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1起噪声污染典型案例“某音乐会所环境噪声污染案”
来源:汨罗市城管执法局   日期:2024-03-28 13:14
浏览量:1 | | | |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3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市**东路某音乐会所(地址:**市**东路**置业8栋2楼)噪声扰民。2022年3月30日,该局邀请**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投诉人家(地址:**市**东路**置业8栋2单元301室)进行监测,监测人员分别对投诉人家背景点噪声、入户客厅、主卧、次卧进行了监测采样。2022年3月31日,该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2022年3月30日22时14分主卧噪音检测结果为43.8dB,22时26分次卧噪音检测结果为45.7dB,22时35分入户客厅处噪音检测结果为53.2 dB,22时35分背景点噪声检测结果为31.6dB。监测地点为商住综合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标准》(GB3906-2008)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源位于该栋2楼的某音乐会所,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该栋2单元301室,上述检测结果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BG22337—2008)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主卧超出8.8dB,次卧超出10.7dB,入户客厅超出13.2dB。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4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市某音乐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3,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陈某某,经营场所:**市**东路**置业8栋,注册日期:2018年7月17日,经营范围:KTV歌厅娱乐服务、预包装食品、瓶装酒及国产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10月26日开业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噪声排放源位于该栋2单元301室下方的某音乐会所KTV包厢,噪声排放时段主要是夜间,建筑物结构传播噪声,当事人对检测结果和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2022年5月6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处理结果

1.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2.立即对噪声排放超标问题进行整改;

3.将该音乐会所涉嫌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线索移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处理。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案音乐会所在装修过程中虽然采取了隔音措施,有防止噪音超标的意识,但在隔音措施完工后没有经相关部门专业验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没有控制好音量,达到有效的隔音效果,在相邻业主向其多次反映噪声扰民后没有及时取补救措施,经**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超出国家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示范点

1.拓宽监督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噪声污染严重干扰人们的生活,在相关部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广大市民共同来抵制噪音污染,对噪声防控措施进行监督。如果都能像本案投诉人一样敢于较真和维权,相信城市噪音的污染会越来越少。

2.增强部门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本案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主办,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依法检测噪声排放数据,认定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有效增强部门工作的协同性、高效性,提高行政执法质效。

3.强化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本案涉案音乐会所涉嫌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管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资料移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处理。权责清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