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R-2020-00003
汨政告〔2020〕3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
一百二十一条所涉监督管理部门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进一步明确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权责,经第12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所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问题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为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三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为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为汨罗市农业农村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两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为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法律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履行相关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此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为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特此通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