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预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预案启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信息报送与发布
4.5 现场处置
4.6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后期处置
5.1 总结分析
5.2 气象灾害评估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理赔
6.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经费保障
7.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 汨罗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讯联络方式
9.2 主要灾种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表
汨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防预警机制,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更高品质的生态文化活力汨罗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湖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汨罗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大雾、霾等,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灯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镇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各村委会(社区)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村(社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和本预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切实形成应急联动格局,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汨罗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卫计局、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文旅广新局 、国网汨罗市供电公司、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岳阳市武警支队二大队汨罗市中队、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各相关成员单位;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执行市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工作部署,向各相关单位传达市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应急办 ) 履行应急值守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动态,接受、传达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令、指示和工作要求。
市气象局 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发改局 负责气象灾害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列入计划或规划。
市公安局 协助受灾乡镇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负责组织实施强制避灾疏散措施;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抢险,及时消除隐患;协助受灾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气象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在大雾、冰冻等不利于通行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路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负责做好对救灾物资的接收、管理、监督、分配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并做好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住建局 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供气等城市建设基础设施;负责灾后城市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督促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认真检查施工设备、施工现场,排除安全隐患,严防城市房屋建设在建工程因气象灾害造成垮塌,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市公路局 负责尽快修复被毁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障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施运输以及救灾工作公路畅通;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运输;督促、指导辖区内航运单位、港口、渡口加强突发性气象灾害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水上交通事故。
市水务局 负责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监测;负责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抗旱用水调度;牵头与相关部门协作做好水利工程突发险情的抢险。
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针对各类不同气象灾害情况落实相应的保护性措施;负责对学生做好减灾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学校开展经常性应急疏散演练。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帮助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 及时收集并通报全市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联合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专项天气预报发布,负责做好灾区的火灾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灾区动物、水产养殖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水产养殖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水产养殖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督促、指导渔船应对气象灾害的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对渔民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卫计局 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国网汨罗供电公司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安监局 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做好安全生产的紧急部署工作。
市工信局 负责及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市文旅广新局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做好有关新闻报道;遇有重大以上气象灾害,做好广播电视媒体滚动播报预警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市域内旅游行业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做好突发气象灾害旅游预警工作。
武警二大队汨罗市中队 积极参与灾区的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2.3 专家组
由市指挥部成立突发气象灾害应对专家组,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预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加快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市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各镇人民政府建立以社区、村组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
3.2 预警分级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将气象灾害预警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2.1 Ⅳ级预警(蓝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3.2.2 Ⅲ级预警(黄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的。
3.2.3 Ⅱ级预警(橙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的。
3.2.4 Ⅰ级预警(红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的。
3.3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无线电数据系统、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部门负责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 预警行动
国务院、省政府及岳阳市政府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涉及我市的,分别按《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市气象局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向市指挥部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分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行四级响应。发布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响应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预案启动
4.2.1 Ⅳ级响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岳阳市气象主管机构。
4.2.2 Ⅲ级响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指挥部迅速向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3 Ⅱ级、Ⅰ级响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重大气象灾害时,由市指挥部迅速向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建议和请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应急处置。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响应行动。市指挥部发布气象灾害Ⅳ级应急响应指令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落实如下具体响应措施:
(1)市气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单位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岳阳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岳阳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岳阳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邻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3.2 Ⅲ级响应行动。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应急响应指令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落实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好如下措施:
(1)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领班制度,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岳阳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3)市气象局应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预案职责和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即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Ⅱ级、Ⅰ级响应行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指令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在落实好Ⅳ级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省、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应急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及时向省、岳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动态。
4.3.4 分灾种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和行动。
4.3.4.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适时加大气象预报频次,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措施;加强与水务、国土等相关部门的会商。
教体部门指导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发的交通事故。
民政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
国土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住建设部门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根据暴雨等级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组织检查城区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及时予以修复;及时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轻道路积水。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在积水的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等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加强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水利设施的安全巡查,并巡查发现的险情予以及时排除,会同地方政府、公安部门组织危险地带居民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
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指导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业业主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卫计部门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及防控,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安监部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措施,协调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文旅广新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受灾旅游景点做好救灾工作。
武警汨罗市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
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设施损坏,对水毁设施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抢修恢复。
4.3.4.2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适时加大气象预报频次,及时发布雪灾、低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
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工作,必要时停止室外教学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及时指挥、疏导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民政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住建部门加强对危险建筑物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建筑物中人员;检查城区公共场所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清扫积雪。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做好道路积雪清扫工作;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调整运行计划和做好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停开列车。
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业主做好防雪、防冻工作。
文旅广新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受灾旅游景点做好救灾工作。
武警汨罗市中队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单位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设施损坏,对因灾损毁设施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抢修恢复。
4.3.4.3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适时加大灾害预报频次,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积极开展灾害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重点人群防寒救助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卫计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及林业业主采取防寒保暖措施,做好防寒抗冻工作,尽量减小灾害损失。
住建部门组织园林、市政对市区树木、花卉等采取紧急防寒抗冻措施。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4.3.4.4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业主等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住建部门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交通部门(地方海事处)会同气象部门对辖区水域船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指导辖区内各航运单位和港口、渡口等做好大风灾害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水上交通事故。
4.3.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适时加大灾害预报频次,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
住建部门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采取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等措施。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卫计部门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业主等采取做好防高温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4.3.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导,开展灾害评估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农业、畜牧水产、林业部门指导农牧业主、林业生产单位采取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卫计部门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3.4.7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导,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必要时,有关防雷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教育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防御雷电灾害措施,指导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公安部门做好因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住建部门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部门加强监测预警,指导做好抗灾救灾和农业的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安监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做好安全生产。
文旅广新部门督促、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做好防雷设施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通信部门加强设施监控,做好雷电防护工作,及时排查故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3.4.8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开展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4.4 信息报送和发布
4.4.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2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各单位职能职责和分灾种响应任务区分,现场指挥部由相关责任单位牵头开设,具体负责受害人员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按照《汨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汨罗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4.6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已经减轻或消除,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市气象局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各部门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 总结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估分析,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岳阳气象主管机构。市气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送市指挥办公室。市指挥办公室立即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2 气象灾害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本机相关部门、单位。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5.3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卫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防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计、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4 保险理赔
气象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遭破坏的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物资数据库。市气象局与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2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3 经费保障
市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各镇人民政府应相应安排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镇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市指挥部要强化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对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要经常性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结合演练情况查漏补缺,对预案予以进一步完善。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由市气象局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9.1 汨罗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讯联络方式
9.2 主要灾种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表
附件1
汨罗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讯联络方式
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5172259(白天)、5170110(晚上)
市气象局:5180494 市发改局:5172553
市公安局:5235132 市民政局:5170234
市财政局:5118168 市国土资源局:5183390
市住建局:3211568 市水务局:5233155
市教育体育局:5180023 市农业局:5222629
市林业局:5222723 市畜牧水产局:5222479
市商务粮食局:5243966 市交通运输局:5222915
市公路局:5222294 市卫计局:5222886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5222365
市文旅广新局 :5231240 市安监局:5172110
国网汨罗市供电公司:5117711 市工信局:5222856
武警二大队汨罗市中队:5111004
附件2
主要灾种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表
暴雨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灾害 等级 |
Ⅲ级 较大事件 |
Ⅱ级 重大事件 |
Ⅰ级 特别重大事件 |
||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
|||
公安 部门 |
加强重要部位、场所、设施的保护;提示已经和即将进入暴雨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注意行车安全 |
组织警力备勤,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适当控制受暴雨影响的高速公路路段车流量和行车时速 |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安全转移群众和物资,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对已经或者可能受暴雨影响的高速公路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
||
农林 部门 |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农作物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 |
||||
水务 部门 |
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涵闸等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洪准备 |
加强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做好实时调度,随时做好险情抢护准备工作 |
及时抢护、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 |
||
民政 部门 |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
||||
卫计 部门 |
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
||||
国土 部门 |
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 |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采取防护措施 |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组织人员抢救 |
||
各镇 政府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
||||
武警 中队 |
视情况向所属部分队下达预先号令,组织就近或跨区实施抢险救援。 |
||||
村民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暴雨信息,及时了解暴雨动态;不要到暴雨发生的地区游玩 |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尽快回家;关闭门窗,以免雨水进入室内 |
户外人员尽量寻找安全地带躲雨,并要注意防止雷电袭击;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
||
学校 |
做好防雨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
收到停课通知后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 |
|||
乡村 社区 |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 |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检查辖区各项防雨情况 |
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
||
建筑 工地 |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做好防雨工作 |
停止户外作业 |
|||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单位 |
及时收听、收看暴雨信息 |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
高温热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灾害 等级 |
Ⅲ级 较大事件 |
Ⅱ级 重大事件 |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
|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
||
公安 部门 |
加强对道路交通行车安全提示和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交通事故 |
受高温热海影响的地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队加强预防高温引发火灾的安全检查和提示 |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队组织相应力量参与高温热海的预防和抢险工作 |
|
农林 部门 |
对畜、禽以及种植、养殖物采取防高温保护措施 |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和养殖业的影响 |
加强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
|
民政 部门 |
通知各地做好高温预防工作,注意防暑降温,对贫困户、五保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
加强避暑、收容场所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暑降温 |
||
卫计 部门 |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
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 |
各大医院、社康中心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中暑或类似病患者,采取紧急措施,对中暑人员随时救治 |
|
电力 部门 |
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故障 |
采取错峰用电措施,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
||
各级政府 |
及时了解高温信息,作好区内防暑降温、防病、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
村民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高温天气预警信息; 中午前后避免户外活动 |
调整作息,注意饮食调节,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
停止户外活动 |
|
乡村 社区 |
及时收听有关高温信息,并通知本辖区住户做好防暑工作 |
|||
严寒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灾害等级 |
Ⅲ级 较大事件 |
Ⅱ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
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
||
民政 部门 |
采取防寒措施,避寒场所开放 |
采取应急预案进行防寒保障,尤其是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 |
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
|
农林 部门 |
指导农林业主做好防寒措施 |
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加暖、加盖和防大风措施。部分作物可以提前收获上市 |
|
卫生 部门 |
采取措施,宣传寒冷可能对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
做好寒冷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
||
各级政府 |
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
村民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寒冷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注意添衣保暖; |
年老体弱者、儿童、患有呼吸道疾病、关节炎、胃溃疡、心脑血管疾病者注意预防 |
||
乡村 社区 |
及时收听有关寒冷信息,并通知群众做好防寒工作,并提示居民注意取暖设施的用电、用气安全 |
|||
大雾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灾害等级 |
Ⅲ级 较大事件 |
Ⅱ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
|
公安部门 |
通过交通信息服务平台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采取降低车速、开启雾灯等雾天安全行车措施 |
通过交通信息服务平台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采取降低车速、开启雾灯等雾天安全行车措施;适当控制受大雾影响的路段的车流量和行车时速 |
对受大雾影响无法保证交通安全的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
农林部门 |
对大雾天可能影响的农作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
卫生部门 |
根据大雾天常发病例,做好相关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具的准备工作 |
启动应急方案处理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突然增多 |
红色大雾预警信号很可能伴有重污染事件,卫生部门应启动相应紧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突发事件 |
村民 市民 |
尽量不要出门行走,更不要早起锻炼,非出门行走不可的最好戴上口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注意交通安全 |
||
新闻 媒体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听从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防灾救灾信息 |
台风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灾害 等级 |
Ⅳ级 一般事件 |
Ⅲ级 较大事件 |
Ⅱ级 重大事件 |
Ⅰ级 特别重大事件 |
|||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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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部门 |
加强重要部位、场所、设施的保护;提示已经和即将进入台风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注意行车安全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适当控制受台风影响的高速公路路段车流量和行车时速。 |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转移群众和物资,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灾情,对受台风影响的高速公路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安全转移群众和物资,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对已经或者可能受台风影响的高速公路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
|||
水利 部门 |
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涵等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
加强对各水库、河道、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巡查,随时做好突发险情抢护准备。 |
加强对各类水利工程的优化高度,做好突发险情抢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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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部门 |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负责困难灾民吃、穿等生活救助 |
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做好灾民倒房重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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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部门 |
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随时开展抢救伤员、防治疫情工作 |
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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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部门 |
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 |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 |
对已出现和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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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 政府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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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中队 |
视情况向所属部分队下达预先号令,组织就近或跨区实施抢险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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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台风信息,及时了解台风动态 |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户外活动人员尽快回家;楼房居民应将阳台上容易坠落花盆、晒衣架等物品收好,并加固室外易被吹动的物体 |
户外人员尽量避开大树、广告牌、围墙、电线杆、高压线和高大建筑物;室内人员尽量远离玻璃门窗;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尽量不要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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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停止户外活动 |
停课,对已到学校的学生实施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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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社区 |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 |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检查辖区各项防风情况 |
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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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工地 |
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采取防风措施 |
停止户外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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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 |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 |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防风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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