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颁布实施。根据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需要,为贯彻落实《条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进我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宣传贯彻《条例》
《条例》根据《物权法》对
2001
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5
号)作了重大调整,明确界定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房屋,严格了征收工作程序,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要通过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使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工作人员、征收评估单位和评估人员、广大群众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征收部门。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工作连续性和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含县、市、区)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征收部门,其主要职能职责为:宣传贯彻《条例》,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征收调查登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标准,核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费比例;拟定、报批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负责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补偿到位;做好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组织签订和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对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提出征收补偿处理意见;组织被征收房屋的安全拆除,办理相关权证注销手续;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做好征收补偿的信访接待处理;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二
)
实施单位。根据《条例》中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工作需要,依法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征收部门的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征收补偿政策;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协助征收部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并协助评估机构完成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核算分户补偿金额;协商拟定征收补偿协议;督促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协助收回、注销房屋权证;汇总归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经费在项目征收补偿总费用中按比例列支。
(
三
)
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征收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
位并监督其使用,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征收补偿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严格征收程序
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确定征收范围。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划定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
二
)
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或委托征收实施
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发证的建筑,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
三
)
完成风险评估。拟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或征收部门应当
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测征收对社会稳定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其中,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
四
)
拟定补偿方案。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
偿方案,报拟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拟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应及时公布。
(
五
)
落实补偿资金。补偿方案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先行委
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测算出征收补偿费
用总额,由拟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征收部门负责管理征
收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六
)
作出征收决定。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征收部门报拟实
施征收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
七
)
组织实施征收。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拟签征收补偿协议,经征收部门审定后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中进行投票,得票率超过
50
%的确定为征收评估单位;如无评估机构得票率超过
50
%,以公证抽签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住房问题由住房保障部门优
先解决。
被征收人搬出被征收房屋后,由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安全拆除并
办理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手续,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收回征收范围土地使用权。
四、其他规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订立补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条例》实施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
执行,但强制拆迁应当按《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