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融媒体讯(记者 胥扬 通讯员 李雪)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21年8月,原告甲公司在被告乙公司安排下组织工人进场到某项目施工,11月中旬该项目全面停工。按约定B公司需支付A公司各项劳务费用合计143万元,B公司已支付116万元,剩余27万元尚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汨罗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注明内容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均可向江西省某市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以及在《撤场清算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争议由江西省某市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上述仲裁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发生争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以及选定了仲裁机构。双方因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原告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除却特殊法定情形如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继承等纠纷外,对于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适用仲裁。
需要明确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具有等同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仲裁协议不受仲裁规范的保护,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