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生态能源管理局责任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0-09 00:00
浏览量:1 | | | |

汨罗市生态能源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级能源开发利用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编制全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拟订实施全市有关能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管理措施。

 

监督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能源建设监管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贯彻实施。

 

组织开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用能知识的科教宣传工作。

 

2

负责指导全市新能源开发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利用。

加快推进生物质能源、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石化能源开发利用。

 

做好能源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工作。

 

3

负责对全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做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审查、备案、申报工作。

 

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定期进行节能检查,对用能状况进行评估,督促落实节能措施。

 

做好全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信息、数据、资料的统计和填报

 

4

负责指导监管本市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制定本市农村能源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大中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备案

 

沼气利用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处理

 

加强对农村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宣传农业农村节能用能知识.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的调查研究及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汨罗市生态能源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汨罗市生态能源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施工、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为监督施工和经营者严格依法施工和经营,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兴建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四)对辖区内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企业标准备案。

)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监督检查机构执法人员提交调查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五)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六)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七)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据《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由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三十条 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汨罗市生态能源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宣传教育

通过报刊、网络、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开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农村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能源局

5258998

2

产品监督

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能源局

5258998

3

技术推广

(一)沼气综合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

()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

能源局

5258998

4

引导、鼓励、扶持、组织重点区域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血吸虫病疫区;

()畜牧业相对集中中发展地区;

()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能源局

5258998

5

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能源技术从业人员培训,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省市技能竞赛。

能源局

5258998

6

调查研究

精准把握国家能源发展趋势,做好本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调查研究,为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能源局

5258998

7

项目监管

协助本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做好项目前期规划、可研、审查、备案、申报等工作。

能源局

5258998

8

安全管理

定期对用能单位进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检查,提升安全意识。

能源局

5258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