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研究制定本市房地产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三) 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组织调处房产纠纷和落实房产政策。
( 四) 负责市区国有土地房屋的拆迂管理并制定实施办法,审核拆迁单位资格,颁发房屋拆迂许可证,裁决拆迁纠纷。
( 五) 负责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拟订全市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对全市房屋的装饰装修管理;指导并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 六)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全市的物业管理。
( 七) 指导和推进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的制订;指导并监督全市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 八) 负责全市直管公房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房屋租金标准监督房屋租赁契约的执行。
( 九) 组织对有关房地产业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 十)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