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2021告知承诺制目录
森林资源管理股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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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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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诺书 |
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 |
林资规【2019】3号第二条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湘林资函【2020】1号第三条 |
县级 |
采伐证审批机构 |
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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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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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
2 |
告知书 |
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 |
林资规【2019】3号第二条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湘林资函【2020】1号第三条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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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证审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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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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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