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责任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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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研究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化路线、方针和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机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农机化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意见,健全宏观调控手段和管理运行机制。

组织制定全市农机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机化统计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负责农机年报统计和农机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2

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管理、组织实施、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农机维修网点的建设和农机经营服务活动。

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管理,为农机生产和使用提供管理保障。

负责对农机销售与维修市场监督管理。开展农机维修网点检审,农机维修、经营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以及内燃机手培训。

开展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工作。春耕备耕情况调查及机插、育秧、烘谷以及高新农机技术的培训。农机抗旱救灾。

指导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中心、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等)

指导协调农机跨区作业,发放农机跨区作业证

3

按照农业“两法”引进、推广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指导开展农机化综合试点示范工作;负责农机职业和技术培训工作。

负责推广先进农机技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开展农机技术推广业务指导,农机信息服务。组织农机化新技术开发,承担新机具引进、推广工作。负责新式农机具的考察、引进、推广、试验工作。

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与队伍建设指导,负责乡镇农机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承担农机试验示范工作。负责全市农机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培训、申报、考核工作。

承担农机化培训和成人教育工作。如拖拉机、收割机操作培训、插秧机、烘干机等先进机械的技术培训。

4

负责农机化事业的专项资金的指导监督管理

承担全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农业机械补贴实施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确定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指导和监督政策实施,管理补贴产品经销商,查处违法行为。

指导、协调全市农机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如春耕、双抢农用机械、农机零配件等供应调配。

5

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和人证管理;以及农机事故的处理,受理农机纠纷案件的调处。

承担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牌证发放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发证。

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田间农机作业方面的重、特大事故;受理农机纠纷案件的调处。

6

负责全市范围内农业机械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农机事故的技术处理档案管理和农机事故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平安农机”建设工作。

负责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7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汨罗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案例

1

农机产品“三包”有关质量问题

监管

质监局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市质监局依法予以处理。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126号)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局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农机局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

拖拉

机安

全管理

农机局

拖拉机牌证合法、年度检验、驾驶许可考试与定期审验等源头管理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

部门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次序管理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并向农机部门通报拖拉机违章信息

3

农机补贴监督管理

农机局

1、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级购机补贴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报送省、市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2、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受理申请、机具核实、资料审核、登记建档、补贴公示等,至少每月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一次补贴结算资料。做好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报送信息及材料。在市公众信息网站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加强对辖区内经销商的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及时处理补贴产品质量纠纷,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与乡镇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

3、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申请补贴人5%的比例,对申请补贴人的购机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市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

汨罗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局

负责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兑付和结算工作;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资金监管工作。

三、汨罗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业机械安全事项监管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质量低劣的维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机局监管股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机局监管股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作业;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所有者强制报废并监督解体或者销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履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机销售者、维修者)及农机监理机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基层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及号牌、行驶证使用情况;

(二)拖拉机、收割机驾驶人持证驾驶情况;

(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四)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及安全使用情况;

(五)拖拉机、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六)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定期审验情况;

(七)农机销售网点进货与销售信息记录情况,农机维修网点修理配件使用情况;

(八)农机使用者、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及农机监理机构、基层农机管理服务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检查。市农机监理机构设立外勤组,监管人员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农机作业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动态监控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并认真作好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对不能即时整改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在主要农时季节、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或者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上述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市农机监理机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组织、农民机手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年对责任状签订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对牌证核发、驾驶许可考试、年度检验和驾驶人严重违规驾驶操作行为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检查。

(三)暗访督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市农机监理机构不定期对基层农机管理服务机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村级组织进行暗访,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联合执法。与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动态监管,特别是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规改装改型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形成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高压态势。

(五)执法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现场纠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处置。制定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农机安全事故处理反应迅速、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处理进度,对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分类制定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暗访督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和方案,安排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暗访督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

(三)检查情况综合。市农机监理机构对监管检查情况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分析研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找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每次专项检查和暗访督查后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通报、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跟踪督办和情况反馈。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建立跟踪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实行领导挂牌督办,不整改到位不销号。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乡镇政府予以处理。

(二)对农机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牌证、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监理工作制度予以严肃查处,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不遵守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规定》、《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农机购置补贴事项监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汨罗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汨罗市辖区的农民个人及农业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备案管理:由农机补贴监管部门督促农机补贴机具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有购买享受农机补贴的农民个人及农业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备案。

(二)日常检查:由农机补贴监管部门对购买享受农机补贴的农民个人及农业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农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落实农民个人及农业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发现被检查的农机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农机补贴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的农机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政策规定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于2010年8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汨罗市农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汨农机发〔2010〕16号)作为全市农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农机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农机局在省、市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农机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农机行政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汨罗市农机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农机相关政策咨询服  务

受理农机购置补贴、作业补贴等惠农政策咨询。

推广站

5228694

2

提供农机技术服务和培训

组织举办农机技能人才培训、农机职业技能鉴定。

农机校

推广站

5110669

5228694

3

受理农机投诉举报

受理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质量投诉、举报。

监管股

5111315

受理农机购置补贴、作业补贴投诉、举报。

推广站

5228694

4

农机安全生产宣传

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集中宣传活动。

农机监理 所

5110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