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汨政办函〔2009〕 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日
汨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岳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汨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1.4 灾害概述
汨罗市地处洞庭湖畔、湘江之滨,地形复杂,大风、暴雨、冰雹、山洪、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急救助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汨罗市减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抗灾减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分别设立减灾指导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的救灾减灾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汨罗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发改局局长、市财 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规划局、卫生局、公安 局、教育局、科技局、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安监局、地震办、气象局、市新闻中心、人武部、武警中队、红十字会、电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减灾委办 公室设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减灾委
⑴统筹领导、组织、指挥全市抗灾救灾减灾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⑵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岳阳减灾委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减灾工作的指示精神;
⑶研究决定全市抗灾救灾减灾工作方针、政策与重大事项,负责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⑷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场开展抗灾救灾减灾工作;
⑸统筹安排灾后生产自救;
⑹负责上级、市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接待工作。
2.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⑴负责市减灾委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市抗灾救灾减灾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⑵拟订全市抗灾救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⑶及时掌握全市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负责收集、汇总、评估、上报和向公众发布灾情信息;
⑷督促各乡镇场和各成员单位落实抗灾救灾减灾各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
⑸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建议;
⑹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场开展抗灾救灾减灾工作。
⑺负责拟定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经费、物资分配计划,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管理;
⑻负责全市救灾捐赠款物的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⑼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岳阳市和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各乡镇场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各乡镇场灾后畜牧水产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帮助、指导灾后房屋修复、重建工作;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疏散转移和对被困群众进行解救与紧急救援。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灾区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市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情统计与分析、评估。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市地震办: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市新闻中心:负责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灾情信息的把关与新闻发布工作。
●市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及省、岳阳市红十字会,向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通过红十字会渠道捐赠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市电信局: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和整理灾害信息,并按照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市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 农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林业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农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时,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市减灾委办 公室将各类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及时向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减灾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场。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各灾害管理部门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进行灾情综合预警,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 色和红色。当达到预警级别时,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 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⑴在一个乡(镇、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倒塌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至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至5%。
⑵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⑶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⑷根据灾情预警,一个以上乡(镇、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⑸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宣布进入IV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
4.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⑴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有关部门,请求岳阳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⑵市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⑶市民政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与灾区乡(镇、场)24小时联络。
⑷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 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岳阳 市民政局。
⑸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将使用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
⑹市减灾委办公室每4小时与灾区乡镇场民政办公室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汨罗救灾快讯》,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并向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减灾委办公室报送灾情信息。
4.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确定Ⅳ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减灾委和岳阳市民政局。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⑴在一个乡(镇、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倒 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至9%;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0%至1.9%。
⑵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⑶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⑷根据灾情预警,一个以上乡(镇、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⑸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宣布进入Ⅲ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指挥、协调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⑴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有关部门,请求岳阳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⑵市减灾委全面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⑶市民政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4小时与灾区乡镇场联络。
⑷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 内,市减灾委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场开展救灾工作,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
⑸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将使用与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4小时与灾区乡镇场民政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社区)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汨罗救灾快讯》,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并向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4.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确定Ⅲ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⑴在一个乡(镇、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 下;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0%至14%;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0%至2.9%。
⑵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⑶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⑷根据灾情预警,一个以上乡(镇、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⑸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宣布进入Ⅱ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指挥、协调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⑴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有关部门,请求岳阳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岳阳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⑵市减灾委部署抗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⑶市民政局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与灾区乡(镇、场)24小时联络。
⑷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市减灾委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乡镇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岳阳市减灾委和岳阳市人民政府。
⑸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将使用与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
⑹市减灾委办公室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场民政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社区)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迅速编发《汨罗救灾快讯》,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减灾委、岳阳市民政局,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⑺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 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4.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委确定Ⅱ级响应终止,并分别报告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减灾委和岳阳市人民政府。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⑴在一个乡(镇、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5%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以上。
⑵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⑶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⑷根据灾情预警,一个以上乡(镇、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⑸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宣布进入I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⑴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有关部门,请求岳阳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⑵市减灾委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
紧急救援(综合)组:检查督促乡镇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 资,指导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害、救灾及捐赠情况,由市减灾委向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和措 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和岳阳市民政局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负责协调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宣传报道组:配合市新闻中心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负责抗灾救灾后勤保障工作。
⑶市人民政府召开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和决定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⑷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⑸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场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隔2小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
⑹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⑺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向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在市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 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将使用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减灾委 和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
4.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在报经岳阳市减灾委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I级响应终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岳阳市民政局。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市新闻中心、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管理。
4.5.1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⑴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⑵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地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⑶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⑷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 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⑴灾情初报。乡镇场民政办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 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减灾委 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乡镇场民政办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减灾委办公室报 告。
⑵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场民政办在每天8∶00和16∶00前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市民政局和市减灾 委办公室分别在每天9∶00和17∶00前向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减灾委办公室进行一次灾情报告。特大灾情随时报告,间隔时间不能超过两小 时;灾情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⑶灾情核报。乡镇场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乡镇场民政办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 灾情核定
⑴市减灾委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⑵民政、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⑶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6 信息发布
4.6.1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6.3 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⑴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市水务局审核;涉及震情 的,送市地震办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送市气象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送市农业 局和市林业局审核;涉及军队和民兵与预备役部队内容的,送市人武部审核。
⑵信息发布施行归口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新闻中心会同市减灾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按照《汨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5.1.1 市民政局每年1月上旬和9月下旬分别调查春荒、冬令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在每年1月10日、10月10日前分别将春荒、冬令期间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减灾委和岳阳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春荒、冬令期间救济工作方案,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0.5公斤口粮。
5.1.2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场向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春荒、冬令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1.3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5.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5.2 恢复重建
5.2.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场负责组 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 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5.2.2 灾情稳定后,乡镇场民政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5日内将本乡镇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民政局。
5.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2.4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5.3 总结评估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6.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2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经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6.2 物资保障
6.2.1 市减灾委在全市建立1个市级和29个乡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每年年初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6.2.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市级可调(征)用各乡镇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通信保障
6.3.1 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6.3.2 加强市、乡(镇)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市级3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以市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发挥市民政局信息中心作用,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 装备保障
6.4.1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场)、村(社区)应配备灾害管理专职工作人员。
6.5.2 市人民政府建立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6.5.3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6 社会支持保障
6.6.1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制定《汨罗市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内容。
减灾委要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6.2 市民政局要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6.6.3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对口支援机制。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开展 减灾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1.2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全市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7.1.3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7.2.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⑵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⑶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⑷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
⑸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7.3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对本案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⑴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⑵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⑶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指导各乡镇场和村(社区)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30-5170230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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