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住建局责任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22-04-2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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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相关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实施建设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发展战略

拟订建设系统、城市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拟订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拟订和实施城市建设、管理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负责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监督检查,拟订行政执法发展规划

2

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

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承担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开发、建设与管理

承担与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项目建设

3

负责指导和管理建筑市场准入、企业资质、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报建、工程监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商品砼、预制构件等管理工作

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承担建筑业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其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

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承担商品砼、预制构件及建筑工程用建材的生产资质、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

4

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统一核发城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备案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代征收、调剂和统筹管理

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承担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备案管理

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负责管理城市工程建设档案

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代征收、调剂和统筹管理

5

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报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管理

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报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城区建筑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6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

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制度宣传活动

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

组织或会同安监、质监、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开展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落实检查

7

负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定额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和造价咨询市场;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并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定额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和造价咨询市场

组织实施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并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8

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

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9

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新科技、新项目、新材料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负责建筑物装饰装修、拆除工程管理;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队伍建设

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

负责建设新科技、新项目、新材料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

负责建筑物装饰装修、拆除工程管理

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队伍建设

10

负责全市供水、燃气、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批

承担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的审批

承担液化气企业、气站及网点的经营许可,管道燃气行业管理及特许经营权的审批

承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核、管理

负责从事市政公用事业和设施的特许经营审批

承担环卫服务市场准入审批、特许经营管理

11

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黄线”控制及路政管理;负责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维护改造工程可行性论证、立项和组织实施

负责城市道路及基础设施的管理、经营、改造和维护

负责审批道路破占、桥梁与道路占用、停车场与洗车场的设置和基建土石方调配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绿化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城市园林、公园游园、风景名胜和城市雕塑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实施城市绿化“绿线”划定和“绿线”控制、城区园林绿化、庭院绿化、义务植树工作

负责城市路灯、城市亮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城市污水处理

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污水处理费征收

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负责城市排水排污许可及其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负责广场维护、管理及其相关设施建设

负责公园的维护、管理及相关设施建设

12

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指导、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建设

负责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其设施的管理

负责城市基建渣土、散装物料的净化运输管理

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行政执法

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审批管理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高噪声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不需办理执照但未进入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农副产品,以及虽已办理执照但不按规定地点经营乱摆摊担、店外经营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庆典、促销、展览、宣传咨询、演出占用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区域的审批管理。

开展城市网格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城市乱象(城区电子监控)

13

负责推进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承担推广全市城镇建筑节能减排;负责建制镇、乡集镇、村庄建设管理方面的统计年报工作

负责推进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承担推广全市城镇建筑节能减排

负责建制镇、乡集镇、村庄建设管理方面的统计年报工作

14

负责建设系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城市监察管理、城建有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指导建设、市政资源的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与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承担城市建设有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承担城市监察管理有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办理城市建设方面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

承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审批,承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承担古树名木迁移和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14

负责建设系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城市监察管理、城建有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指导建设、市政资源的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负责指导与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负责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指导建设、市政资源的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负责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管理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资金、行政性收费、预算外其他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指导与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5

负责局系统党务、人事劳资、政治思想、社会保险、财务审计、宣传教育、行政监察、行风建设等工作;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行业内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和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镇管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

负责局系统党务、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负责局系统人事劳资统计工作

负责局系统社会保险、财务审计工作

负责局系统行政监察、行风建设等工作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行业内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和组织建设、城镇管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

16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其他事项

二、汨罗市住建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建设工程监管

住建局

负责建筑业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消防

大队

贯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

安监局

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

2

渣土

管理

建设局

负责督促项目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纳场所业主落实防污措施,实现净化运输,并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含商品房开发工程)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考核,督促施工单位到市渣土办办理工程报备手续,督促硬化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督促建好洗车平台,落实渣土施工围挡作业要求,查处不按要求围挡作业或将建材、建筑渣土等堆放在围挡物外等违规行为

《关于加强城区尘土污染管理的通知》(临政(2012)6号通告)

2

渣土

管理

渣土办

组织各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渣土运输管理和扬尘治理工作

《关于加强城区尘土污染管理的通知》(临政(2012)6号通告)

国土局

在划定用地红线时,督促用地单位在开工前到市渣土办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局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手续时,告之建设单位同步完善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设施,通知渣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交警

大队

严格渣土砂石运输公司车辆牌照审批,安排专人上路巡查,严肃查处砂石、渣土和混凝土运输车辆超载超速、无牌无照驾驶、未经批准超禁运时段和路段运输等违规行为

3

户外广告管理

住建局

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局

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设立登记、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及资格审查、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查处及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局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与审定

公安局

及时处置和化解户外广告工作中出现的矛盾或冲突

4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督管理

住建局

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运营监督管理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环保局

负责城镇垃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监测

5

燃气设施安全运营

住建局

指导监督城镇燃气行业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质量

技术

监督局

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6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住建局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环保局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

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住建局

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消防大队

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的监督管理

8

市容监察管理

住建局

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管理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局

及时处置和化解集中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或冲突

卫生局

负责“五小”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夜宵食品卫生

工商局

负责“五小”门店管理、协调划行归市的有关工作

社区

牵头城区背街小巷的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商务局

协调市场周边市容环境整治有关工作

环保局

负责音响、夜宵噪音、油烟污染工作

9

节能管理

住建局

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改局

牵头全市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

工信局

负责全市工业领域节能工作

三、汨罗市住建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监管

汨罗市住建局委托汨罗市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行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放权不放责”的要求,汨罗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汨罗市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行使上述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汨罗市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8、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每月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抽取不少于2件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文件材料。

2、季度评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案卷进行评查。

3、年终考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案卷进行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分别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局开展建设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建设法制监督;

(二)听取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评查行政审批案卷。

五、监督检查措施

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建筑市场监管

市住建局主要行使建筑市场行为监管、执法监督指导等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市场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3.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将总承包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

4.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5.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6.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

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五)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2.在不符合规定要求、 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4.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6.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季度一次,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4 个建设工程项目。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各企业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6.建设单位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的;

7.建设单位未与依法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

8.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 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9.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10.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11.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的;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的;

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的;

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的;

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1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8.未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安全管理条款的;

19.采取欺骗或隐瞒手段,未按照设计方案和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符合标准的施工工艺、设施设备和技术材料;

20.未制定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安全正常运行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抢险人员和设施设备;

21.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省住建厅不定期对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省住建厅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层级督查: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层级督查。省住建厅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部门为主对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住建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住建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未对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履行相应条款责任的。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条款要求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的;

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 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3.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依法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

15.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的规定,严格加强对项目设施设备或处理添加剂等的监管。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2.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3.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5.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的;

6.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8.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9.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10.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11.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12.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1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勘察、设计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条款要求,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市政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的。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1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建立健全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12.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或处理添加剂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市建设局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建工站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建设局统一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市建设局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市建设局或者建工站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各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二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工程项目。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全市工程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4次安全隐患排查;2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二)例行检查:对违法违规工程进行例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建设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部门人员;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停工通知单》,由执建工站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建设各行业企业资质监管

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建设各行业企业依据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获得资质许可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要不定期地进行后续监管督查。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通过相关网站核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实地考核查验其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查阅企业近几年统计报表及财务报表,了解其经营状况。

2、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企业注册人员情况。核查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是否满足新资质等级标准最低配备要求,核查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等级标准最低配备要求,核查企业注册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及工资发放情况。

4、企业在建项目情况。由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在建项目汇总表,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开工时间、形象进度、人员配备等情况。根据企业提供的汇总表与湖南省工程项目监管平台进行对比,了解其在建项目是否全部录入监管平台,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等情况。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核查检测机构现有注册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和持有有效检测培训合格证的检测人员情况。

2、检查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所须要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情况,其中强制性检定或有相关规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相关检定要求。

3、核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抽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数据,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活动,是否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论等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程序

1、各企业接到动态核查通知后,先进行自检,并将自检情况列表待查;

2、到企业实地核查证照、办公场地、管理制度、净资产、工程结算收入及执(从)业人员等情况;

3、根据企业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抽查1~2个项目,检查其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4、将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反馈被考核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各行业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七)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为规范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

(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出现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的情形时,对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调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八)总监、项目经理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管理对象

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

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总监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

5、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对项目经理监督管理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情况;

2、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3、检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情况,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4、是否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5、检查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处置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确定消防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检查工地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检查落实制定的和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是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三、监督检查指标

(一)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个工程项目,必要时对项目经理实施扣分挂牌。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重点工程必须抽查。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重点工程必须抽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措施

(一)定期对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实行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三)严格总监和项目经理变更,从工程开工到竣工,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确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但一个项目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根据年度计划、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执法大队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情况实施检查,并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场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总监、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九)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下列工程的单位: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

(二)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

(三)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道路绿化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市场行为方面:检查建设、施工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施工班子、监理班子到位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

2、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落实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主要是检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检验情况,市政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市政产品质量情况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方面: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是检查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用电等现场安全生产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

4、文明施工方面: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交通便道的设置、市政道路开挖前地下管线情况的调查及相关安全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现场夜间施工噪声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照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监督员对每个工程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2、季度督查:由市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50%,每季度1次,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3、全面检查:由市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组织半年度、年度大检查,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4、实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制,每一项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须接受社会监督后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全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工程大检查:由市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半年度、年度大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在市建设局网站发布;

2、对在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部开展自查、整改,并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

3、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来意,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力和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地的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逐项检查,相关检查情况签字备案;

5、工程项目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复核签章后回复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工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报市市建设局,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

3、外地入湘企业一年内有一次被通报批评的,年度复核为基本合格;连续两年年度复核为基本合格的或一年内有2次被通报批评的,年度复核为不合格,年度复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二年内不得办理入湘备案手续。

(十)农村危房改造事项监督

为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发挥国家补助资金的综合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危房改造户是否符合改造标准,所住住房是否属于危房。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是否存在不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户、困难户,受灾情况是否属实;

2、救助对象的住房是否属于危房,是否属于他人所有;

3、检查户内人口是否属实,特别有非农户口;

4、检查救助资金是否全额发放到改造户手中;

5、检查改造住房是否竣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农村危房改造户分配年度指标后,由乡镇负责落实指标并核实相关情况;

2、公示制度。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市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核。各乡镇初审,重点确定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及赤贫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

2、公示。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市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现场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指标。市领导小组将救助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指标分配下达到各村;

2、公示。各村初步确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各乡镇进行初步踏勘及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乡镇组织实施;

2、检查。半年度及年底竣工检查。每年自5月开始组织人员下乡检查,11月底前组织年度竣工验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到现场检查,检查时全覆盖。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市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乡镇联合调查,调查属实的,取消资格;

2、年底竣工检查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指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供水、节水、供气、热力、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等行业,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各行业管理。为切实改变“重建设、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管、环卫、公用、广告、园林绿化、燃气、自来水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二)许可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各行业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实施情况;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推进情况;

(五)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

(六)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规范运行管理情况;

(七)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应急安全管理情况;

(八)城镇供水、燃气、热力等日常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安全达标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监督检查,组织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住建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住建局有权调阅受检部门(含受委托或被授权部门,下同)的行业管理执法案卷、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和文件材料;有权调阅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企业的人员、技术、设备和管理资料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受查单位(管理部门、受委托或被授权部门和企业,下同)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限期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住建局可根据公众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市政公用事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依法组织开展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在行使市政公用事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可以责令其撤销、纠正或整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辖区内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企业未按规范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不达标的;

(六)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纠正或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 ,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或整改,并书面向发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该通知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市政公用事业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可以责令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撤销已经作出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相关许可或者处罚决定:

1.市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本级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道路照明和桥梁管理、供排水管理、燃气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许可或处罚(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或处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相关许可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4.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

5.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

6.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因违反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法定职能的规定而产生国家赔偿的,由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履行赔偿责任。

(十二)市容秩序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落实网格化巡查制度,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适用于城区范围内所有参与城市管理的各责任单位,包括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城乡建设管理中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风景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城管大队:重点查处八乱。查处是否存在乱摆乱设、乱排乱倒、乱缠乱挂、乱停乱靠等违章行为。大型广告招牌设置,门楣、广告是否规范有序。查处残损广告、擅自设置广告。

城乡建设管理中心:重点查处乱破乱挖。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重点查处三清。查处清扫、清运、清理。

园林绿化:重点查处损公毁绿。

三、网格化划分(城区电子监控)

对城区各主次干道进行网格划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各职能单位采取分组徒步的方式,不分节假日全天候对城区主次干道的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路灯亮化、道路破占、供气设施等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地毯式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可当场解决的,巡查人员需当即整改;对暂时无法解决的,必须及时记录并反馈至各单位办公室,单位领导安排人员按时间要求及时解决。

2、实行定期督查制度。由住建局主管城市管理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局纪检监察室人员,每天检查各网格人员到岗、在位,巡查、处置情况;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定期对问题处置情况(应发现尽发现率、整改完成率等)以及台账进行全面督查,并发督查通报。

3、实行讲评通报制度。由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小组,每季度对城市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工作考核,组织召开讲评会议,通报工作落实整改情况。

(十三)规范案件查处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本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2、收到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或者群众的检举、控告,经初步核实后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本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3、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报告程序

符合简易程序的建设行政处罚,由执法单位负责实施;符合一般程序的建设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程序经执法单位全面调查终结后,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报法规股审核送局分管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处罚。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核,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例如:检查、巡查的查验情况登记记录、催办通知书、违法行为及现场的影像资料、他人的举报记录资料等等)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法规股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法规股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4、批准。建设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调查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属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经集体讨论,制作《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时,应当有执法人员、执法单位分管和主要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共同参与,并做好记录,当事人签字。并归入案卷。

符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执法单位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局法规股或者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自听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或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证听证的权利。执法实践中,应取得行政相对人放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明确和有效书面意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各单位负责人审核。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法规股负责人审批。

3、局法规股负责人审核。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批准。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

5、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建设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非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办公场所,即视为送达。

案件重大,当事人人拒绝接受执法文书的,也可邀请公证处人员对送达作出公证,即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当事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为签收;当事人已向我局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以电视、报纸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视为送达。

(六)执行。

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由执法单位依法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款、罚款。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精神,以及市住建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具体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罚则,参照市住建局处罚标准执行。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汨罗市住建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按《汨罗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执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汨罗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汨罗市住建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

建工办

5222906

2

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

宣传《质量发展纲要》,发送质量安全提醒短信,发放宣传资料,深入施工企业宣讲,开展保障性住房、商品房装饰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深基坑、高大支模架、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检查,全面排查质量安全隐患,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建工办

5222906

36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严厉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

建工办

5222906

4

开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宣传活动

宣贯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 开展建筑节能及咨询及展览活动、宣传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方面新材料、新技术等知识

建工办

522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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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宣贯

举办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咨询及解释工作,使从业人员熟练和应用掌握工程建设标准

建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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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大队

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租赁价格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

市人

防办

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是否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5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房

地产

管理局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备案管理及物业管理的监督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3.《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某物业小区内,单位或个人未经市规划局许可,擅自增加某栋建筑层高或擅自将住房改为商业用房的,由市规划局依法进行查处,但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改为其他用途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市建

设局

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政、绿化、市容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市发

改局(物价局)

负责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办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行为;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定价监审工作

市工

商局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市规

划局

负责查处物业区域内违章搭建、改变房屋性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