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全市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