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全市畜牧水产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与指导实施;组织对畜牧水产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开发和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
制订发展规划,为发展畜牧生产当好参谋;负责畜禽、牧草种植和草场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畜产品质量的认证工作业务;负责品种改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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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水产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为领导决策,产业调整结构提供依据;负责水产苗种鉴定和水产品的检验,确保水产品安全;负责水产养殖科技攻关和项目实施与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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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市畜牧水产业的调查研究,收集和提供市场产销信息,为促进全市畜牧水产经济的发展,帮助农民致富献计献策,当好市委、市政府的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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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全市畜牧生产情况,及时调查研究、整理资料数据,收集传递畜牧业生产市场信息;掌握水产行业产、供、销发展动态,总结推广典型,为主管部门和政府当参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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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市养殖业技术指导,搞好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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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畜牧水产养殖新品种的引进、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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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贯彻实施国家《草原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养殖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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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湖南省血吸虫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落实水产养殖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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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组织全市畜禽水产品检测及产地安全论证工作,监督管理养殖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
负责畜禽水产品、生产投入品和养殖业生态环境检测。承担无公害、绿色、有机畜禽水产品的质量认证及名牌畜禽水产品的评审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指导全市畜禽水产品品牌基地建设和批发市场开发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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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畜牧水产系统干部职工党员的思想教育管理工作,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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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党组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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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督促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财务和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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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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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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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汨罗市畜牧水产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及案例 |
1 |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 |
畜牧水产局 |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毗邻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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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某乡镇经确认发生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水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市畜牧水产局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毗邻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疫情处置宣传报道;市发改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调运工具等购置的计划安排。市财政局负责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疫区封锁和动物扑杀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出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配合做好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疫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市卫计委负责人员防护,人间疫情的监测、诊疗和防范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科研项目;市农办加强动物防疫、扑疫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负责情报信息整理、综合和反馈;市市场管理中心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严禁染疫动物、病害肉上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依法关闭、封锁市场,搞好环境消毒;市气象局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及周边有关气象资料;市农业局配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做好疫区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消毒、疫区动物扑杀工作。达到规定时间后,由省、市专家组验收达到扑灭标准后,由市畜牧水产局报请市政府终止应急预案。 |
广播电视台 |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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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负责组织市级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紧急防疫物资及其储备场所、调运工具等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建设的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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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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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疫区封锁和动物扑杀工作,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管理、群众生活秩序,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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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物资、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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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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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 |
卫生局 |
负责人员防护;负责人间疫情的监测、诊疗和防范工作;负责流行病学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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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某乡镇经确认发生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水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市畜牧水产局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毗邻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疫情处置宣传报道;市发改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调运工具等购置的计划安排。市财政局负责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疫区封锁和动物扑杀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出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配合做好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疫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市卫计委负责人员防护,人间疫情的监测、诊疗和防范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科研项目;市农办加强动物防疫、扑疫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负责情报信息整理、综合和反馈;市市场管理中心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严禁染疫动物、病害肉上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依法关闭、封锁市场,搞好环境消毒;市气象局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及周边有关气象资料;市农业局配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做好疫区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消毒、疫区动物扑杀工作。达到规定时间后,由省、市专家组验收达到扑灭标准后,由市畜牧水产局报请市政府终止应急预案。 |
工商局 |
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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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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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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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办 |
加强动物防疫、扑疫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负责情报信息整理、综合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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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向国家、省、岳阳市申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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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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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中心 |
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严禁染疫动物、病害肉上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依法关闭、封锁市场,搞好环境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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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 |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中履行的情况,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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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配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做好疫区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消毒、疫区动物扑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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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
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及周边有关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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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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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安全监督 |
畜牧 水产局 |
负责食用畜禽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畜禽产品存在兽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的产品作出处理后,同时向畜牧水产部门通报此信息,畜牧水产部门立即通过追溯机制,找到不合格畜禽水产品产地,并加强监管与抽检,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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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 |
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负责食用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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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渔政执法案件查处 |
畜牧水产局 |
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渔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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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李某在长江使用电力捕鱼时,被渔政执法船巡查发现,李某拒绝配合渔政部门检查,渔政部门依法对李某立案并移交公安机关对李某实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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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渔政执法受阻时的强制执行和构成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渔业案件处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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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
畜牧水产局 |
负责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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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经查王某在A市某天然水域捕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后运输到B市的水产品交易市场上进行贩卖,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王某的交易市场,交通部门负责截断王某的运输路线,渔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广电部门负责对事件进行正确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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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对水生野生动物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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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负责截断违法运输水生野生动物的交通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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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 |
配合对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正确舆论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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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
市畜牧水产局 |
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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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某工厂由于管理不当致使有害的污染物排放进入渔业水域,造成渔业水域污染而导致鱼类死亡,环保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物的检测,渔业部门负责对事故的调查、调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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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中污染物的鉴定。 |
三、汨罗市畜牧水产局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一)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动物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2、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情况;
3、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4、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
5、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6、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7、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市性检查3次,春季、秋季各1次,年底考核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2、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3、根据疫苗使用、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质量进行评估;
4、通过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各乡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年度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乡镇、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落实情况。
2、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畜禽屠宰安全监督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安全监督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畜禽屠宰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以下行为的监督检查: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2、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3、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4、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5、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再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畜禽屠宰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畜禽屠宰安全情况。
2、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畜禽屠宰安全情况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屠宰厂(场、点)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2、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非法屠宰等违法行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全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病害动物与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层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2、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开展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与使用情况;
4、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隔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与制度落实情况;
6、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与隔离检疫情况;
7、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8、动物诊疗与执业兽医从业情况;
9、血吸虫病防治情况和血防经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抽检、留验、派驻人员定点或者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市性检查2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查阅文件、工作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建立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2、进入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设施设备等,了解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3、查验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了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4、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5、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对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2、对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职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检查纠正、补救、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罚款等处理措施。
3、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移交权力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渔业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为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行为,排查并治理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生产性能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生产性能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加强日常渔业安全检查;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检查;
(三)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和安全隐患排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渔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订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渔民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对渔业船舶、渔业捕捞从业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渔政工作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渔政工作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渔政执法制服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渔业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渔业捕捞、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相关物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
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畜禽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畜禽水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畜禽水产品使用情况;
(四)畜禽水产品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五)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六)畜禽水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七)畜禽水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八)依法需要实施检测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检疫合格标志或合格证明情况;
(九)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十)畜禽水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根据上级及本级农业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市、县市区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畜禽水产品生产基地、畜禽水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例行检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市针对辖区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和潜在隐患开展风险监测和排查,提升风险预警和决策能力;市县乡针对重点时段、重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隐患,结合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突发事件,对生产中及市场上销售的畜禽水产品开展监督抽查,进行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督促落实各级属地管理责任。市级监测以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相结合,年度监测2000批次以上(定量不少于400批次),县乡两级以快速检测为主,监测3000批次以上(条件具备的县级开展定量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二)检查巡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畜禽水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三)分析会商。根据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畜禽水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质量安全工作调度。发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畜禽水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突发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五)监管联动。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六)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洵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七)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处置。制定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九)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委员会。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农业委员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畜禽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销售的畜禽水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畜禽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畜禽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禽水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七)冒用畜禽水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兽药饲料监督检查与抽样程序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与使用环节的各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2、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是否具备保证质量的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
3、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是否具有保证兽药饲料质量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和记录。
4、对兽药饲料质量有怀疑时,应抽取样品,送交兽药饲料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5、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项目
5.1 生产企业是否持有《兽药GMP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是否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5.2 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产品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
5.3 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与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一致。
5.4 生产、经营场所和库房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5.4.1 库房是否进行分区管理。
5.4.2 产品是否按类别、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5.4.3 是否具备与存放兽药饲料相适应的条件。
5.4.4 是否有假劣兽药饲料与禁用药物。
5.4.5 养殖场(户)是否使用兽用原料药、禁用药物、人药和假劣兽药。
6、检查档案材料
6.1是否按要求建立生产、经营或使用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6.2 是否建立兽药产品出、入库制度,并有记录。
6.3 是否建立失效、破损兽药产品和假劣兽药登记、销毁制度,并有记录。
6.4 是否建立兽药不良反应记录。
6.5 食用动物养殖场(户)是否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并有记录。
7、必要时抽取兽药饲料样品,抽取的兽药饲料样品应贴有标签或附有使用说明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兽药、饲料监督检查可以分为:例行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突击性检查以及现场抽样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2、对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职责的,由兽药监察所监督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检查纠正、停产停业整顿以及罚款等处理措施。
3、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移交权力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受理畜禽水产品投诉举报。 |
种畜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市畜牧水产局 药政股饲料办 |
0730-5222479 |
2 |
开展畜禽水产品鉴定和检测。 |
提供动物疫病和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服务 |
市畜牧水产局 产品质量检测 检验 中心 |
0730-5222479 |
3 |
开展畜禽水产品鉴定和检测。 |
开展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市畜牧水产局 水产站 |
0730-5222479 |
4 |
开展畜禽水产品鉴定和检测。 |
开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 |
市畜牧水产局 渔政站 |
0730-5222479 |
5 |
开展畜禽水产品鉴定和检测。 |
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服务 |
市畜牧水产局 水产站 |
0730-5222479 |
6 |
提供畜牧水产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
组织开展养殖业科技推广、培训、交流与合作活动。 |
市畜牧水产局 畜牧站水产站 |
0730-5222479 |
7 |
提供畜牧水产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
提供动物疫病的监测、检验、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培训。 组织养殖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组织开展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提供无公害畜禽水产品检查员培训和服务。 |
市畜牧水产局 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中心 |
0730-5223579 |
8 |
发布提供养殖业信息。 |
发布主要畜禽水产品重大疫病、疫情信息等。 |
市畜牧水产局 预防控制中心 |
0730-5222479 |
9 |
政策咨询服务。 |
受理养殖业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
畜牧水产局 |
0730-52224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