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7-31
索引号 43061000/2016-637527 发布机构 汨罗市政府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城市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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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了进一步拓宽我市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更快更好的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汨罗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履行政府筹集和管理城市建设资金的职能。所有城市建设资金由中心归口支付。
第二条 中心与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政府对城市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签订相关经济合同等,由城建投负责。
第三条 城建资金的使用坚持高效、节约的原则。城市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中心经营城市国有资产,合理有序地开发城市资源。凡国有资产的拍卖、出售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旧城改造项目权、市政设施广告权、公交线路、城市地下管网经营权、水资源、矿产资源开采权等国有资产、资源拍卖取得的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由财政全额划转中心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用于城市建设。
第五条 市财政逐步提高城市建设资金在预算资金中的比重,明确城建投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新增税收市本级财力的70%,8年内用于偿债。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不包括拨付建设局的人员和单位经费)和城市建设的偿债资金全额拨付中心。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城建投以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作抵押,向国家开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贷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开发建设项目。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城建投策划、组织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市场化运作。
第八条 市政府授权城建投积极探索其它城市建设筹资模式,构建对城市建设的多元化投资体系。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的分类
第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分为非回笼投资项目、部分回笼投资项目、回笼投资项目三大类。
第十条 非回笼投资项目是指没有投资回报的公共性投资项目,其额度一般应与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相当。其它来源的无偿投资亦可安排非回笼投资项目。非回笼投资项目一般应在年初确定项目预算,并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 部分回笼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将土地以低于开发成本出售而导致开发项目不能收回全部投资的项目。这类项目须经市长或报请人大审批,其不能收回的投资应由市财政全额补偿或作为财政负债。
第十二条 回笼投资项目是指收入大于或等于开发成本的项目。商业性用地的开发原则上应是回笼投资项目。政府鼓励依照城市规划开发回笼投资项目,并从回笼投资项目中获得土地收益。其收益全额用于清偿城建负债或下一轮开发投资。
第四章 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举办单位为市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如建设局、开发区等)或者市政府临时组建的指挥部。
第十四条 城建投对城市建设项目以资金管理为主。城建投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招投标、工程量签证的签证和工程决算。
第十五条 城建投应根据项目收支概算与项目举办单位签订框架合同。项目举办单位的项目全部收入应缴存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支出由城建投拨付。
第十六条 城建投对项目举办单位实行项目管理费包干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为4%,1000-5000万元的项目的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3%,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的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1亿元以上的项目的1亿元以上的部分为1%。项目管理费是除拆迁费、征地费、青苗补偿费、勘测设计费、规划费、国土办证费、报批费、工程费以外的所有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指挥部的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考察费、车辆购置费、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加班费等。
第十七条 项目举办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节约各项开支,提高项目效益。
第十八条 城建投对项目举办单位委派项目签证鉴证员和财务报账员。
第五章 概预算、招投标、决算
第十九条 所有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在作工程可行性分析立项报告的同时作出工程收支概算。按审批程序同意立项建设后,项目举办单位应作出工程收支详细预算,包括土地及其它收入预算,征地、拆迁、青苗补偿、依据工程图纸作出工程支出预算等。
第二十条 城建投应对项目举办单位的收入预算作出评估,对项目开发的土地应按征地红线和评估价格登记土地储备台账,并保管好地籍档案,包括征地红线图、土地证等。土地进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同时要会同土地储备中心一起对出让土地实行“招、拍、挂”,并根据土地出让收入和面积核减土地储备台账。
第二十一条 城建项目工程必须依法举行招投标。招投标由项目举办单位、城建投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举办单位与城建投共同作为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三条 城建项目工程竣工,由项目举办单位牵头,组织城建投、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由施工单位提出,项目举办单位、监理公司与城建投项目签证员共同审查后交有权评审的单位进行决算评审,评审结果交项目举办单位负责人、城建投总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后即为正式工程决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全部完成,由项目举办单位提出申请,由审计部门办理项目审计。城建投根据审计结论,办理项目决算。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资金的拨付由具体经办人员造出清册,城建投签证员签证后,经项目主管负责人签署报项目总负责人(指挥长)审定后,经城建投主管副总和总经理核对后,拨付到项目举办单位或直接权益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各种行政规费、税款的支付报项目指挥长审定,经城建投总经理核对后由城建投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 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合同执行。工程峻工前,资金拨付由监理公司、城建投签证员签证,工程科长审查,报项目指挥长审定,然后经城建投主管副总和总经理核对后,由城建投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工程峻工后,剩余工程款根据经过批准的工程决算评审书和施工合同,经项目指挥长、城建投主管副总和总经理审批后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 工程管理费由项目举办单位根据已完成投资额和收入额提出用款计划,报城建投主管副总和总经理审核后拨付。项目举办单位是开发区、建设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资金拨付到该部门;项目举办单位是政府临时组成的指挥部,工程管理费在规定限额内由工程指挥长签字后向城建投报账。
第七章 检查、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心应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必须全额缴存市财政专户,支出由城建投拨付,严禁以收坐支。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关于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汨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