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科学技术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意见 | 法制办意见 |
1 | 市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申报推荐 |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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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推荐转报 | 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科学技术资源,支持建立统一的公共科学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2、《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 第七条 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计划项目;2、负责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3、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计划项目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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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省、岳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经费监管、绩效评估和验收 |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2、《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湘科计字[2002]8号)第七条 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计划项目;(二)负责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三)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计划项目验收。第十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按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1)按行政和地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经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送达专项计划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机构受理审查; 3、《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 46号)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三)市州财政局、科技局 1.根据省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重大项目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其余项目科技局组织申报,并送财政局备案;2.根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做好项目实施前相关工作;3.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经费文件,财政局会同科技局下达项目经费;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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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南省、岳阳市科技进步奖推荐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市州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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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核转报 | 《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2012〕127号)第九条 :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字〔2013〕30号 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县市区科技局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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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六十条第一款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3、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办科[2006]5号 第九条 科教司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4、《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字〔2013〕30号 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县市区科技局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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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审核转报 | 《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第四条: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本地(市)、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地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和管理本级年度星火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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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省、岳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审核转报 | 《“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2]760号)第八条: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成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等具体工作。
《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湘科农字〔2013〕113号 第十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园区建设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二)市州科技局对申报条件进行初步论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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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核转报 | 《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第九条:实验区申报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
《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暂行办法》(湘科社字﹝2012﹞137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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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省、岳阳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的审核转报 |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农字〔2007〕66号):五、(一)2.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四、组织与管理 (一)申报 1、科技示范乡镇、科技示范村以县(市)人民政府为申报单位,技术依托单位要明确;创新型示范企业以企业为申报单位,要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基础。 2、科技示范乡镇、科技示范村填写示范实施方案(附件一)和合作方案(附件三);创新型示范企业填写湖南省新农村建设创新型示范企业实施方案(附件二)。 3、市州科技局对相关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一式10份(附电子文档)报送到湖南省科技厅,具体受理单位为湖南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4、科技示范县(市)的申报将与相关工作结合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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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审核转报 | 《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7号)第十二条 组建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1、省科技厅定期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指南; 2、依托单位编制《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等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经过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4、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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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转报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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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 | 科技部火炬中心《 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火字〔2010〕179号: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 | 市科学技术局 | 保留 | 同意 | ||
14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审核转报 |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
九、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十三、科学技术部每年发布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四、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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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家、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审核转报 |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第十二条:在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综合司局与专业司局分工合作,专业司局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综合司局负责对联盟的组织形式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见材料五)。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
《湖南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湘科高办字[2010]43号) 第十条 联盟试点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请单位按照联盟构建的有关要求,填写《湖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请表》,编制《湖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可行性报告》,提交联盟协议书及有关附件。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交推荐单位审核。 (三)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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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科技服务与创新平台认定申报推荐转报 | 1、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科条字[2006]159号),第三条:条件平台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1)结合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2)根据“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着重解决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科技服务能力的关键问题;(3)构建和完善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产业(行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科技信息和科学数据共享、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农村科技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物质和信息保障系统;(4)构建和完善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关系,逐步形成全省性的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的制度环境。第四条: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条件平台建设与管理,成立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2、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市、区)科技服务与创新平台认定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科条字〔2013〕128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县(市、区)科技服务与创新能力为核心,按照“促进共享、强化服务”和“专业化、规范化、特色化”的建设原则,认定和考核一批为区域特色产业、科技中小微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户等对象提供高效服务的县(市、区)科技服务与创新平台,努力为科技服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户提供科技公共技术支撑和保障。 | 市科学技术局 | 保留 | 同意 | ||
17 | 中国专利奖推荐 |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知办发管字〔2014〕13号)第六条:推荐及评审程序一、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 市科学技术局 | 保留 | 同意 | ||
18 | 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2.《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编制、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部署工作,督促检查,对科普工作实行政策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 市科学技术局 | 新增 | 同意 | ||
19 | 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8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实施机关:科技部。” 3、《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 财教〔2005〕140号)第九条"根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地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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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申报推荐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
2.《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八点 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评估。支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绩效评估,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 3.《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湘高科字[2014]22号)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二)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三)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我省技术创新工程的地方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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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的申报推荐转报 | 1、《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61号)第三条 在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经信委(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农办等部门参与,组成项目协调组,主要负责审议引导资金投向、协调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项目汇总、资金计划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二)按照通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重点组织中央、省属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州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组织本辖区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湖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2015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第二条 项目的推荐申报按属地原则,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直接向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市州(含省直管县)项目由市州科技局,会同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共同推荐申报(项目推荐函须同时加盖三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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