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5-04

关于印发《汨罗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施细则》、《汨罗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和《汨罗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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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汨罗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施细则》、《汨罗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和《汨罗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细则》的通知

汨审发〔2019〕号

各股室: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和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汨罗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施细则》、《汨罗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和《汨罗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细则》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汨罗市审计局

2019年9月27日

 

 

 

 

 

 

 

 

《汨罗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岳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岳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岳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汨罗市审计局机关各股室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属各股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细则所称公示是指我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人员信息等相关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

(二)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四)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五)执法结果。包括案件信息、执法决定、执行结果、送达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六)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三)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四)其他公开方式。

第七条  执法依据、执法权限等需长期公示的内容,由承担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公示。执法人员变更、执法结果等不需长期公示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公示的内容应根据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九条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审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岳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岳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岳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属各股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办公地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申请事项的申办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第九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并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邀请村社代表或其他见证人参加,并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七)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八)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九)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十)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小组的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第十九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七)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五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上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现场。

委托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文书和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转交送达:应当收回由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门公告栏、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公告栏、当事人住所地等地张贴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岳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岳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岳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小组组织,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局长、分管法规副局长、审计组分管副职、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法规审理、办公室审计组组成,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由法规审理股代章。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属各股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根据执法内容安排参与法制审核的部门:

(一)基建审计股对财政投资项目审计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加重行政处罚的;);

)相关业务部门:对经济责任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应当进行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本情况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

(四)经听证、评估或鉴定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法制审核小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逾期不提交的,予以退回。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六)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需了解案情的,由承办部门补充。

第七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意见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整改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政策法规股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核,承办机构仍有异议的,提请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九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开展1-2次业务培训。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审计局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内容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施细则

陆让谦

法规审理股

2018.10

2

根据行政权力的运行,明确公开范围、方式、时限,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等信息主动公开

易光华、肖望求

办公室、审计技术股、综合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 、财政事业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农业事业审计股、自然资源审计股、基建投资审计一、二、三股

 

2018.10

3

在门户网站设立三项制度专栏(含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等),将市审计局的执法公示信息推送至市政府局门户网站,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2018.10

4

在门户网站以及办事大厅、服务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监督方式,在办公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2018.10

5

推动行政执法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全年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

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

陆让谦

法规审理股

2018.10

2

根据行政权力类型和权力运行实际,制定立案、调查、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决定、送达、结案等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各业务股室

2018.10

3

结合部门实际,预测执法需求,提出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存储等设施设备方案

各业务股室

2018.10

4

加强执法场所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

2018.10

5

建立完善本单位系统内的行政执法办案平台

2018.10

6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和执法文书电子化

全年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

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陆让谦

法规审理股、各业务股室

2018.10

2

研究制定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细化各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实施细则,明确法制审核内容,制定不同行政权力类型的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法制审核送审资料和法制机构内部工作运行机制

陆让谦

法规审理业务股

2018.10

3

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内部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文书格式

2018.10

4

建立法制审核台账,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数量、类型进行统计

法规审理

全年

5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在重大执法决定中的法制审查作用

法规审理

全年

6

建立法制审查责任追究机制

徐浪波

法规审理

2018.10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徐浪波

人事股、法规审理股

全年

2

建立三项制度试点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及时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陆让谦

法规审理

2018.10

3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保障试点工作各项经费支出

黄栋梁

财务股

全年

4

整合报刊、电视台、电台、党政网、互联网等媒体资源,对三项制度试点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办公室

全年

 

 

 

 

 

 

 

 

 

 

 

 

 

 

 

 

 

汨罗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目录清单

单位公章:                                            制表时间:2019年9月27日

序号

权力类别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权力依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

备注

1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