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可
来源:省政府网站   日期:2021-02-18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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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办理指南: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的规定,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6、经培训、考试合格。

1、湖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申请表;

2、执业医师资格证明;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4、培训及考试合格证明。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1-481274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法监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法监处长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时间告知申请人。

3、时限:1 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法监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二)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交责任处室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处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处室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咨  询:  电话:0731-4812739,4822020
受理机构:

省卫生厅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办公地址:长沙市湘雅路30号
乘车路线:

行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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