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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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促进公平准入。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二)规范监管执法。全面推广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留痕管理。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减少多头、重复执法。全面推广涉企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从轻减轻处罚。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监管执法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过度执法、逐利执法、以罚代管等问题。开展年度全省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疏通解决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真正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三)完善一站式政务服务。全面推行“湘易办”超级移动端惠企便民服务,让企业“一键登录、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全面推进涉企审批服务“一照通”改革,不断优化完善“涉企一件事”,为民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集成化办理服务。优化民营企业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加强行政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

(四)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及时更新《湖南省民营企业支持政策手册》,并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湘易办”超级移动端等渠道发布。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建立健全省级涉民企资金直达快享机制,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挪用、侵占。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

(五)强化信用支撑。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推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动督查整治。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审慎认定、约束和惩戒。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提醒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开展信用修复。

(六)支持走出去引进来。对经认定的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符合我省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要求的“走出去”企业给予支持。对“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重点活动等给予支持。鼓励支持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率先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家开展海外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优化前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全部可通过线上完成。实施“湘商回归”工程,持续办好全球湘商大会,建设全球湘商联盟,全力支持湘商站前台、唱主角、挑大梁。建好湘商数据库,建立跟踪服务长效机制,做实做好“情暖湘商”系列行动。

二、加强法治保障

(七)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加大对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司法审查力度,严格规范被查封主体范围,严格审查担保主体资质,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充分考虑涉诉企业经营范围和所处行业特殊性,依法妥善运用“活封活扣”措施。

(八)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打造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综合服务体系。

(九)开展清理拖欠账款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行动,建立办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禁止虚假还款,禁止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不结算等方式变相拖欠,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审慎采取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规范跨区域涉企案件办理协作程序。建立部门联动的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依法处理非法侵害民营企业家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案件和财产权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十一)畅通涉民企案件“绿色通道”。推动涉民企案件接访、受理、审查、移送快速办理。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影响民营企业正常运营的涉及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财产处理、办案超期、结果不服等方面问题,建立完善问题线索快速处理办结机制。

(十二)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强化府院联动,保障破产程序依法规范推进。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责任,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十三)建立民营企业防范和治理腐败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三、强化要素支撑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推动降低民营企业贷款成本,合理提高新增贷款中民营经济贷款占比,加大民营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广无还本续贷、线上贷款、随借随还贷款等。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稳步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担保倍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大力实施“湘信贷”融资惠企行动,加快湖南省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与银行业务系统直连,实现预授信联合建模、信用贷款全流程线上办理。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稳步扩大动产抵质押融资试点。推进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十五)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和重大科技项目设计。支持科技领军民营企业与政府建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对新获批民营企业牵头组建的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给予重点资金支持。落实好国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产品奖励政策,对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奖励。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对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实行“一人一策”,给予综合支持。提供订单式、定岗、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对补贴目录内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开展“湘产专场”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按规定适当放宽民营企业产业专技人才职称申报限制。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相结合,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用工环境的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平台企业依法依规灵活用工。

(十七)优化用地供给。推行产业园区企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和“五即”供地模式改革,简化优化供地流程。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涉及的多宗用地,可实现整体规划供应或整体规划分期供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允许民营中小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

(十八)支持数字化转型和平台经济发展。出台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深入实施“智赋万企”行动,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布公共数据开放年度计划,引导民营企业协同参与公共数据应用创新,加大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

(十九)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绿色低碳改造,打造一批绿色园区、绿色工厂。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新型储能、充电桩等各类能源项目,在布局规划、指标安排、资源出让、并网运营等方面对各类型企业一视同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绿电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支持民营企业积极适应国际贸易碳规则。

(二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严格落实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延伸投资政策。优化水电气网等公用事业服务,明确接入标准,简化接入审批流程,加快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在线并联办理。

四、促进民间投资

(二十一)强化项目供需对接。围绕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领域,提出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三类项目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

(二十二)创新民间投资方式。发挥好投贷联动机制作用,将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与资金安排等信息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共享。加大前期辅导工作力度,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二十三)优化投资审批落地流程。加大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保障力度,在办理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项目推介会等,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宣传解读,引导民营企业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精准性。

(二十四)解决民间投资实际问题。有序建立民间投资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机制。完善民间投资调度机制,择优推荐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州,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范围。

五、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五)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每年发布三湘民营企业百强榜,定期开展新湖南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加大“一奖一榜”重点民营企业服务支持力度。积极宣传推介各行业标杆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不断激发民营企业干事创业热情。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青年企业家培育,凝聚年轻一代湘商力量。

(二十六)健全定期沟通协商机制。落实《湖南省省级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家工作方案》,持续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与民营经济人士常态化沟通协商、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等机制。健全涉民企政策制定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商协会作用,搭建政银企联系沟通平台。

(二十七)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服务民营经济的过程中放下包袱、担当尽责,营造既亲又清、规范有序、良性互动的政商交往氛围。

六、强化工作落实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擦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六个一”工作品牌。压实部门责任,强化协同配合,针对重点工作制定相关措施。鼓励各市州围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创新。

(二十九)加强监测分析。定期统筹调度民营经济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构建重点民营企业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帮助防范化解苗头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每年对部分重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各市州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强化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