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9时许,永州蓝山县,蔡某某驾驶湘MM***8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X082沙子岭路段时与盘某某驾驶的湘MA***L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迅速到场进行处置。现场调查中,蔡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蔡某某陈述,自己是前一晚上喝的酒,自认为酒已经全部醒了,没想到是这个结果。民警对蔡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经认定,该事故中,蔡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