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汨罗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汨政发[2014]6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汨罗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汨罗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8日
汨罗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运行机制
3.1 火警等级划分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资源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疏散与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响应分级标准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3 预案解释部门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在处置重特大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 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处置严重火灾事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 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火灾时作出快速反应。
1.4.3 以人为本,安全、及时、有效处置。在处置火灾时,要贯彻“救人第一,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和“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安全、及时、有效处置,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 建立机制,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抓好落实预案的各项措施,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映灵敏,处置高效。
1.5预案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火灾事故,且人员伤亡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财产损失有可能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有可能进一步严重,政治影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急需集中各方力量控制、消除灾情时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政府设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接受市应急委的领导,负责全市范围内火灾灭火救援组织指挥。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副指挥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长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市重特大灭火救援工作,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市火灾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3)在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协调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燃料等灭火救援物资;
(4)根据需要,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卫生防疫、环保、城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
(5)向上级政府及时汇报灾情及处置情况。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有关警种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对火灾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对火灾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协同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防止人为破坏所造成灾情进一步扩大。
(2)市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各成员单位编制火灾应急预案以及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做好综合协调;负责做好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顾问为应急救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负责收集、整理灾害危险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处置方法;负责责任火灾事故的责任鉴定,并出具责任鉴定书。
(4)市卫生局:负责火灾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5)市建设局:负责提供火场临近区域地下水、电、气、油管网情况,确保火灾现场用水;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调集市政工程车辆(起重车、推土车、铲车等),及时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破拆需要拆除的现场毗邻建筑,负责地下通信电缆灾后的恢复工作。
(6)市民政局:根据灾情规模和响应等级,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管理、灾民紧急转移、灾民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7)市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灭火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协助江河岸边的灭火救援工作;优先运送应急救灾的物资和设备,为火情侦察、灭火进攻提供船只。
(8)市环保局:负责对现场气体、液体、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和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现场指挥员决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品的处置。
(9)电力公司:负责对火灾现场实行局部断电;必要时,架设火灾现场专用电缆,保障救援现场的照明和设备用电;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0)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灭火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订购或租用大型机械设备和大量物资提供资金保障;负责筹措灾后重建经费。
(11)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火灾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12)市人社局:负责对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13)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接受市指挥部领导,负责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
(2)建立全市火灾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火灾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3)联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火灾现场救援指挥部
2.3.1 成立市火灾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由市指挥部授权,全面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工作。
(1)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和分析,制定总体作战方案,视情况设立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必要时划分战斗段(区),分别组织实施灭火救援任务;
(2)向参战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指挥参战单位(含多种形式消防队)协调作战;
(3)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调集和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4)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5)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6)提出调动公安、供水、供电、卫生、城建、交通、环保、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的意见,报市指挥部审批并组织实施;
(7)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2.3.2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下属的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吸收有关单位行政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
(1)作战参谋组:由消防大队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收集现场的相关信息,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向指挥长提供参谋意见;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保证现场通信畅通;记录上级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督促部队落实市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2)政治宣传组:由公安消防大队的政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鼓动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督促部队遵守纪律。
(3)后勤保障组:由消防大队的后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保障参战部队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维修工作;负责参战部队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指挥部建立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 运行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应对火灾事故的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火警等级划分
火警等级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来划分,火灾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相应地火警也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2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及时采取自救的同时,将火灾现场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通信室。火灾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是否有人员被困、火势情况、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等。
火灾灾情报告由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受理,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应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在受理火警时,要根据报警情况认真做好文字、录音等详细资料的记录,发出出警信号并向上级报告。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资料,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重要火灾信息包括:
(1)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
(3)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
(4)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
(5)发生在国家级、省级、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事故。
(6)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7)下列场所和单位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政治、社会影响的火灾要立即上报:
①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②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③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④客运车站、码头。
⑤公共图书馆、展览管、博物馆、档案馆。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⑦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高科技生产企业。
⑧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施工工地。
⑨高层办公楼、住宅楼、公寓楼;地下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重要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⑩其他重要单位和场所。
凡发生上述火灾,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市消防大队要根据事态发展、处置措施和工作进程,及时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上报相关情况。重要火灾及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和面积、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灾发展情况;接处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领导和消防部门负责人到场的情况。
3.2.2 火灾事故级别确定
公安消防部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对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进行评估,并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1)I级火警、Ⅱ级火警:火灾事故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确定。
(2)Ⅲ级火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3)Ⅳ级火警: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
3.2.3 应急响应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火警等级进行调度,并根据火灾事故的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人员和器材装备。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需要相关单位增援、协同作战时,由本级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决定是否调派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协助灭火;需要驻军、武警部队增援时,由应急指挥部按有关程序请求调动。紧急情况下,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部可先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协同作战。
事故级别确认后,由市及事发地区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总的要求是:加强战备值班,力求快速反应,准确判明火火灾等级,迅速启动相应应急程序,有效组织灭火救援行动。
(1)Ⅰ级响应
市、事发地区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工作,积极开展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Ⅱ级响应
市、事发地区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应急措施。
(3)Ⅲ级响应
市、事发地区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消防支队根据Ⅲ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组织、指挥、协助灭火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4)Ⅳ级响应
区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级应急救援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3.2.4 力量调集
各等级应急响应力量调集实施方案
响应等级 |
灭火力量 |
协作力量 |
Ⅰ 级 响 应 |
公安消防大队50%以上的灭火救援力量到场;专职、义务消防队40%以上的灭火救援力量到场;邻近5个以上公安消防支队20%的灭火救援力量到场。 |
市公安干警200人以上;驻军、武警部队200人以上;挖掘机、铲车、吊车、工程车等装备到位;供气、供电、供水、供油、通信、环保、化工、气象、医疗、建筑、保险等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专业应急队伍到场。 |
Ⅱ 级 响 应
|
公安消防大队40%以上的灭火救援力量到场;专职、义务消防队30%的灭火救援力量到场;邻近3个公安消防支队10%的灭火救援力量到场。 |
市公安干警100人以上;驻军、武警部队100人以上;挖掘机、铲车、吊车、工程车等装备到位;供气、供电、供水、供油、通信、环保、化工、气象、医疗、建筑、保险等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专业应急队伍到场。 |
Ⅲ 级 响 应 |
公安消防大队30%以上的灭火救援力量到场;专职、义务消防队20%以上的灭火救援力量到场。 |
市公安干警50人以上;供气、供电、供水、供油、通信、环保、化工、气象、医疗、建筑、保险等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专业应急队伍到场。 |
Ⅳ 级 响 应 |
公安消防大队30%以上的灭火救援力量到场;专职、义务消防队10%以上的灭火救援力量到场。 |
市公安干警30人以上;供气、供电、供水、供油、通信、环保、化工、气象、医疗、建筑、保险等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专业应急队伍到场。 |
3.2.5 指挥与协调
发生火灾事故,按程序启动预案后,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建立以事发地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为主,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地区协同配合的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驻军、武警部队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建制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应当迅速调集力量,加强第一出动,实施统一指挥,使各参战力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形成整体优势。
(1)当公安消防大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实施指挥。
(2)当两支以上公安消防部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由上级指挥员实施组织指挥或授权指挥。
(3)当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共同参加灭火战斗时,应由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实施统一指挥。
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以组织有关灭火、化工、建筑、爆破等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并对灭火救援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
3.2.6 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救人第一原则,确保人民群众和灭火人员的安全。
(2)坚持确保重点的原则,把握火场主攻方向,确保国家重要设施、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3)坚持先控制、后消灭火的原则,控制火势蔓延扩大,及时、有效扑灭。
(4)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明确各参战力量分工,必要时,划段分片包干,严格实行灭火、疏散、救治、灭火物质供应、警戒、清场和保护火场责任制,圆满完成分工任务。
(5)坚持科学灭火原则。要切实做好火情侦察工作,摸清火场情况;合理有序组织灭火力量,审时度势,抓住有利战机,主动进攻,积极防御;要灵活运用近战、内攻、堵截、内外夹攻,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特勤攻坚、逐片消灭的战术方法,充分发挥各参战灭火力量和建筑物内固定消防设施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的灭火效果。
(6)坚持做好安全保障的原则。扑救火灾事故,参战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战斗异常艰险,为保障灭火战斗顺利进行保障灭火人员安全,必须加强火情侦察,为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须加强对火场情况的分析研究,密切注意火场火势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战斗力量;必须加强通讯联络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必须加强后勤保障工作,确保灭火战斗基本需要;必须严明组织纪律,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严防人员伤亡。
3.2.7 应急结束
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监护和保护好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火灾战斗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报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批准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火灾单位、环保部门要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要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
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相应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的污染和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对转移的灾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避难场所可以选择广场、空旷地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等场地。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负责火灾事故刑事立案侦查。
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及时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3.3.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消防支队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国家援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记者在采访时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队伍是处置火灾事故的专业队伍和主要力量。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处置火灾事故的补充力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辐射防护等专业救援队伍应作为协同作战力量。
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作为处火灾事故的后备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处置火灾事故专项资金,用于灭火救援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处置火灾事故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及处置火灾事故物资的购置、补给和征用物资的补偿等。处置火灾事故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核拨,情况紧急时由各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需要。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处置火灾事故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4.3物资保障
建立处置火灾事故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处置火灾事故的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要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为当地公安消防队伍储备一定量的处置火灾事故物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必须储备一定量的处置火灾事故物资。与各消防器材和灭火剂生产厂家建立联系点,利用厂家的资源提供处置火灾事故后备物资,以便调集利用。
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火灾事故需要,依据处置火灾事故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快速、便捷、合理地调集处置火灾事故物资。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处置火灾事故现场组织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4.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7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各警种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灭火救援行动和破坏救灾物资的行为,做好重要部位、物资的警卫戒严和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4.8人员疏散与防护
应急指挥部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所需。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消防部队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处置火灾事故专用器材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配置必备的固定消防设施以及救生、自救器材,加强维修保养,确保完好能用,经常组织培训单位人员,学会安全逃生知识。
4.9通信保障
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网络为主,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调派消防通信指挥车到现场,利用车载有线通信、移动电话、计算机网络、图像传输等系统,组建现场通信指挥网。现场的指挥联络以350兆常规无线通信为主,其他通信手段为辅,必要时可就近占用并接通固定电话。无线通信网由以下三级网组成,即消防一级网(市消防管区覆盖网);消防二级网(火场指挥网);消防三级网(灭火战斗网),频率由消防大队确定。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当地政府及电信、移动通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4.10公共设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人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发现场建筑设施、供水、供气管道、供电设施的完好,供水、供电部门根据现场需要及时采取加压、断电等措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人防等部门平时应拟定相应的工程抢险预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工程抢险人员聚集和抢险物资装备贮存运输等行动方案,保证灭火救援应急需要。
4.11科技支撑
建立灭火技术专家组和人才与基础资料信息库,为处置火灾事故提供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处置火灾事故演习,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
处置火灾事故演习方案由应急指挥部制定。演习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处置火灾事故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演习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整改完善措施、应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演习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一并报演习批准部门和预案管理部门。
5.2宣传和培训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系统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处置火灾事故的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
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指导医疗卫生、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物资、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处置火灾事故战斗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在处置火灾事故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火灾事故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 附则
6.1响应分级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要及时组织修订。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