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2-03-2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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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22—01001

 

汨政办发〔20226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飞地园管理办公室,屈子文化园事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汨罗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汨罗市第13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2


汨罗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汨罗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地下停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湖南省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住宅小区的地下空间,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包含机械停车位和摩托车停车位。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的土地规划审批、规划核实、地下停车位(库)楼盘表(以下简称车位楼盘表)建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登记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人防工程用停车位(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交易税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 地下停车位(库)的建设应与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土地、用地规划、建设规划工程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五条 地下停车位(库)规划建设标准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建设地下停车位(库)时应明确位置、划定界限、尺寸标注编号每个车位线(套)内面积。

第六条 地下停车位(库)的销售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地下停车位(库)销售应以个为单位,销售面积按线(套)内实际建筑面积销售。

第七条 地下停车位(库)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应在市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系统上进行。统一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推荐使用的地下车位(库)买卖合同范本。

第八条 地下停车位(库)优先向本小区业主销售。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地下停车位(库)自依法取得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仍有本小区业主未租售的地下停车位(库),经公示6个月后,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式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库)长期租赁合同的(租期在20年以上的),可直接将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后办理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再次收取费用。建设单位已清算注销的,经公告无权利人主张的,可依据买卖(赠予)合同或长期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将地下停车位(库)建筑面积纳入计容建筑面积、未明确纳入出让范围的,在办理建设单位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首次登记中,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按地上相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类型登记,不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价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明确地下停车位(库)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的,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予以认定。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搭建车位(库)楼盘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测绘委托合同

(二)不动产证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三)地址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含地下停车位(库)定位界限规划平面图

(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六)车位销售信息表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住建等相关部门制定地下停车位(库)测量规范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位(库)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地下停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下停车位(库)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地下停车位(库)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地下停车位测绘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地下停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因出售、赠与等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下停车位(库)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五)相关税费凭证、票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地下停车位(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应备注用途为“地下停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库),还需注明“战时人防工程”字样。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销售或长期租赁(租赁期限20年以上的)的地下停车位(库)按以下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一)地下停车位(库)原始购买(租赁)人能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地下停车位(库)来源证明材料和缴款原始凭证并经核查的,以购买(租赁)价格为计税价格计算契税等相关税款。

(二)地下停车位(库)原始购买人不能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地下停车位(库)来源证明材料和缴款原始凭证并经核查的,以税务部门确认的计税价格计算契税等相关税费。

(三)建设单位应缴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试行,试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岳阳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