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规划局责任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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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规划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县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依据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拟定城乡规划实施意见和相关技术规定。

 

2

 

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市域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相关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组织规划实施评估。

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各建制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组织审查各建制镇的城镇总体规划。协调全市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协调城乡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负责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及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审查工作。

 

3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规划批后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负责违法建筑规划认定。负责对乡镇规划工作督查指导。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承担违法建筑规划确。负责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承担乡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定、变更。

承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承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承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承担临时建设审批。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核户外广告规划。审核规划条件。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踏勘。

 

5

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负责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查处(由乡镇查处的除外)。

 

6

参与城市品位提升

参与全市主要交通干线的规划审查;规划审批大型的或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

 

7

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   

对市域内从事规划设计、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查。

 

8

指导、协调各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汨罗市规划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局

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审查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国土局

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编制专项规划

规划局

审查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主管部门(如教育、园林、消防、电力等部门)

负责组织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

 

规划委员会

负责专项规划的审查

 

3

违法建设的

查处

规划局

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临时建设许可擅自建设进行查处配合对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行为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按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十四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第六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建设局

负责依法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未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查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行为的查处

3

违法建设的

查处

房产局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十四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8.《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3

国土局

负责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水利局

负责对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交通局

负责对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交警

支队

擅自改变停车场的使用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

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及控规,村庄规划,集镇规划

规划局

组织审查

《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

5

临时用地建设审批

规划局

负责对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集体土地上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的规划许可

建设局

负责对已竣工建(构)筑物增加附属构筑物的审批、监督管理

6

建筑内部空间管理

规划局

负责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确定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15.2条;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局

负责项目竣工前建筑内部空间的管理负责项目竣工后建筑内部空间的管理;负责对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使用功能等装修行为的查处

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对建筑内部空间使用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审查

7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

管理

规划局

负责审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及《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建设局

负责对建设项目绿化的设计审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8

工业产业项目选址

规划局

办理工业产业项目选址手续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发改局

负责对项目准入机制提出意见

环保局

负责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意见

9

工业产业项目用地

规划局

根据相关部门意见下达工业产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发改局

对项目投资强度、建设规模进行核准(备案、批注)

环保局

负责批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0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管理

规划局

在国土资源局明确的建设主体基础上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1.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国土局

负责集体土地使用申报建设主体的资格认定和核实

11

建设工程(含管线)竣工规划核实

规划局

负责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局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对绿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其核发乡村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

12

城市绿线管理

规划局

负责干道绿化、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范围、规模的确定建设项目涉及绿线调整的,由规划部门征求园林部门的意见

1.《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局

城市生态绿线的划定、调整由园林部门征求规划、林业、国土等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干道绿化和20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13

城市夜景亮化管理

规划局

负责新建建筑的夜景亮化的审批和规划核实;负责城市夜景亮化方案的审查

1.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建设局

负责城市夜景亮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14

户外广告管理

规划局

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立柱广告,宣传栏等需独立占用城市空间的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的选址。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建设局

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

15

燃气设施建设管理

规划局

负责对公共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

1.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建设局

负责组织燃气设施选址定点和审查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参与燃气设施建设规划选址、规划审查及规划核实。参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备案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燃气、燃具及经销网点的规划布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负责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备案管理。

16

排水与污水

管理

规划局

负责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参与城镇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审查。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局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参与建设项目排水、污水处理设计方案审核;负责新建、扩建下水道工程的勘定核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审核。

17

道路开口管理

规划局

负责拟建建设项目开口位置宽度的确定;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1.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建设局

负责已建成道路开口工程需占用或挖掘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路灯、地下通道等构筑物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大队

负责对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的交通管理提出审查意见

18

公交站点的

设置

规划局

负责城市道路汽车停靠站点布置方案审批。

1.《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二修正)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编制公交专项规划;参与城市道路汽车停靠站点布置方案审查

公安交警大队

参与城市道路汽车停靠站点布置方案审查

19

电力设施建设管理

规划局

参与城乡电力专项规划审查,负责电力设施工程的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

1.《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

工信局

负责组织编制城乡电力专项规划;参与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的审查。

20

弱电

设施

规划局

参与弱电专项规划审查

1.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

工信局

负责组织弱电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

 

三、汨罗市规划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要求,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汨罗市城乡规划区域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由市规划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灰线检验;

(二)±0.000检测;

(三)项目跟踪检查;

(四)项目批后修改;

(五)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六)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业务例会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发现的难点问题;

2.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3.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4.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性质认定。

2.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应依法撤销的提交局业务例会讨论,局业务例会认定违法的,应当报局长批准后制作《行政许可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工程灰线检验

1.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规划方案批前(批后)公示牌,建设单位应向规划提出灰线检验申请,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

2.建设单位申请灰线检验的必备资料:

⑴灰线检验申请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⑷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定位成果图。

3.工程项目灰线检验合格后,检验人及建设单位应在灰线验线单上签字,验线单留存审批档案。

4.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办理灰线检验:

⑴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

⑵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⑶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检验的。

(二)±0.000检测

1.建设项目依法开工,待工程建设基础完工后,规划应及时督促或要求建设单位申请±0.000检测。

2.±0.000检测合格者,由测绘机构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3.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0.000检验不合格或修改后未予认可的;

⑵建设单位检测资料不全的;

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检测的;

⑷影响±0.000检测的其他情况。

(三)建设项目跟踪检查

1.建立批后跟踪管理责任制度。规划局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放样、验线和检测;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日常检查;协助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规划方面问题;及时报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

2.在跟踪管理中发现建设单位违反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经现场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3.建设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前,应先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实测,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报局业务例会讨论审定。

4.根据局业务例会要求,须将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依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竣工核实。

(四)变更

1.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规划申报;由规划局负责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变更的报告和设计单位的联系单并依法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后,原则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难度较大的调整的,报上级主管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审定。

3.经批准变更后的审批意见和审批图纸,应及时附在跟踪管理记录登记、存档备查

(五)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局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2.竣工验收必备的资料:

⑴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申请报告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中间经批准的变更资料复印件;

3定位放线测量、灰线检验合格表、±0.000检验合格资料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4按项目性质需相关部门同意的验收表、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5违法建设经处罚后的相关资料;

6实测的相关数据资料;

7规划竣工核实所需的其他资料。

3.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资料报送后,及时安排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4.规划竣工核实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竣工图与审批图纸是否一致;

⑵建设项目的位置及外立面有无改变,屋顶、阳台、车库、技术层等有无变更;

⑶违章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涉及间距、日照等指标是否满足要求;

⑷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

⑸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未拆的建筑;

⑹涉及竣工验收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是否处理完毕;

⑺需要查验的其他情况。

5.在竣工验收中,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竣工核实,不得随意暂停或退件。如确须暂停或退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情况,并发放《退件(暂停)通知单》,待相关单位集体讨论审定后,再及时办理规划竣工核实。

6.工程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后,由项目经办人根据核实情况,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条件核实》,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并签名,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完毕后,核实资料应及时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划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系统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行为,适应本规则。

第三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规划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的违法建设行为,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调查、取证

(一)调查

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一般应查清下列事实:

1、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电话,单位(个人)地址(居住地门牌号码)]

2、违法建设地点,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3、当前违法建设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查勘示意图,主要内容:(1)面积;(2)栋数;(3)层数;(4)建(构)筑物高度;(5与相邻建筑物间距

4、违法建(构)筑物性质;

5、违法建设工程造价;

6、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规划情况;

7、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8、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9、违法建设单位(个人)的前科记录;

10、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取证

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调查笔录、勘查示意图及影印件应当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取证一般应取得下列证据:

1、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调查笔录;

2、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勘查资料;

3、现场照片;

4、违法建设行为人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资料签字或盖章确认

5、应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开发合同等,当事人已取得的规划行政许可资料(复印件)

6、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资料;

7、上级批转的有关资料;

8、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工程造价的确定

确定违法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工程中标价格、工程承包合同价格、当事人陈述的价格确定;对造价存在异议的,按市定额管理站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或聘请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造价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以略低于市场通行价确定计算基数。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处罚幅度: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具体裁量为:初次违反,觉改正的处一倍罚款;多次违反,及时改正或初次违反,但改正不及时的处1.5倍罚款;多次违反又不自觉改正的,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具体裁量为:初次违反,自觉改正的处一倍罚款;多次违反,自觉改正或初次违反,不自觉改正的处1.5倍罚款;多次违反又为自觉改正的,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处罚幅度: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一个月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二个月不补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连续逾期不补报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处罚幅度: 

(一)违法建设未超过正负零、尚未形成建筑物及构筑物,在接到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书后,能及时停工,并按规定消除影响的,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属下列城市市政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且自服从规划管理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1)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工程;

2)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3)市属特困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境外独资企业的工程;

4)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工程。

(二)违法建设超过正负零,能采取改正措施,建设单位或业主无违法建设不良记录,在接到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书后,能及时停工,自觉服从规划管理的,除责令其进行改正消除影响外,处建设工程造价5%~6%的罚款,并按规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三)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有连续进行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履行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达的决定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整改,处建设工程造价7%~8%的罚款;

2、拒不履行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停建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9%的罚款;

3、伪造无效文件或利用失效文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碍和阻挠城规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

5、社会公众反强烈的,处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处罚幅度: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第十条  严格实行对违法行政行为的问责制。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汨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         日起施行。

 

四、汨罗市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开展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宣传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城乡规划、城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活动载体为规划展示馆法律法规展示、广场宣传、横幅标语、图版展示等。

法规

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