
45
条是专门针对老水库移民的。
按照立法的原则,新出台的法律不能溯及以前,
但这又与制订《移民条例》的初衷不符,因为我省老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更加突出,
所以只好这样变通处理。这也是我省在立法上的一个突破。
第四十一条
是讲解决老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则。
一是
“
三不原则
”
,即国办发
[2002]3
号文件规定的
“
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
;二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的原则。
比如
2006
年以前,
中央直属的
“
老四库
”
有
“
六年规划
”
资金,
其他地方库有省政府办公会议的资金;三是分级负责的原则,
就是移民问题不能完全指望中央和省政府,市、县两级政府也要负责任。
市(州)、县(市、区)可采取出台政策、对口帮扶、扶贫攻坚等举措,帮助移民脱贫致富。
第四十二条
是讲通过调整资源、发展生产的途径解决老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是讲通过筹资投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帮助移民改善生存条件。
第四十四条
是用法律的形式,
把
“
异地重新安置
”
作为老水库移民不得已而为之的治本方法。
通过前两种形式(
42
条、
43
条)不能解决移民脱贫问题,
最后就搞异地安置。从
2009
年起,
省政府出台了“三年搬迁
1
万人”的举措,
当年搬迁安置了
3000
多人。
今年元月,省委张春贤书记在省移民局调研时充分肯定了这一做法,
要求加快工作速度,提前一年完成三年任务,
同时,进一步澄清底子,
对居住在滑坡体和生存条件十分恶劣地区的移民制定搬迁安置规划。现在各地搞异地安置的积极性很高。
这里可以明确地讲,不可能有求必应,
只能由省政府制定方案,选择那些准备工作充分、条件成熟、出台的优惠政策力度大的地方优先分步实施。
第四十五条
是讲解决老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来源。
概括地讲,就是一个原则,
多种渠道。一个原则是谁受益、谁承担;
多种渠道就是从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收益中提取。这里提示一下,
为什么删出了原条例中的发电、灌溉两项是因为国务院
17
号文件第八条
……
(
1
)提高
……
电价,
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
2
)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3
)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十条:
……
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
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和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第六章:法律责任。
从
46
条至
52
条,
共
7
条。
这一章主要是讲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说怎样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是讲严格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扶规划的管理。
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三个规划不是不可以完善调整的,
但是必须做到两条:一是只能优化,不能劣化;
二是必须经过报批。如果你没有报批就擅自调整了,
你市、县移民局长就有可能成为这一条中间的
“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
,而受到行政处分,
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是讲如何处罚非法用地的问题。
其中执法主体不光是移民部门,还有国土部门。
第四十八条
是讲对已经公布的淹没线以下搞违章建筑的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
今后移民部门是可以会同其他部门进行执法的。这里讲的公告很重要。
否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你不公告,
移民搞了违章建筑,你去拆除,
他就依法找你索赔;二是要清库,
拆除大的建筑还需要一笔拆除费用。
第四十九条
是删除了原条例的老条款,
根据上位法修改的一条。是关于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扶规划,
或者在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做评估中弄虚作假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条
也是根据上位法修改的一条。
是有关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是讲对出现移民在领取补偿费后不履行搬迁义务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是针对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干部失职、渎职,
尚未构成犯罪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就要按其他法律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53
条和
54
条。
第五十三条
是与总则中的第二条相对应的。
在
2003
年立法时,
这一条在审议中是争议很久的,最后在省人大主任会议上定下来的。
这一条一是体现了关心小水库移民的精神;二是考虑目前的实际,
具体如何执行,由基层政府决定。
“可以参照”,当然也可以不参照。
各地除认真落实国务院
17
号文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外,
由有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
第五十四条
是关于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
本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2003
年
3
月
1
日,
即从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本条例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本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五条对条例实施以前的移民问题做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适用于条例实施以前的行为;
其他的条文不适用于本条例实施以前的移民问题,不具有溯有力。
2008
年
7
月
31
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
的决定》,
并于同日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向社会发布公告,
规定修改决定自
2008
年
7
月
31
日
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后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同时向社会公布。考虑到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修正,
是对原条例条文的部分修改,原条例并未废除,
所以法规的施行时间不需要重新规定,仍然为
2003
年
3
月
1
日
。修改部分自
2008
年
7
月
31
日
通过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之前仍然按照
2003
年
3
月
1
日
通过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执行。
四、学懂弄通《移民条例》,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移民条例》出台了,
今后贯彻落实得怎么样,我们移民部门的责任十分重大。
移民部门是执法主体,那么,
我们的学习理解水平,移民干部队伍的执法水平,
将直接影响到条例的执行效果。因此,
全省各级移民部门的广大干部,一定要学懂弄通条例,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1
、正确把握《移民条例》的立法宗旨,
做到敢于执法。
一是要从移民安置的设计、规划环节入手,
防止损害移民权益的行为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
我们要把握住移民安置的设计、规划环节,依法早介入。
过去有的业主没让我们介入,现在有法可依了,
我们就要依法及时介入。特别是在实物指标调查阶段要提前介入,
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大的实物指标遗留、严重压低补偿标准等问题的出现,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
象我省在建或准备建的一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部门要在设计、规划中,
从行使委托权开始介入,加强全程管理。
二是要从移民资金运行管理上入手,
杜绝拖欠、挪用移民金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依法抓好两件事:即依法依规抓好项目法人单位资金的征缴和依法抓好移民资金的管理使用。
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严格执法,
哪一级权限范围内执行不了的,可以请同级人大或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去执法,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杜绝损害移民权益现象的发生。
三是要依法保护移民财产不受侵害。
特别是我们有了一些资产的移民管理部门,要敢于依法保护这些移民资产,
要理直气壮地抵制那些无偿调用、借用和非法占有的行为。
2
、坚持权力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做到公正执法。我们移民部门不能简单地说,
自己就是代表移民利益的,我们应该代表公平,
代表政府,代表法制。
如果在执法中只单纯地强调维护移民利益是不行的,那你就没有公正性。
因此,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业主、集体、移民、个人之间的关系。这样,
才能做到公正执法,保证条例的严肃性,
提高移民部门的权威。
3
、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行政等其他手段相结合,
做到善于执法。我省水库移民工作现在有了《移民条例》,
多了一个武器,但不能说有了法律,
一切就靠依法办事,违反了条例就打官司、上法庭。
而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这样简单。
实践告诉我们,要做好移民工作,
必须把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政治工作手段、灌输的手段相结合,因事而异,
综合运用。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整个移民工作的水平。
同时,我们还要把贯彻《移民条例》与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起来,
如土地法、防洪法、水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等等,以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完整地施行。
五、以《移民条例》为武器,
推动全省移民工作再上新台阶
1
、以条例为武器,
把对移民工作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首先是提高我们自己的认识。
移民部门的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条例的出台,
表明我省移民工作将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作为移民部门,
一定要以条例为武器,通过多种宣传和舆论导向,
把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移民工作的认识,上升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高度和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高度。
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对移民工作是高度重视的,
对库区的投入、扶持力度是很大的,现在《移民条例》修正颁布了,
我们要乘势而上,争取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移民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展,与时俱进,
更上一层楼。一是要依法把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移民工作的职责搞到位,
使他们在移民工作中各负其责,各尽所能。
二是要依法把移民机构、移民队伍的建设搞到位,没有移民机构就没有执法主体,
没有执法主体,移民的权益就很难得到维护。
三是要依法把对库区的投入搞到位,提高认识不是空的,
要落实到投入上。
2
、以条例为武器,
把开发和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作为移民管理部门,
不能光讲权力,更重要的是讲责任和义务。
其中一个重要责任,就是要把管理水平提高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提高到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公平执法的高度,
提高到把有限的移民资金发挥更大效益的高度。要克服工作上的随意性,
严格依法办事,包括办事的程序性。
《移民条例》对工作的程序要求是很严的。比如年度计划的管理,
过去提得多的是行政要求,现在是法律规定,
如条例的第三十三条中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
年度项目计划由移民管理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
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像我省的移民后扶资金年度计划,
就要层层报上级移民局批准。
3
、适应贯彻条例的需要,
把移民干部的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我们在座
的各
位应该说是全省移民系统的领导或骨干,
大家自己想一下,对《移民条例》
的学
习理解还有没有差距。
首先,我们自己认为,
我们还有差距。虽然我们参加
了条
例的起草、修改,
但是不等于把条例全部都理解透了。所以,
大家一定要加
强学
习,
不光是条例的学习,包括对相关的政策、法律以及移民业务知识的学
习,
要
尽快地把我省移民干部的素质在这几年有很大提高的基础上,
再大大地提
高一
步,
确保《移民条例》的严格执行,确保湖南的水库移民工作在新形势下能
够开
创一个崭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