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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汨罗政府 发布时间: 2015-06-06 00:00 浏览次数: 1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 月 日

 

  汨罗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科学应对和快速处置发生在我市境内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及其次生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命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岳阳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汨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其它危害。

  1.3.2 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各级和各部门认真按本预案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统筹协调,相互配合,确保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1.3.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是乡镇渡船和湘江流域汨罗段的运输船及工程船,各有关乡镇与部门要全面落实内河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安全管理力度,规范日常安全管理行为,一旦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置。

  1.3.4 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妥善处理好由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政治经济大局稳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汨罗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汨罗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交通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交通、安监、公安、法院、消防、卫生、民政、环保、新闻、地方海事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市地方海事处,联系电话:0730-5720512,0730-5721955),由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地方海事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2.2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湘江汨罗段、沅水汨罗段航道和汨罗江沿线码头进行安全检查;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协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对湘江汨罗段、沅水汨罗段航道和汨罗江沿线码头进行安全检查,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死亡及伤残人员的安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救援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调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伤员抢救、医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水域环境的监测工作。

  ●市法院:负责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审判工作。

  ●市消防大队:参与现场救援,负责做好消防灭火和火灾原因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市新闻中心: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沿江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所有船舶、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责任,协助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2.3 市地方海事处工作职责

  2.3.1 管辖范围:汨罗市行政区划内所有水库、湖泊、内河等水域;湘江:湘阴处下界至岳阳县中洲垸大堤南端岳汨界垂线间航段;汨罗江:长乐渡口与时丰渡口联线以下至汨罗江磊石出口水域。

  2.3.2 工作职责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日常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负责组织指挥遇险现场附近船舶、人员对遇险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核定损失,查明事故原因。

  ●提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水上救援人员开展应急演练,规范应急行为。

  3. 预警与预防

  3.1 预警信息报告

  发生下列险情,应迅速向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交通、海事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遇险人员10人及以上的;

  ●死亡、失踪人数1人及以上的;

  ●严重危及船舶安全的;

  ●任何客船、客渡船、旅游客船、油船、化学危险品船发生险情及事故;

  ●因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故;

  ●任何船舶发生碰桥事故;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航道阻航达2小时以上的;

  ●按照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事故分级标准明确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3.2 以上所列事故及险情可先采取口头形式汇报,在2小时以内按“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表”的要求书面汇报。

  3.3 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因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后,还应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3.4 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渔船在水上遇险的报告后,还应当向畜牧水产部门通报。

  3.5 报告内容

  3.5.1 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船舶的概况及危险程度。

  3.5.2 补充报告:根据事故的种类和性质,以书面形式向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进一步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其内容应当包括:

  ●当事船舶的船名、国籍、航次、吨位、货物受载情况,始发港、目的港;

  ●事故船舶的受损情况,操作能力影响,船上人员的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断定;

  ●当事船舶的现有状况;

  ●当事船舶的救助要求,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救助措施;

  ●客船还应了解在船旅客的人数、人员伤亡情况;

  ●油轮还应了解所装货油的数量、品种、油品泄露情况;

  ●化学品船应了解所载化学品的名称、性质、国内危规编号及数量;发生火灾时,是否产生有毒气体及水污染情况;

  ●造成阻航的原因,受影响的船舶数量,阻航的时间;

  ●航道、水文、气象情况。

  3.5.3 跟踪报告:根据现场施救和维护情况,随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其内容包括参加救助投入的主要船舶、设施、人员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次生事故发生,救援情况,善后处理情况等,直至应急处置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类。

  船舶碰撞;船舶触损;船舶浪损;船舶触礁;船舶搁浅; 船舶火灾/爆炸;风灾;船舶自沉;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2 事故等级

  船舶吨位功率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 死亡3人

  以上;或直

  接经济损

  失500万

  元以上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

  损失500万元

  以下,300万

  元以上 人员有重伤;

  或直接经济

  损失300万元

  以下,50万元

  以上 没有达到一

  般事故等级

  以上的事故

  500总吨以上、

  3000总吨以下

  或主机功率

  1500千瓦以

  上、3000千瓦

  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

  以上;或直

  接经济损

  失300万

  元以上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

  损失300万元

  以下,50万元

  以上 人员有重伤;

  或直接经济

  损失50万元

  以下,20万元

  以上 没有达到一

  般事故等级

  以上的事故

  500总吨以下

  或主机功率

  1500千瓦以下

  的船舶 死亡3人

  以上;或直

  接经济损

  失50万元

  以上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

  损失50万元

  以下,20万元

  以上 人员有重伤;

  或直接经济

  损失20万元

  以下,10万元

  以上 没有达到一

  般事故等级

  以上的事故

  4.3 分级响应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市地方海事处赶赴现场,密切关注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较大事故应急响应。由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相关部门待命,及时通报事故动态。

  ●重大事故应急响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

  ●特大事故应急响应。在迅速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由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按规定程序向岳阳市水上交通应急委报告有关情况,并按上级要求进行处置。

  4.4 应急处置

  4.4.1 市地方海事处接到事故或险情信息后,应立即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查明时间、地点、人员、相关船舶等基本情况;同时可立即指派海事巡逻艇赶赴现场开展前期紧急救援和现场维护工作;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报告市交通主管部门、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海事、交通主管部门。

  4.4.2 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根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性质,决定是否启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4.3 汨罗市辖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4.4 海事巡逻艇接应急指令5分钟内出航;港区内事故,60分钟抵达现场;港区外事故,自然航段90分钟抵达现场,库区2小时抵达现场。

  4.5 新闻发布

  由市新闻中心和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6 应急结束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完成后,由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宣布行动结束,组织参加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类人员、车辆、船舶和设备设施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征用车船的物质补偿和费用支出。

  5.2 保险理赔

  被征用人员、车辆、船舶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如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车辆、船舶、设备设施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完毕后,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重点要查明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同时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文字材料后报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属重大和特别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还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要通过总结,找出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单位要找出管理上的问题并进行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各成员单位、运输企业应配置专用电话、传真机等通讯设备,利用现有通信资源,保持通信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备。

  6.2 人员保障

  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要组建水上救援队伍。水上救援队伍由海事、航道、公安、安监、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

  6.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应急资金,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培训

  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和沿江各乡镇应急办负责本预案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处负责本预案的宣传、培训事务。

  7.2 应急演练

  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我市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能力与水平。应急演练由市交通局和市地方海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8. 监督检查与奖惩

  8.1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8.2 奖励和处罚

  对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不服从调度,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拒绝参加应急处置或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