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8-1000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湘财综〔2018〕4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
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分级征收,具体为:
(一)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临时占用林地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临时占用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未单独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临时占用林地5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和使用。
第三章 缴库
第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就地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选定的银行非税汇缴户,在办妥相关林地手续、确认非税收入后,再由汇缴户及时缴入国库。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省林业主管部门在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条 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未批准的,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预缴单位时,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退付流程,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付手续。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既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审核审批机关核实确认后,由相关部门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执行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统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和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林业发展支出。具体资金使用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比例为省级40%,县(市、区)级60%,市(州)级不再分成县(市、区)级收入。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县(市、区)级从省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分得的60%部分,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及违规使用票据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规行为而涉及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