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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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须知

就业登记

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原件);

2、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

4、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其他规定的资料。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和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已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失业人员从事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和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

注: 所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时提供各种证明材较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社区服务中心在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要严格审核负责把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劳动保障站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