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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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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激励和调节作用,建立健全市域经济资源合理配置机制,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乡镇公共服务水平, 夯实乡镇财政保障能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委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规范收入征管秩序,科学调整收入分配方式,鼓励乡镇培植财源,严格管控乡镇政府性债务,促进乡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更高品质的生态文化活力汨罗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划分市、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配置市、乡财权。

(二)突出保障重点与促进均衡

优先保障乡镇有编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商品和服务等基本支出及重点民生专项支出,努力平衡乡镇之间的财力差异,加大市级对乡镇的财力倾斜。

(三)规范税收秩序与考核监管

依据乡镇辖内实有税源,做实乡镇收入,奖励协税护税,实行增量倾斜。

(四)实施激励措施与约束管理

激励乡镇加快经济发展,培植乡镇财源,狠抓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锁定乡镇政府存量债务,规范融资举债机制,督促乡镇逐步化解政府存量债务,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三、主要内容

依据乡镇近两年税收完成数核定乡镇国地税收入基数,国、地税基数内收入全部归属市本级,短收扣减结算补助,非税收入、争资争项收入全部属乡镇本级。市财政全额保障乡镇原负担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及社保基金,乡镇机关、站所基本人员经费支出比照市直单位标准保障(含全额在编在岗人员的基本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乡镇有编未在岗人员的养老保险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对乡镇有编在岗人员工作补贴按照30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助,公车改革据实补助,适当考虑部分专项(比如村级、社区运转经费),公用经费及其他支出通过协税奖励安排。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务支出全部由乡镇负担。

(一)收入范围

1、乡镇收入范围。指乡镇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含资源性收入),争资争项收入。

2、市级收入范围。指全市域内除乡镇收入及园区收入以外的所有其他国税、地税、财政收入(含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支出范围和基数

1、支出范围。由乡镇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等属于乡镇的支出范围。

2、支出基数。(1)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参照《汨罗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体制期内人员增减及政策调整引起的经费补助,参照市直部门单位进行管理。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由市财政按照绩效奖励形式给予适当补助,(2)专项支出。按照政策规定标准安排村级(含社区)组织运转经费,并与农村环境整治、扶贫开发、规范农村建房、控建拆违等工作一并纳入绩效考核。

(三)转移支付

市对乡镇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指市财政对乡镇支出基数补助、体制结算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由市财政或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分配下达到乡镇的改革性补助和专项性补助。

(四)支付程序

市财政根据市对乡镇转移支付补助额度,按时间进度或收入进度合理确定各乡镇的使用额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乡镇有编在岗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市级工资统发,取消市对乡镇各种往来借款和专项借款。

(五)财政结算

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通过市财政与各乡镇财政所统一办理,市财政不直接与村、社区发生往来。

四、配套措施

(一)支持乡镇培植财源

体制期内,乡镇盘活辖内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及乡镇集镇开发建设储备土地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除按政策提取各项基金外,原则上按照90%返还乡镇用于小城镇开发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及偿还历史债务等。同时,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电站、林地、水面等管理,争取经济收入。

(二)加强协税护税激励

市财政对乡镇协税护税给予激励补助,用于乡镇公用经费及其他专项业务经费开支。即按完成税收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三)落实债务管控措施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体制期内各乡镇不得擅自新增债务,凡乡镇借新还旧,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凡项目建设举债,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乡镇处置国有资产产生收益的60%应用于偿还历史债务,凡未经批准擅自举债或没有按要求偿还债务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项目建设责任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划分市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对于辖区内建设项目,乡镇要积极向市发改局等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联系申报,纳入市级项目库。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要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配合搞好项目建设。各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按计划分步骤推进乡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五)强化乡镇财政职能

各乡镇应按程序编制完整规范的财政预算方案,报乡镇人代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乡镇要严格预算约束,及时公开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全面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每年对乡镇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厉行节约、资金监管、村账乡代理等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收回市管,其人员经费(工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五险两金”)由市财政给予保障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国税、地税分局和镇财政所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台账,适时实现国、地、财征管信息联网共享。对税收征管台账建立不规范、上报不真实的,相应扣减征收部门工作经费,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国税、地税分局和镇财政所要严格按照规范的地域税收报解税款,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调整市乡税收级次。

(三)严禁违规划转市内税款骗取财政补助收入,一经查实,扣减征收部门违规划转税款等额的征收经费。乡镇以捆绑、划转等形式弄虚作假所取得的税款全部划为市级收入,并扣减乡镇同等数额的补助经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乡镇协税护税工作纳入年度镇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对不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造成当地税收征管工作被动的,将追究有关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减协税护税奖励经费。

(五)自新体制运行起,原乡镇制定的地方税费优惠政策一律取消,体制期内各乡镇不得擅自制定税费优惠政策。

六、其他

本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期为5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上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同时废止。体制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影响体制实施,则适时对本方案作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乡镇支出预算编制保障标准一览表

2、乡镇国地税收入基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