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06-1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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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21—01001

 

汨政办发〔202116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循环经济产业园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屈子文化园,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为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财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要求,落实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必须经依法登记、注册,合法成立;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所有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员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支付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县市区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三)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残疾人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四)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县市区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促进残疾人就业财税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和市残联联合实施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负责总协调和日常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税收政策的宣传、税收征管及政策性退税的办理。

市人社局:负责检查纳税人所有员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订立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征缴、稽核,纳税人残疾人就业岗位设置的管理,残疾人上岗情况的检查。

市残联:负责涉及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事项的检查,包括纳税人残疾人无障碍保障设施情况、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残疾人上岗资格的检查。

三、发挥部门联动,落实税收保障

(一)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准入流程:

1、市税务局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2、市人社局对纳税人的用工合法性进行审核。

3、市残联对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的就业资格进行审核。

4、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领导小组根据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的审核意见,统一作出决定。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退税流程:

1、月份结束5日前,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备案花名册制定《残疾人就业退税情况核查表》,交市财政局税政法规股。

2、市财政局税政法规股在3个工作日内将《残疾人就业退税情况核查表》送交市人社局、市残联,由相关负责人签具核查意见。

3、市财政局将市人社局、市残联核查意见收集汇总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市税务局。

4、市税务局收到市财政局签具汇总核查意见后,按退税审批管理流程办理退税手续。

5、市税务局按月将退税情况向市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领导小组报备。

四、强化监督措施,加强日常管理

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对已录用的残疾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合同期限、参加工作时间逐人建立档案。同时,为便于考勤登记,纳税人必须统一安装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对残疾人员上岗情况按日进行考勤登记,按月进行汇总和报备。市财政局牵头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抽查。市税务局依据电子数据结合实地抽查情况,从严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退税人数。纳税人必须按月向市残联报备残疾人工资发放流水。市残联定期和不定期对残疾人员权益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和走访,发现残疾人职工无障碍设施不到位的,要督促相关纳税人限期整改;发现有侵犯残疾人职工权益的行为,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自行终止其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申请恢复时需再次进行准入审核。

五、强化处罚措施,严格财税征管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采取违规手段骗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予以严肃处理。

(一)纳税人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九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挂名未上岗”、“工资回流”或其它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评价年度直接评判为D级;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为A级。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2017414日发布的《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汨政办函〔201751号)同时废止,已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照本文件逐步整改规范。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1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