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汨罗市城市管理十条禁令的通告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08-1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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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21-00005

汨政告〔202111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汨罗市城市管理十条禁令的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汨罗,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汨罗市城市管理十条禁令》(汨政告〔20175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通告重新公布如下:

一、严禁红白喜事占道搭棚操办。对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搭棚或者擅自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严禁出店经营、乱摆乱放。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花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违者除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花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机动车乱停乱靠。对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100元罚款。

五、严禁行人和非机动车乱串乱行、行人翻越栏杆。违者,对行人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六、严禁乱扔乱吐、乱贴乱写。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5元至100元罚款。

七、严禁乱倾乱倒城市生活垃圾。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八、严禁乱燃乱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严禁乱堆乱放施工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十、严禁运输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无遮挡行驶,渣土、砂石、生活垃圾等沿途丢弃、遗撒。违者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汨罗市城市管理十条禁令》(汨政告〔20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