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对象:
拟开办旅馆业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1、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备有旅客财务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
4、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旅馆业经营审批表;
3、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法人代表、经营者、个人股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有关资料;
6、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资料;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旅馆建筑平面图。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经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