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4期
来源:汨罗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01-16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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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政告〔20226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主要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升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湄江、友谊河、罗江、桃林河、白水江、芭蕉江、沙河、白沙河、洪源洞河、兰家洞河、黄谷市河、木屯冲河、双江口河、蟠龙河、大明外湖等15条主要河道管理范围科学合理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河道的监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一)重点堤垸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0米划定。

(二)蓄洪堤垸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米划定。

(三)经过城镇的堤段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米划定。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01110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主要河道管理的通告》(汨政告〔202015号)同时废止。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2128


汨政人〔20229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王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龙同志  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莹(女)同志  任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坤同志  任市统计局副局长;

 青(女)同志  任市审计局副局长;

 龙同志  任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栋同志  任市政协宣传信息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众欢同志  任市教育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谢振兴同志  任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敏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正科职干部;

 敏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正科职干部,免去其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部长职务;

徐才明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正科职干部,免去其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规划部部长职务;

罗冬云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正科职干部,免去其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招商联络部部长职务;

杨广林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正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娜(女)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科职干部,免去其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熊卓胜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科职干部,免去其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娅(女)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科职干部,免去其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招商联络部副部长职务;

湛前广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李乐意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志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欧阳云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雄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葛铁燕(女)同志  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科职干部(试用期一年);

任熹磊同志  任市第一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市第一中学教研处主任职务;

周卫东同志  任市第二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市第二中学办公室主任职务;

陈富成同志  任市第一中学教研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胡常秋同志  任市第二中学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肖望求同志市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罗月(女)同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曹赛驹同志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湛惠明同志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副部长职务;

免去廖修利同志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副部长职务;

免去何立同志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环保部副部长职务;

免去黎明同志市第一中学副校长职务(保留正科级);

免去彭常清同志市第二中学副校长职务(保留正科级);

因工作需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内设部门及下属机构领导干部只明确行政级别,具体职务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园区改革办法和人岗相适的原则予以聘任。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21128

 

汨政人〔202210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何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璠(女)同志    任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21223

 

 

MLDR—2022—01005

 

汨政办发〔202221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汨罗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以稻谷为主,包括原粮和成品粮)。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汨罗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县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县级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七条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正常损失损耗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商务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以上级下达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为准,实行动态调整。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及上级要求,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抄送市发改局。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库存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抄送市发改局。

市商务粮食局可以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抄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市商务粮食局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外,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县级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市商务粮食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与之签订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四)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商务粮食局;

(七)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县级储备粮,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四)以县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对县级储备粮进行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入库数量确认。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市商务粮食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市商务粮食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不超过3年。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商务粮食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五条 成品粮储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承储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创新办法、深入合作,稳定优质粮源,畅通销售渠道,减少价差亏损,做到常储常新。县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或者因机构改革等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市商务粮食局依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发改局、市商务粮食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县级储备粮按照分级动用原则,先行动用本级储备;本级储备不足的,可以申请动用上级储备。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发改局、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库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粮食局的验收情况和补贴拨付申请按季度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损失损耗及轮换价差等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粮食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县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三十三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参考国家当年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及市场行情核定。入库成本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县级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会同市商务粮食局研究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市商务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粮食局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市商务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市商务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市商务粮食局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

第四十四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法,依上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自主储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MLDR—2022—01007

 

汨政办发〔202223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77号令)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专用国家标准校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学生就近入学、发展公共交通、科学布局学校、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缓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困难。对确实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和寄宿制学校不能满足需求的,市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车办),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市校车办公布举报电话:0730-5180931,及时处置群众举报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市校车办职责:统一管理校车安全。负责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组织市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全市校车的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牵头组织校车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规范使用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开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分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的对策,向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指导各镇校车办开展工作,监管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镇人民政府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考评。

第六条 市公安交警大队职责:1.负责全市校车标识、标牌的审查和核发工作,负责做好校车驾驶人的资格申请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每半年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2.协助相关部门对城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3.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4.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处理意见。5.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校车进行礼让,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附近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持秩序。6.落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1.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2.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协助相关部门加强校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和规范非专用校车的营运行为,严厉打击专用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3.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城乡巴士公用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4.落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教育体育局职责:1.教体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2.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相关工作。3.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各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本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本校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各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4.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机制,明确校长(园长)、班主任和教师的护学责任。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职责: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指导安全监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对校车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校车提供服务者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建立校车提供服务者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局职责:1.指导并督促校车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监测人、定期参加健康体检。2.加强对校车消毒工作和车内卫生的监管。3.指导并督促校车配备配齐随车急救箱,定期清理、更换。4.督促校车从业人员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定期开展相关检测。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职责: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管。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将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的履职情况纳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职责: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统一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镇长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将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考评体系。2.建立镇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并落实《镇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镇校车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3.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会议;每村确定一名负责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监督员,落实各村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村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构建全社会举报监督机制。4.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消除已开通校车行驶线路出现的安全隐患。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5.定期开展(每月至少一次)校车专项督查,督查中发现有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接送学生和校车超载超员、无照管员、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医药箱药品过期、司乘人员不系保险带、交接手续不到位、故意关闭或遮挡校车监控摄像头、校车带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职责:1.建立乘车学生台账,并报市校车办备案。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文明乘车,建立健全学生幼儿乘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交接工作,与司乘人员记好交接日志,并接受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消防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2.指派专人负责对校车每次运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校外人员乘坐接送学生幼儿专用车辆。3.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采取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的方式,减轻校车运载压力,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4.严格执行校车七不放行规定:校车发车前,学校、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在发车查验程序中,发现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驾驶人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超过核载人数的,以及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放行。5.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校车运营实时全程视频监控,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培训,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每学期初根据学生乘车需求将校车服务计划报市校车办。

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职责:负责学生上下车秩序,落实学生上下车交接制度。逐一清点乘车学生,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落实交接责任,确认学生安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必须立即制止校车开行。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应当及时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协助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职责:应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配合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若发现接送学生的校车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在违法行为,应拒绝使用并进行举报。

 

第三章 校车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以及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 校车标牌核发依据岳阳市校车标牌核发相关规定执行。已获得校车标牌的校车,如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发生变更的,由市校车办组织辖区教育、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新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后,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第二十二条 校车每半年进行1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定期检测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确保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注校车准驾后方可聘用,且应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当对车况进行检查,并不得有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在发动机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在行车途中接打电话和查看手机信息,接送学生时在校车内吸烟等违规行为。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章 校车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车运行线路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具备校车通行条件的线路,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勘验,做到成熟一条、规范一条、开通一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运行线路,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及驾驶人严格遵守恶劣天气安全驾驶相关规定,必要时可采取车辆停运和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校车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上下学生,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不得随意停靠上下学生,不得偏离核定线路接送学生。

第二十七条 校车应当按照核定线路行驶,不得跨县际行政区域接送学生。校车行驶线路确需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依据《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九条 推进校车联网联控,市校车办通过校车监管服务平台,对校车安全实行智能化监管,其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校车服务提供者须将校车运行数据接入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

市校车办要根据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由市校车办存档;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利用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加强校车运营的日常监管。

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设立专门的校车监控岗位,安排专职监控员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控人员要及时处理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报警情况,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通知驾驶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校车行驶线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校车行驶线路上,遇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如交通严重拥堵,车辆无法通行时,校车驾驶人自行驾车或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离开或绕行事故路段,将学生送至目的地;无绕行线路的,校车驾驶人应将学生送至接送点,随车照管人员应将情况报告学校或家长。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法定职责,优先改善校车通行道路的交通条件,按规定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识、警告标识,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校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校车经费投入及增长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市校车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校车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结果安排奖补资金。

市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工作。

 

第六章 安全责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分管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本部门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岗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勤务安排,强化日常管理和路面执法,从严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市校车办接到校车安全举报后,应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查处,相关单位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查处;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五条 市教体局要与全市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与所服务学校、驾驶人、随车照管员、校车安全管理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市人民政府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校车标牌。

第三十七条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或导致发生校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汨政办发〔202224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管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汨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市司法局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议办)的牌子,以市复议办的名称对外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有关职责。

第三条  市复议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市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由市政府或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队部在我市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其他应当由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法律、法规对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复议办依法办理。

第六条  申请行政复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有合法、正当的事实理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还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须提交律师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需提交有关的证据证明。

第八条  市复议办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第九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记录、整理,形成行政复议申请书文本,并当场宣读,由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以邮寄、传真或者网上申请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复议办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六条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复议办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四)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复议办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级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立案后,市复议办在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答复期限提出答复和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的,视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三)对申请人提出复议理由的答复;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市复议办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停止执行通知书》。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市复议办审查同意的;

(二)市复议办认为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

第十七条  市复议办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明确2人以上2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复议办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条  市复议办按照以下规定,形成案件讨论意见并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的,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市复议办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应当中止、恢复行政复议的,由市复议办审批,由市复议办依法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行政复议中止、恢复。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复议办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市复议办报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办理。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由市复议办报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办理。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调解的,由市复议办报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办理。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应当中止、恢复、终止行政复议的,由市复议办报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法办理。

经市复议办审查,依法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复议办报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法办理。

经市复议办审査,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市复议办报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法办理。

经市复议办审査,依法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复议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法办理。

经市复议办审査,依法应当撤销、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认定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被申请人同意自行改正,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复议办依法办理;不同意自行改正的,由市复议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由市复议办负责审査决定;对市复议办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所涉案情比较重大,在我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各行政机关具有重大教育和借鉴意义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复议办可以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工作会议,邀请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进行研究讨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四)第三人的答复意见(没有第三人的除外);

(五)行政复议机构经复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维持、变更、责令履行或者撤销等决定);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期限。

第二十六条  复议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市复议办同意其撤回申请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八条  市复议办采用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可以参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调解和和解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调解申请,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市复议办也可以根据行政争议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

调解过程中,市复议办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第三十条  调解、和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当事人对调解、和解事项具有处分权;

(三)第三人无异议。调解内容或和解协议可能影响第三人的权利行使或要求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书面同意接受或在和解协议上签名予以明确认可;

(四)调解笔录、和解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五)和解协议经市复议办确认准许;

(六)不具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复议办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请求(答复)及理由、查明认定的事实、协调结果与依据。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争议理由及查明事实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或省略。

和解协议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和解结果。

第三十二条  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市复议办根据调解笔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该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在向市复议办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同时,一并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市复议办确认准许和解协议的,下达《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和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未被确认准许的,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市复议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章  复议文书送达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复议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全面准确地告知权利,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注明收到日期。

采取邮寄送达的,按照申请人填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其他方式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审理案件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物品立卷归档。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市复议办可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被申请人制发《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将报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定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发现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活动需要改进的,市复议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授权汨罗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汨政办函〔2022100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有资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市国有资产资源运作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查处置全省闲置国有资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224号)、《汨罗市国有资源资产资本运作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汨政办函〔20224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清查处置国有资产资源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开展国有资产资源确权登记,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助力市域高质量发展。

二、确权对象

建成(占用)时间在202211日前,由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土地、房屋)和市政府确定的经营性国有资源,如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等为本次确权登记对象。

三、时间要求

2023630日前完成全市国有资产和重点经营性国有资源确权登记。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汨罗市国有资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和部署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资服务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成立国有资产资源确权登记专班,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产权(占用)单位:负责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所需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房屋符合规划证明材料、房屋已竣工证明材料、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参与配合不动产权籍调查;负责提出补办国有资产涉及的土地审批、规划审批、房屋竣工验收申请。

2.市国资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各类国有资产资源占用单位提出确权登记申请;负责出具调用、划转、归集各类国有资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用地时间在198711日前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权属确认,出具历史用地权属确认文件;负责向市政府呈报用地时间在198711日到200911日前的国家建设用地审批,补发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组织实施用地时间在200911日以后的土地征收、土地报批、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向用地者出具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负责核发规划批准文件。

4.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房屋竣工验收,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5.市税务局:负责出具国有资产资源划转、调剂、归集的税费减免文件。

6.市财政局(各市属国有企业):保障国有资产资源权籍调查费用;负责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将涉及土地征收、土地报批所需费用予以保障。

7.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委托权籍调查技术机构进行权籍调查(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形成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权籍调查成果材料;负责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依申请负责各类国有资产资源的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证书。

五、登记程序

(一)有权属来源的国有资产资源:

1.产权(占用)单位应持国有资产资源权属来源资料先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展权籍调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权籍调查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形成权籍调查成果。

2.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审核合格的,纳入地籍数据库,用于不动产登记;同时将权籍调查成果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示;

3.公示无异议的,产权单位持权属材料、权籍调查成果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无权属来源的国有资产资源按建成或占用时间段分类处理:

1.建成或占用时间在19871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至200911日的:产权(占用)单位应持补办国有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征地补偿协议以及补偿到位的证明材料及征地的图件成果资料呈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形成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局凭市政府批复开具《汨罗市国家建设用地征(拨)审批单》;涉及房屋首次登记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应持《汨罗市国家建设用地征(拨)审批单》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审批的单位办理规划联审意见,到市住建局办理房屋竣工备案意见;产权(占用)单位持《汨罗市国家建设用地征(拨)审批单》、规划联审意见单、房屋竣工备案意见、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建成或占用时间在200911日国家开展卫片执法后的,按存量违法建设用地相关程序处理。完善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向省政府呈报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权属单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使用权。产权(占用)单位持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划工程许可证及规划核实意见、房屋竣工备案意见、权籍调查成果,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相关规定

(一)建成(占用)时间在19871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至200911日期间的,产权(占用)单位当时未取得县级政府国家建设审批批准手续而进行国家项目建设的,现由市自然资源局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补发《汨罗市国家建设用地征(拨)审批单》,《汨罗市国家建设用地征(拨)审批单》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二)已建成房屋无规划审批批准手续的,在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及重大项目安排的前提下,由产权(占用)单位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规划联审意见,规划联审意见视同房屋符合规划证明材料。

(三)已建成房屋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在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出具房屋安全质量报告和消防报告,报告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备案意见视为房屋竣工证明材料。

七、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施行,相关政策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汨政办函〔2022102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

修复工程汨罗子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殷切嘱吒,筑牢长江经济带重点生态区生态屏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洞庭湖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山水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山水项目的实施,实现洞庭湖区域一降三增强总体目标。即进一步降低湖体总磷浓度,增强环洞庭湖湖滨缓冲带功能,增强环洞庭湖农田服务功能,增强洞庭湖外围山地森林屏障功能,构筑洞庭湖区域以水系为纽带的湖体湖滨农田森林生态安全格局。

二、工作任务

2022年到2024年三年实施完成山水项目。汨罗市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汨罗江中上游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修复历史遗留矿山91处图斑,修复面积153.62公顷。

(二)东洞庭湖滨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白塘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修复工程、渠道治理修复工程、生境恢复工程、珍稀动物栖息地建设工程等,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湿地生态修复面积65000m2,生态护坡面积21500m2,基底修复清淤40000m3,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面积30000m2等。

(三)汨罗江流域(汨罗段)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汨罗镇和长乐镇,主要实施农业面源污染修复工程、送瘟河水体修复工程、四清湖-中间湖-板产湖生态修复工程、余家港生态净化工程、长乐村生态净化工程等,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生态护坡11013m2,生态湿地112325m2,基底修复清淤31857m3等。

(四)汨罗江上游水源涵养林建设与森林抚育项目。汨罗江上游水源涵养林建设与森林抚育项目总面积7000亩,主要安排在东洞庭湖东南畔、汨罗江水系沿岸的白塘镇、桃林寺镇、屈子祠镇、罗江镇和三江镇5个镇6个村。主要对23个实施小班通过林地清理、间伐、栽植(补植)和培蔸抚育等营林措施进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三、工作安排

(一)前期工作阶段(20229月至20231月)

1.勘查设计、制定实施细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力量雄厚、经验丰富、资质等级高的技术单位来承担项目的前期勘查设计工作。完成资料收集、野外调查、现场勘查和测量、设计和预算方案编制等工作并报岳阳市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林业局负责)

2.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勘查设计和预算完成后,由市财政局进行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财评审定后的工程量和投资金额作为项目招投标的依据。(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林业局负责)

3.项目工程招投标。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施工工程的公开招投标,同时开展项目施工监理的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林业局负责)

(二)项目施工阶段(20231月至20245月底)

指挥部要对照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突出重点,倒排时间表,实行挂图作战,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上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山水项目进展,每月23日前将绩效情况、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材料形成报告,由指挥部审查汇总后每月25日前报岳阳市指挥部。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纠纷和矛盾,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进行协调,部门协助配合,确保施工顺利推进。(市直相关单位、相关镇政府负责)

(三)项目验收评估阶段(20246月至12月底)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市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开展县级自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严格按照省级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项目自检合格后,由市政府报请岳阳市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再报省级终验。提前完成的项目实行提前验收销号,分年度验收的要按规定实行年度验收销号,项目总体必须于202412月底完成验收销号,圆满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相关市直部门、镇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是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被列入省政府真抓实干考核任务,是一项政治任务。市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相关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相关镇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全程参与工程项目的调查、协调和监督管理。成立山水工程项目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主职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自然资源局,加强项目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同时,成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三个子项目领导小组,分别设在三个部门,各部门抽调专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项目巡查监管、资料收集、上传下达等具体事务,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工程项目工作机制。

(二)强化项目监管。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为推进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需聘请生态保护修复相关领域专家,组建高水平、专业化的专家咨询团队,负责修复工程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工作,全程跟踪项目实施,确保工程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一是项目资金是否到位,资金适用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资金管理是否有漏洞等;二是项目完成数量是否达标、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三是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对已实施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进行分析,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严格管理,形成试点和修复亮点。

(三)强化资金管理。市政府整合现有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造林补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及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发挥资金使用合力,落实县级承诺配套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照省财政厅项目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制定县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充分利用现行政策,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缓解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资金压力。

(四)强化责任追究。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导致绩效目标无法完成的,责成相关参建单位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按相关行业管理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3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

 

2022929日,市长林恒求在市会议中心主持召开汨罗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神鼎山镇梅树湾建筑用花岗岩矿区出让前期工作,审议《汨罗市营田码头提质改造工程弃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研究九斗垅公墓经营和千秋福园遗留问题,审议争资争项立项项目,听取党的二十大汨罗安保维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禁毒工作,听取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情况汇报,传达学习《湖南省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行动方案》,学习岳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文件,研究部署国庆节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上,市政府办副主任、禁毒办主任许志雄,市发改局局长周雄伟,市民政局局长黎保国,市住建局局长廖升红,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许强,市卫健局局长何发阳,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之晟集团)总经理李选辉,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广,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吴冬分别就相关议题作了汇报。最后,林恒求市长作了总结讲话。现将会议精神纪要如下:

一、研究神鼎山镇梅树湾建筑用花岗岩矿区出让前期工作

会议认为,神鼎山镇梅树湾建筑用花岗岩矿区具有矿产储量大、土地不涉及国家公益林等优势,应迅速启动出让前期工作。

(一)同意启动梅树湾建筑用花岗岩矿区出让前期工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相关单位要协同配合,尽快完善文本资料,确保各项程序履行到位,争取在8个月内完成所有前期工作。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市自然资源局和供电公司要进一步对接,在确保电力安全的基础上,探究迁移高压杆线,努力争取可采储量最大化;科学制定征收土地和房屋方案,将出让成本降至最低;由杨盛常务副市长牵头,国资服务中心、各市属国有企业提早进行研究测算,探索运营矿区的最优方式,确保效益最大化。

(四)强化保障措施。由曹陶副市长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四级调研员陈永清协助,从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飞地园管理办公室、国网汨罗供电公司、神鼎山镇政府等单位抽调专人,成立专班,挂图推进,确保项目迅速开展。由市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矿区出让前期工作经费。

二、审议《汨罗市营田码头提质改造工程弃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一)原则通过《汨罗市营田码头提质改造工程弃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楚之晟集团吸纳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由杨盛常务副市长把关后,按程序发文。相关单位要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二)全面做好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办理相关权证,确保施工前各项手续办理到位。

(三)加强弃砂处置现场管理,确保资源安全和施工安全,实现弃砂利用效益最大化。

(四)由吴艳平副市长牵头,法务严格把关,相关单位参与,多方学习借鉴,进一步完善弃砂综合利用方案,以此方案为基础,形成完整周密的弃砂利用方案模板,便于今后操作使用。

三、研究九斗垅公墓经营和千秋福园遗留问题

(一)同意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岳阳市民政局申报九斗垅公墓特许经营权,积极争取岳阳市支持。

(二)原则同意千秋福园在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启动搬迁工作。相关部门乡镇要做实做细工作,加强监管,在土地征收、后续土地出让等环节中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开公正原则。

(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九斗垅公墓的效益和价值空间,同意楚之晟集团在保障群众基本公益性需求基础上,依法合理开展市场化经营。市民政局要指导各镇因地制宜,探索更多合法合规、群众接受的殡葬方式,缓解公墓殡葬压力。

四、审议争资争项立项项目

(一)会议审议了汨罗市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十古公路桥至屈子祠渡口段)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汨罗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等69个项目。会议认为,这些项目符合上级专项支持范围,前期准备充分,资金来源可靠,原则予以通过,相关单位要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教体局等11个部门单位,长乐镇、白塘镇、屈子祠镇等8个镇,楚之晟集团、文旅集团、汨之源集团、普乐公司等4个市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手续,完成立项、评估等程序,加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三)完成立项工作后,各单位要尽快启动一件三证办理工作,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对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确保更多的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四)各部门要保持高度敏感,提升争资争项意识,打足提前量,做好基础工作,随时做好项目落地准备。

 五、听取党的二十大汨罗安保维稳工作情况汇报

会议强调,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是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各级都非常重视,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安保维稳工作。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的重大意义,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做好各项工作,全力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务必高度敏感。全面排查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逐一分析研判,逐一登记化解。

(三)务必高度负责。要备足人力物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召开实战训练,切实提高各镇各单位应急处突能力。

(四)务必高度硬气。在注意方式方法的前提下,各镇各单位要对任何负面因素依法从严快速稳妥处置到位,守牢稳定底线。

六、研究禁毒工作

会议学习了国家、省、岳阳市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会议和文件精神,听取了禁毒工作情况汇报,对过来我市禁毒工作予以充分肯定。会议强调:

(一)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高度统一,社会各界全面支持禁毒工作,各镇各单位要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底线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压实责任。各镇各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保持高度敏感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管控,从根源上防范和打击吸毒贩毒。

三)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属地、禁毒委成员单位、学校教育作用,突出预教防范,突出社会共治,多措并举,多方宣传,全方位提升实效。

(四)同意由市财政每年保障污水涉毒成分检测费179200元。

七、听取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情况汇报

会议认为,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取得了较好成绩,相关部门乡镇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后段任务还相当繁重,各镇各部门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一)高度重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出不得半点问题,必须扎扎实实整治到位。

(二)实事求是。加大排查力度,加大督查管控,不厌其烦做好群众工作,坚决落实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要求。

(三)严控新增。各镇各部门要认真研读上级文件,严格源头把关,严禁新增违规居民自建房。

(四)加强整改。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迅速出台整改方案,由曹陶副市长和住建局牵头,做细做实相关工作,确保解决到位。同意比照民生建房规定,允许城市控建区的CD级危房在不改变原有体量的前提下维修改造或拆除重建。

(五)强化保障。鉴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要求高、任务重,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大,原则同意安排第一批鉴定补助经费117万元,由杨盛常务副市长牵头把关,市财政保障到位。

八、传达学习《湖南省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行动方案》

鉴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64号),决定从920日到10月底,在全省部署开展深入排查重点行业潜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行动。会议对《方案》进行了传达学习,对后段安全生产工作作了进一步安排部署。

(一)提升政治站位。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度警醒,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党的二十大特护期汨罗社会大局平安稳定。

(二)做实基础工作。十三个专业委员会的牵头副市长和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明晰各自职责,迅速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登记在册,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扎实的措施及时整改。

(三)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市安委办、相关部门要较真碰硬,敢于问责,实事求是提出解决办法,督促和倒逼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九、学习岳阳市防疫指挥部指令文件,研究部署国庆节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会议组织学习《岳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庆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指令》(岳新防指〔2022177号),并对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进行了通报,针对薄弱环节、短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各镇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克服疲惫、麻痹等不良情绪,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严格按照上级指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在特别防护期期间,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每天进行督导检查,对照指令进一步压实各镇各单位工作责任,确保防疫工作不出问题。

(三)突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关键措施,补齐工作短板,严防漏管失管。认真做好国庆前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特别防护期全市疫情防控形势稳定,进一步巩固前期疫情防控成果。

 

 


13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

 

2022119日,市长林恒求在市政府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汨罗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审议《汨罗市国有资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汨罗市各镇政府国有资产归集划拨奖励实施方案》,听取汨罗市创建省级创新型县(市)情况汇报,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体制机制一企一策改革方案》《汨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研究方家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区出让前期工作、上马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影视产业城项目合作方案。会上,市政府办主任胡义、市政府办副主任陈敬林、市商务粮食局局长王哲、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许强、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陶文轩、市财政局局长湛益、市科技局局长朱佳梅、市发改局局长周雄伟、市国资服务中心主任许达、市贸促会党组书记黎灼、市文旅集团董事长周建高分别就相关议题作了汇报。最后,林恒求市长作了总结讲话。现将会议精神纪要如下:

一、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关于浙江省嘉兴市违规改扩建南湖宾馆问题查处通报》《湖南省粮食安全责任清单》和《市州党委和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方案》《岳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岳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通知》)

(一)会议强调,浙江省嘉兴市违规改扩建南湖宾馆问题被中央通报,各级各部门要重视此类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一以贯之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楼堂馆所改扩建及装修相关规定。

(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学习粮食安全相关文件,全面落实保粮食安全各项要求。

(三)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理顺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科学防控疫情是一项重要工作和常态化工作,各级各单位要迅速学习领会上级关于疫情防控的最新文件精神,扎实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二、研究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

(一)会议听取了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收集情况汇报,研究审议了《汨罗市2023年拟实施民生实事项目汇总表》,拟定桃白线提质升级、20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建设、川山坪镇青江学校新建、教体局直属幼儿园扩建、市医疗次中心建设、应急指挥中心一期建设等7个项目作为汨罗市2023年人大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二)市政府办迅速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会议审议结果,按程序推进人大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工作。

(三)各项目主管单位和业主单位要迅速行动,扎实准备,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确保项目通过人大票决后,2023年如期如质全面完成年度任务,扎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三、审议《汨罗市国有资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汨罗市各镇政府国有资产归集划拨奖励实施方案》

(一)会议原则通过《汨罗市国有资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汨罗市各镇政府国有资产归集划拨奖励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充分吸纳会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发文。

(二)相关部门要担当作为,善作善成,讲政治、讲大局,深入领会三资清理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方案把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镇政府要抢抓机遇,主动而为,支持配合国有资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将资产手续登记到位,充分发挥现有资源效益。

(四)由杨盛常务副市长、曹陶副市长牵头,加强工作调度,保障奖励经费,严格审批把关。

四、听取汨罗市创建省级创新型县(市)情况汇报

会议听取了汨罗市创建省级创新型县(市)情况汇报,充分肯定以往科技工作成效,对后段创新型县(市)创建工作作了部署。

(一)高度重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国家战略,各级各部门要深入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争取更多更好成绩,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联动。由李亚江常委副市长牵头调度,市科技局和相关部门认真研习,积极对接,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共同推进省级创新型县(市)创建工作。

(三)争取支持。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后续针对企业、园区将有更多资金和政策支持。要以创建工作为抓手,加大争资争项力度,争取更多支持。

(四)要抓紧推进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汨罗工作站建设,建设费用由市科技局测算后列出明细,按程序报送审批后据实保障。

(五)同意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由杨盛常务副市长、李亚江常委副市长协调财政、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整合相关奖励资金,总额设置在3000万元以上。市科技局迅速拟出科技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方案,明确资金来源、奖补范围、使用管理等内容。

 五、审议重大投资项目

(一)会议审议了市教体局直属幼儿园、屈子祠镇屈子学校教学楼、G240龙塘示范中心养护站、白塘镇土地咀等塘坝沟渠清淤扩容、长乐镇青狮村人防疏散地域建设、2022年农村公路、城乡智慧交通调度中心、汨之源集团存量闲置资产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高新区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项目、光储充一体化储能站项目、高新区智慧换电站、市优质稻蔬种植示范基地、湖南汨罗玉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赛英水库复建工程等13个项目。会议认为,以上项目符合上级专项支持范围,前期准备充分,资金来源可靠,同意项目予以立项。

(二)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手续,完成立项、评估等程序,加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三)完成立项后,各相关单位要尽快推进项目建设,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对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确保更多项目获得专项支持。

六、审议《市属国有企业体制机制一企一策改革方案》

(一)原则同意《市属国有企业体制机制一企一策改革方案》,市国资服务中心吸纳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发文。

(二)市政府相关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国企改革工作的把关审核,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属国企要迅速适应新环境,按改革新要求规范管理和经营运作。

(三)会议强调,改革永远在路上,各市属国企要强化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不等不靠不拖延,敢于自我革新,坚持效益优先,动态管理,节约成本,高效运作。

七、审议《汨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

(一)原则通过《汨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市财政局吸纳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由杨盛常务副市长把关后按程序发文。

(二)严格把关。对分管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副市长要牵头把关初步设计,把设计做深做细做实,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

(三)严格追责。规范工程承包财评管理工作很有必要,既能规范项目管理,又能从制度上保护干部,还能减少浪费。文件出台后,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入领会,严格执行文件精神,如有违规行为,严格追责到位。

八、研究方家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区出让前期工作

(一)要统一思想。方家坪矿山是优质资源,务求实现最大价值,相关部门和乡镇要积极配合,敢于担当,把优质资源盘活用好。

(二)要协同协作。市自然资源局要与市乡村振兴局加强对接,争取将方家坪矿区涉及的级林地保护全部纳入乡村振兴规划;市林业局要加强对接汇报,争取省林业局支持通融,处理好级保护林地的使用工作;国网汨罗供电公司要加快推进方家坪矿区电力线路架设。

(三)要加快征拆。由杨盛常务副市长、曹陶副市长牵头,建立健全工作专班,加强调度会商,快速推进前期。同意对矿区内185.93亩土地、16栋房屋进行征拆,尽快做好矿区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四)要着手出让。由杨盛常务副市长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楚之晟集团、市贸促会等单位会商形成招商计划,告知相关客商,参照汉山矿山模式,争取12月初挂牌出让。

九、研究上马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

上马湖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市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重点招商项目,项目建设有利于规范全市农产品市场交易、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务必全力支持,加快推进。

(一)鉴于上马湖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属重大民生实事工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惠民性,会议决定按一事一议方式,原则同意实施授益性行政行为,按照5/㎡的价格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由市贸促会牵头负责,在今后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具体明确,按照相关法规精准确定优惠支持范围。

(三)市贸促会、市住建局、市商务粮食局等单位要对现有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全面研究梳理,对明显有悖上级现行政策的条款及时调整,确保优惠政策顺利落实到位。

十、研究影视产业城项目合作方案

鉴于当前市场形势变化和公共利益需要,会议同意调整汨罗特色影视产业城项目合作方案。

(一)同意市自然资源局解除与湖南予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乐公司)签订的汨土网挂(202150号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全额返还该公司缴纳的2500万元土地出让金。

(二)由易万常委副市长牵头,在汨罗芒果文旅有限公司进驻后,对文旅集团产业发展及影视城定位、规划等进一步研究,科学定位文旅集团未来发展方向。

(三)由易万常委副市长、曹陶副市长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集团负责,确定屈子文化园约30亩文化设施用地挂牌出让方案,并与予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土地网上挂牌后,予乐公司依约参与竞拍。如该公司依法成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土地使用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13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

 

2022122日,市长林恒求在会议中心一楼求索厅主持召开汨罗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汨罗市纪委监委给予周征双开的决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听取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机制工作情况汇报,审议《汨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消防救援二站建设项目。会上,市政府办主任胡义、市经研中心主任湛虎、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局长程阳、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郭永恒、市教体局局长楚军、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高炼、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夏超平分别就相关议题作了汇报。最后,林恒求市长作了总结讲话。现将会议精神纪要如下:

一、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省委相关文件精神,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双全和岳阳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谢运策关于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的指示精神,《岳阳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十二不准》)

党的二十大以来,省委、岳阳市委在强化政治纪律、加强作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规定,指导思想鲜明,工作要求明确,督查问责严厉。我们务必抓好贯彻执行,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汨罗走深走实、付诸行动。会议明确:

(一)要认真学习省委、岳阳市委相关文件精神,不打折扣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特别是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定政治信仰,守牢工作底线,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二)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王双全书记和谢运策书记对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的指示精神,扛牢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如期如质整改到位,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向社会公开整改成果,体现市委市政府狠抓环保的决心,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三)各镇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岳阳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十二不准》要求,提升思想认识,规范行政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依法依规开展各类工程招投标工作。

二、通报汨罗市纪委监委给予周征双开的决定

会议明确,坚决拥护市委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和对周征双开的处理决定。各镇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保持警醒,深刻汲取教训,做到令行禁止。要强化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镇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贯彻一岗双责,加强监管,常态警示,对单位内部违规行为见微知著,抓早抓小,防范违纪违法行为,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三、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是各级政府十分重要的法定公文,既要体现执政理念,又要体现民声民意;既要总结当年工作,又要部署来年工作;既要有指导性,又要有操作性。《政府工作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是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会议明确:

(一)原则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送审稿)》,市经研中心充分吸纳本次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政府工作报告》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汨罗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部署,充分体现市委作决策、政府抓落实的政治原则,进一步系统梳理、核准数据、完善内容,力求精准精炼、务实求真。

四、听取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机制工作情况汇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2年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保持稳定态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但食品安全是一项必须常抓不懈的底线工作,不能说大话夸海口,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务必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强保障坚决守护。会议强调:

(一)提升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强化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婚丧酒席、食品生产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场合的监管。

(二)落实包保责任。原则同意《市(县)处级领导包保责任清单》,食安办充分吸纳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市委审定。食安办要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包保领导工作,细化监督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压实相关责任。进一步落实各镇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把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的各项考核指标作为我们的工作标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审议《汨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会议充分肯定过来我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成效,强调安全生产永远在路上,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务必持之以恒抓好精细管理、长效管理。会议原则通过《汨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教体局充分吸纳会议意见后按程序报送发文。会议强调:

一要始终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极为重要,极为敏感,社会关注度极高,容不得半点差错,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细抓实,为我市教育综合改革保驾护航。

二要始终充分履职。校车办要进一步明确各镇各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职责压实到位。各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工作,定期督促检查,不打折扣落实责任。

三要始终从严管理。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敢于较真碰硬,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确保监管到位。要尽快建成校车信息平台,科学监管、统筹调度校车日常运行。要加强校车驾驶员培训,提高校车行驶安全性。

六、研究消防救援二站建设项目

会议认为,消防救援二站建设项目是2023年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之一,项目建成后将大大缩短消防救援覆盖高新区和东部南部乡镇的半径,有效增强消防救援能力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会议研究同意:

(一)在新市镇枫家岭原财税所建设消防救援二站,根据执勤需要,新建值班室、车库和训练塔。由杨盛常务副市长牵头,把关设计方案,严控投入支出,充分利用新市镇原财税所办公用房和宿舍,相关经费按程序审批拨付。

(二)购置1台水罐泡沫消防车,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程序办理,市财政予以保障。

(三)招聘10名政府专职消防员,市消防救援大队集中培训后投入执勤备战。

(四)消防救援二站运转预算经费从2024年开始保障,2023年所需经费根据实际产生情况,由杨盛常务副市长把关后予以追加。

 

 

 

202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22年11月28日,市长林恒求在市政府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202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听取市2021-2022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审议《洞庭湖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汨罗子项目实施方案》《原汨罗江大酒店及其周边地块项目投资开发框架协议》,研究电商物流园整体招商项目和御临湖山项目D地块相关工作。会上,市林业局局长周灿文,湖南省楚之晟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楚之晟集团”)董事长吴权中,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龚正伟、正科级干部刘利权分别就相关议题作了汇报,与会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最后,林恒求市长作了总结讲话。现将会议精神纪要如下:

一、听取市2021-2022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松材线虫病对于松树是一种毁灭性病害,致病能力强、传播速度快、防治难度大,给我市松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生态损失,防治工作必须抓早、抓小、抓实。我市松林资源丰富,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林长制为契机,以最小代价和最低成本取得最好实效,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生态安全。会议明确:

(一)2021-2022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成效明显,应予充分肯定,但不可松懈,要以常态管理、长效措施巩固防治成果。

(二)市林业局牵头,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要积极履职,协同配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防治防控力度,确保除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保疫木数量逐年减少。

(三)由市财政作好资金保障,合理规划,有效管理,在今年植被恢复费中安排525万元作为2021-2022年度防治资金,2022-2023年防治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资金额度原则上只减不增。

(四)由市林业局对第三方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疫区疫木进行监督指导,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监管,确保效果。

二、审议《洞庭湖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汨罗子项目实施方案》

洞庭湖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汨罗子项目来之不易,实施该项目是汨罗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对解决汨罗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促进汨罗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明确:

(一)原则同意《洞庭湖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汨罗子项目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局结合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尽快办文。

(二)同意成立该项目议事协调机构,从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班队伍,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该项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市自然资源局。

(三)面对历史遗留矿点分布范围广、矛盾焦点多、矿区环境复杂等现状,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主动担当,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按照省、岳阳市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制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如期如质完成任务。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做到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全力打造工作亮点。由曹陶副市长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认真把关实施方案,加强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弃料要尽可能高效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结合。

三、研究电商物流园整体招商项目

建设电商物流园是我市顺应物流快递行业稳健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城区规划布局,有利于消除汨罗物流行业在仓储、交通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鉴于电商物流园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会议明确:

(一)原则同意电商物流园整体招商方案,楚之晟集团充分吸纳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报法务把关后,由贸促会尽快发布招商公告。

(二)由贸促会牵头,负责对合作主体的规模、体量、经营能力等进行综合调研,鼓励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经营资质、有实力的优质企业参与投标。整体招商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同时严格审核投标对象的从业经验,确保整个过程公平公正,确保项目真正落地。

(三)由卢玲同志负责,严格把关协议条款,严控合作风险。协议内容务求全面细致,进一步明确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情况跟踪评价等相关内容。

(四)由楚之晟集团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加强项目全过程各环节安全监管。

四、研究御临湖山项目D地块相关工作

鉴于御临湖山项目实际情况,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确保稳定的原则,同时考虑优化营商环境因素,会议明确:

(一)原则同意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解除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306812019B00489)方案,决定收回位于汨罗市西片区高阳路西侧、湖居路东侧、乐居二路南侧,面积为37856.68平方米的御临湖山项目D地块,依法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库。

(二)由曹陶副市长牵头,住建、自然资源、法务等部门配合,协调财政、文旅集团等部门,进一步细化优化协议和方案,确保稳妥有序、合理合规做好土地价款退还、违约赔偿等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司法、住建、文旅集团等部门参与,建立共管账户,加强后续资金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不留隐患。

五、审议《原汨罗江大酒店及其周边地块项目投资开发框架协议》

鉴于汨罗江大酒店及周边地块投资开发项目已经多次调度和多方协商,基本形成了投资开发的相关条款,会议决定:

(一)原则同意《原汨罗江大酒店及其周边地块项目投资开发框架协议》,由楚之晟集团牵头,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进度加快推进。

(二)由曹陶、王飞副市长负责,就汨罗江大酒店地块涉及的电力配套要求,与电力部门再对接,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召集住建、电力、楚之晟集团等部门,统筹研究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的电力问题。

(三)由曹陶副市长牵头,住建、税务等部门配合,就安置房回购、产权置换房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等事项,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实施办法。全力支持按第四代商品住宅标准建设,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积极协调,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四)由杨盛常务副市长牵头,市教体局负责,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妥善明确购房户子女就读问题。

  (五)由曹陶副市长负责,与省自然资源厅对接,将汨罗江大酒店临时保留作为防疫隔离场所前提下,争取优先挂牌出让,确保工作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