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怠政懒政、为官不为。不得在涉企服务中敷衍塞责,漠视服务对象正常诉求;消极怠慢,变通执行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故意刁难,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推诿扯皮,不落实首办负责、限期办结、“一件事一次办”等制度。
不得设置壁垒、破坏公平。不得在市场准入、资金安排、融资贷款、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方面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不得不讲诚信、失信违约。不得“新官不理旧账”、招商不诚信、合同不履行、承诺不兑现;随意拖欠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任性审批、设租寻租。不得擅自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导致审批事项该放不放、明放暗控、放责留权、不该放乱放,审批流程过多过繁、互为前置、互相证明、审批回流。
不得随意执法、肆意妄为。不得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多头执法、粗暴执法、外包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顶格执法;未经审批报备扎堆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不得违规收费、额外增负。不得对企业违规收费、乱罚超罚、以罚代管、一事多罚,乱摊派、乱募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等类似活动,借机收费或变相收费;为企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其接受中介服务。
不得以权谋私、权力变现。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本人或亲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企业兼职取酬、挂名领薪、违规入股;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无息或低息借款、放贷收息;向企业摊派或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默许、纵容、包庇亲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在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有意为难、索拿卡要。不得利用职权索取和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不得搞利益输送、官商勾结。不得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转让、侵吞国有资产;以扶持企业为由,包庇、纵容、袒护企业违纪违法行为,或通过企业在选人用人等事项上说情、打招呼,搞利益输送、官商勾结。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秩序、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或以行业监管、执纪执法等名义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有案不立、有案不查,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及其负责人财产;对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超标的查封财产、谋利性执行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