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汨罗市城市管理十条禁令的
通 告
MLDR-2021-00005
汨政告〔2021〕11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汨罗,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汨罗市城市管理十条禁令》(汨政告〔2017〕5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通告重新公布如下:
一、严禁红白喜事占道搭棚操办。对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搭棚或者擅自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严禁出店经营、乱摆乱放。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花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违者除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花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机动车乱停乱靠。对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100元罚款。
五、严禁行人和非机动车乱串乱行、行人翻越栏杆。违者,对行人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六、严禁乱扔乱吐、乱贴乱写。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5元至100元罚款。
七、严禁乱倾乱倒城市生活垃圾。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八、严禁乱燃乱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严禁乱堆乱放施工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十、严禁运输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无遮挡行驶,渣土、砂石、生活垃圾等沿途丢弃、遗撒。违者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汨罗市城市管理十条禁令》(汨政告〔20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MLDR—2021—00006
汨政告〔2021〕12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汨罗,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汨政告〔2018〕5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通告重新公布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归义镇所有社区、汨罗镇瞭家山社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特殊活动外,禁炮范围内全年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者处以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作业单位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办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程序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前,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清扫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扫,逾期不清扫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清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30-522237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汨政告〔201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2021年度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
预案》的通知
汨政办发〔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汨罗市2021年度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汨罗市2021年度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切实做好今年早稻最低价收购工作,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稳定,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根据省人民政府7月6日召开的全省粮食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和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全省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全省粮食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收储制度改革,创新做好收储制度改革背景下的粮食收购工作,建立优质优价的运行机制,积极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储为主的转变,在确保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情况下,根据本地产量、仓容、市场情况,精准弹性启动托市收购,努力构建市场化收购为主、弹性托市收购为辅的粮食收储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以政策性收购为主向市场收购为主转变,市场收购是常态,托市收购是例外。在早稻粮食收购期间,市发改局、市商务粮食局适时准确监测市场价格,引导民营粮食企业和农村合作社等进行市场化收购、加工及销售,全力化解群众卖粮难的问题。当群众卖粮出现困难,托市收购势在必行的情况下,按程序要求启动早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三、启动和终止预案的条件
当早稻市场收购价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122元/百斤时,由中储粮汨罗直属库、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发行、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联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市人民政府再逐级报岳阳、省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实施。当粮食收购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之上时,立即停止预案实施。
四、预案启动的时间
早籼稻预案执行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五、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主体
我市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主体为中央储备粮汨罗直属库及其委托收购企业——汨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六、收购库点和仓容
预计我市今年早稻待售商品粮为4万吨。目前全市可用于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有效仓容16000吨(其中汨罗直属库9000吨、汨兴公司7000吨)。一旦启动应急预案,则中储粮汨罗直属库中心库以及桃林库点、白水收储点、古培收储点、火天收储点均可作为收购点托市收购。一旦仓容不够,将按规定的申请程序租赁社会仓容。
七、最低收购价粮食质价标准
所收原粮必须是2021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及以上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到库收购价格为每百斤122元,各收储库点均必须按国家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进行挂牌收购。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以2021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对水杂超标的粮食,严格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进行扣量处理。
八、收购要求
坚持“先检后收、优粮优价”总要求,实行分仓储存、分类处置;坚持以市场化收购为主不动摇,推行优粮优价;认真落实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符合启动条件时及时精准启动预案;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市政府组织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行地方临储收购,应收尽收,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做好收购工作,农发行负责收购资金的及时放贷,全力保障最低价收购。
九、组织领导
鉴于早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较大变化,为防止谷贱伤农,引起社会矛盾,按照《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1〕42号)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汨罗市商务粮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中储粮汨罗直属库主任、农发行汨罗支行行长为副组长,发改、农业、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各镇镇长为成员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统一部署,协调解决粮食收购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十、部门职责分工
1、市商务粮食局牵头协调落实早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收购仓容的落实、申报收储企业的认定,指导督促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开展收购,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
2、中储粮汨罗直属库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要按照照《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要求做好各项入库前的准备工作,负责本市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工作。
3、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早稻最低收购价所需的贷款 ,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4、财政局负责按照今年粮食收购政策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相关的利费与价差。
5、发改局负责国家计划的调整与落实,及时准确监测粮食价格变化,配合商务粮食局抓好相关政策的实施。
6、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产业政策的宣传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与落实,准确地为商务粮食局和市政府提供粮食品种、规模、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利提早做好各项应急预案。
7、各镇每天及时向商务粮食局上报早稻市场价格动态,各镇和公安派出所负责维护当地收购库点收购期间秩序。
十一、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要利用各种媒体形式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发布收购工作进展情况,让最低收购价政策家喻户晓。通过电视台、网站和微信等方式发布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相关信息,充分宣传有关政策的导向转变、执行时间、收购价格、质量标准、资金结算方式等,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让农民交“放心粮”。
2、收购期间商务粮食局所有班子成员要包片驻库,现场办公,一线指挥,确保收购执行政策不走样,及时解决收购中出现的矛盾,监督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的落实。
3、商务粮食局协助中储粮落实好整个收购仓容、库点布局、粮源分流、均衡设点及社会仓容租赁工作,备齐各项资料,尽快完成收购库点的申报。同时对所有库点的衡器进行检测校正,对检验仪器、结算网络和电脑全部进行调试。
4、强化优质服务。各收购库点要完善设施,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必须公开各项政策,优化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不允许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允许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利益,现场网银结算,杜绝“打白条”,避免“人情粮、关系粮”。各镇干部和派出所干警要专人驻守,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农民采取错峰交粮、有序交粮,避免扎堆交粮。
5、做好安全保卫。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前进行各项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与整改,严格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和安全用电规程,完善安全消防设施,加强库区防火、防汛工作,做好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同时加强对收购点兑付粮款资金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现金结算,采用网银结付,严格执行资金调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对易发洪涝灾害的库点,要提前做好防汛应急准备,确保储粮安全。
6、强化监督检查。要依法依规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商务粮食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的粮食收储行为履行政监管职责。要明确收购纪律,依法查处违反粮食收购政策、扰乱正常收购秩序,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斤扣两”等各类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MLDR-2021-01002
汨政办发〔2021〕20号
循环经济产业园、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屈子文化园,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汨罗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汨罗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促进能源节约,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含工业园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财政投资建设和接管的照明设施维护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中心城区范围外,指定由城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监管的照明设施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背街小巷、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第四条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公路、供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拟制汨罗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汨罗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建设标准,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含工业用地)出让条件之一,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总投资。
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审查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建筑工程时,应及时通知城管部门参加。城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吸收审查意见。
第七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城市照明设施。
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汨罗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拟制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纳入市城区年度城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建设资金筹措方式采取由市级专项资金投入、乡镇投入、社区投入、群众集资筹措、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并举,积极鼓励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筹措。
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工作,保障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提高路灯照明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第十三条 城市照明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不得使用高能耗、假冒、伪劣的产品,按有关规定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鼓励在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汨罗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功率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能耗纳入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耗强度双控目标统筹考虑。城管部门应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城市照明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督促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负责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和改造费用(含电费),并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或业主)自行负担。
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管部门管理,移交后的功能照明设施运行、维护和改造费用由城管部门负责: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并经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验收合格;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十九条 市政府指定要求社会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定的,可纳入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范围。
第二十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城市照明设施保护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种植树木、设置标志牌、书报亭、岗亭等建(构)筑物,应不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有效功能距离。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由城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或更换方案,并将方案报城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保护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城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伤害或其它损失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城管等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城管、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公路、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汨政办函〔2021〕68号
循环经济产业园、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屈子文化园,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汨罗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汨罗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20〕5号)、《岳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岳国资〔2021〕74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25家,其中商业、物资、外贸(含下属子公司)11家,交通、住建、水利、民政、农业局、文旅广、市机关事务中心及平台下属企业14家。正常经营的企业21家,经营不善、无发展前景待注销的企业3家,已改制未注销1家。
二、目标任务
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公司制改制方案确定、注册变更登记。
三、改制形式
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对难以改制的非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实施清理注销。
四、规范操作
(一)制定改制方案。市属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制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市属国有企业母公司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公司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
(四)按时报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改革责任主体应在每周星期五(逢节假日顺延)向市国资中心报送本单位公司制改革进展情况,没报送的单位视为该月没有进展。市国资中心将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改革任务推进缓慢的,将下发督办函、约谈单位领导;对未完成改革目标任务的,将上报市政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五、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公司制改制涉及国有划拨用地处置的,应按规定审批并与纳入改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一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改制后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三)注册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
(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注册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六、统筹推进
(一)加强党的领导。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分级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国资中心为牵头单位,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作为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责任主体,涉改企业和主管单位制定改制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取得实效。各改制企业作为执行主体,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负责限期注销或完成改制工作,并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产中心。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先行试点镇村
工作方案》的通知
汨政办函〔2021〕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汨罗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先行试点镇村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汨罗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先行试点镇村
工作方案
经过前段时间情况调查、摸底调研,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但仍有部分先行试点村进度滞后,影响全市宅改整体效果,为确保所有先行试点镇村按要求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组建驻村督导工作组,专职督促指导并协助先行试点镇村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四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先行试点镇村宅改工作,确保宅改所有先行试点镇村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为顺利推进全市全面宅改试点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督促、检查、指导、协助先行试点镇村开展工作,按计划完成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二)督促乡镇、村组干部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到岗到位积极开展工作。
(三)指导村民事务理事会在工作中公正、公平、公开执行试点各项政策措施。
(四)注重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宅改试点工作。
(五)及时向镇和市宅改办反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完成市宅改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
(一)督导组成员每2人为一小组,分工负责驻村点,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分别驻村还是联合驻村。
(二)坚守工作岗位,每天上午和下午在工作群中分别发送一次位置共享作为考勤记录,负责收集好相关会议记录、影像资料。
(三)每天通过微信工作群及时发送工作动态,反应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做法,18:00前准确报送日报表。
(四)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故无法去村点的,市联点干部须向市宅改办主任请假,镇包村干部向镇宅改办主任请假。
(五)各镇宅改办要根据本方案制定镇村干部包村方案。
附件1:市宅改办驻村督导组联村安排表
附件2:桃林寺镇、长乐镇、汨罗镇、罗江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工作任务计划表
附件3: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摸底表
附件4:农户农房基本信息摸底表
附件1:
市宅改办驻村督导组联村安排表
组别 |
乡镇 |
试点村 |
市联村 干部 |
电话号码 |
单位 |
第一组 |
长乐镇 |
长北村 |
谢仲意 |
1376276**** |
市宅改办 |
青狮村 |
陈 锋 |
1378799**** |
市宅改办 |
||
第二组 |
桃林寺镇 |
高丰村 |
何赛军 杨 建 |
1567487**** 1376202**** |
市宅改办 市宅改办 |
第三组 |
汨罗镇 |
武夷山村 |
王四清 胡建社 |
13874084**** 18570582**** |
市宅改办 市宅改办 |
第四组 |
罗江镇 |
汨东村 |
邹中艳 肖 淼 |
1357504**** 1376209**** |
市宅改办 市宅改办 |
附件2: 桃林寺镇、长乐镇、汨罗镇、罗江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工作
序号 |
主要工作任务 |
工作主要内容 |
相关要求 |
完成时限 |
1 |
召开试点村动员会 |
宣传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政策,解读《汨罗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制作宣传画册、《告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
2021.08.10 |
2 |
集中开展工作调研 |
围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先行试点的各村组采取灵活的调研方式,形成调研结果,为制定出台科学合理、可操作、可推广的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提供依据 |
调研中不得先入为主,带个人观点和思路调研,要充倾听村组干部和群众意见。调研人员要吃透文件精神,明确调研目的,采取灵活的调研方式。每三天召开一次汇报会。 |
2021.08.15 |
3 |
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和依法产生村民代表 |
各村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完善村民事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制定完善理事公章程、村规民约等。 |
同时依法产生村民代表。 |
2021.08.20 |
4 |
开展农村宅基地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
全面对户主、家庭成员、宅基地、附属设施等涉及“人、地、房、钱”有关情况开展调杳摸底,采集数据,为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奠定基础。 |
需要每户签字确认,在村内公示不少于7天, |
2021.9.30 |
5 |
公示确认每户宅基地和附属设施情况 |
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地点选择在各自然村人员密集场所,并由户主、调查人、理事长、镇村包片干部签字认定,各镇盖章上报。 |
村民理事会要根据本村实际,坚持原则。 |
2021.9.30 |
6 |
制定《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
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土地增值收益及其他资产、资金做到规范严格统一管理,对拆除、回购退出的闲置宅基地严格落实补偿标准。 |
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加强财政、审计和群众监督。 |
2021.10.20 |
7 |
制定《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 |
确定有偿使用对象、范围、标准、收取主体、收取措施等。 |
在充分调研的基地上,广泛征求镇村干部、党员组长、村民代表意见,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 |
2021.10.20 |
8 |
制定《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
明确退出方式,制定退出程序,形成激励机制,引导鼓励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在充分调研的基地上,广泛征求镇村干部、党员组长、村民代表意见,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 |
2021.10.20 |
9 |
制定《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 |
确定流转范围、流转方式,合理确定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
在充分调研的基地上,广泛征求镇村干部、党员组长、村民代表意见,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 |
2021.10.20 |
10 |
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
|
|
2021.11.15 |
汨政办函〔2021〕84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循环经济产业园、工程机械配套产业园、屈子文化园,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汨罗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汨罗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
基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医疗保障基金集中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彻底排查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风险隐患。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压实风险防控责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医疗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行刑衔接机制,查处一批欺诈骗保典型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解决一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破解一批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建立完善一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
二、整治重点
(一)定点医疗机构整治重点。一是严厉打击以“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为主的欺诈骗保行为。二是集中整治分解住院、分解收费、串换收费、重复收费等套取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三是集中整治分解住院费用、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等问题和加重参保人员医药负担的行为。四是集中整治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特别是药品、医用耗材购销造假骗保行为。
(二)定点药店整治重点。一是集中整治特殊门诊药店串换药品的行为。二是集中整治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医药服务的行为。三是集中整治以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保的行为。
(三)参保人整治重点。一是集中整治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行为。二是集中整治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三是集中整治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行为。四是集中整治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的行为。五是集中整治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经办机构整治重点。一是集中整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贪占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集中整治经办机构利用医保费用结算、协议签订、目录匹配等权利,谋取私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集中整治经办机构内控管理不到位,内控风险漏洞较大等问题。
(五)医药企业整治重点。一是集中整治部分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不足、断供、捆绑销售等问题。二是集中整治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问题。三是集中整治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降价后降质的问题。四是集中整治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不健全,导致部分药品价格异常上涨问题。
(六)政府部门整治重点。一是集中整治医保部门巡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问题。二是集中整治医药机构反映强烈的医疗服务价格不规范问题。三是集中整治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医药企业之间的债务问题。四是集中整治因信息共享不畅导致死亡、服刑在押人员继续划拨个人账户、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问题。
三、组织保障
市级建立汨罗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集中整治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医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人民法院、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集中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市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医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医保局分管基金监管的副局长兼任,下设综合宣传组、制度规范组、检查督导组、机动组,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市集中整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联动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市集中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及相关专项方案;牵头查处并综合治理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取、套取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牵头对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经办管理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牵头组织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问题;牵头制定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配套方案;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市人民法院:负责对2019年以来涉及贪污、欺诈、冒领医疗保障待遇等刑事案件进行联合比对排查;参与追缴违法所得,提供判决相关数据,参与数据比对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市发改委:负责将医保部门按规定推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开;协助医保部门推动医药机构自我信用承诺公示和信用报告在医保领域的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欺诈骗保等犯罪行为,对市医保局移送的涉嫌重大欺诈骗保案件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理;负责参保人员户籍、死亡人员销户数据的比对排查工作。
市民政局:畅通部门信息共享渠道,提供火化、低保、特困人员等数据,参与数据比对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涉及医保基金监管的行政执法,负责提供服刑在押人员数据,参与数据比对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市财政局:参与集中整治检查督导工作,指导基金财务监管检查与规范工作;做好集中整治检查督导等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市人社局:加强与市医保局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工伤医疗服务中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互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市卫健局: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市审计局:负责提供近年来医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市税务局:协助相关部门对利用虚假发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医保部门依法将涉及医保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协同市卫健委和市医保局共同推进建立医疗机构处方流转与监管机制;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检查药品购进渠道,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负责对大病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保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以异地就医案件为重点监督对象;在职权范围内查处商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银行机构落实好社保(医保)卡的发放、激活、取款、回收、注销等环节相关业务制度规定。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1年7月下旬)。成立相应的工作执行机构,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明确任务清单,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晓、支持和参与集中整治,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0730-5209926;电子邮箱:hnmlybj@163.com。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8月)。各有关单位在原有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集中整治方案要求,推进排查升级扩面,查深查实查精准。一是全面查摆问题。要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梳理2019年以来各责任主体在规范使用与管理医保基金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自查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深挖矛盾根源。针对整治重点,深挖在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过程中各部门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根源,形成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三是鼓励自行整改。对照问题清单,实行立行立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并按期整改到位。对自查主动查改到位的,一律从宽处理。
(三)督查整改阶段(2021年9月至11月)。一是集中整改销号。市集中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问题清单和销号清单,督导各责任主体对照问题清单逐条整改销号。对违法违规使用的资金追缴到位,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要按程序移送到位。二是接受市级督查。按岳阳市集中整治工作要求,接受对医保基金经办管理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整改情况进行的检查。
(四)整章建制阶段(2021年12月)。认真分析总结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与风险点,针对性建章立制,通过完善医疗价格服务体系,健全制度流程、强化智能监管、加强医药价格监测、推进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堵塞漏洞、防控风险,构建医保基金使用全领域、全流程的安全防控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违法行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重要论述和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要把开展集中整治与学党史办实事结合起来,敢于较真碰硬,绝不走过场、搞形式。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工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按责任分工细化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务求工作实效。要统筹推进年度基金监管检查任务、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巡察审计问题整改相关工作。强化工作举措,坚持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全方位防控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使用风险。要督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推进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树立一批遵纪守法先进典型。要强化集中整治人员和资金保障工作,强化技术手段支撑,创新方式方法,在排查整改与监督检查中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优势,提升工作效率。
(三)积极宣传引导。要切实落实2021年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要求,在集中整治中开展多种形式政策宣讲,全面深入宣讲《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监管环境。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运用好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形成监督合力。
(四)严格考核问责。对集中整治工作不落实、推诿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因工作不到位、不落实而引起重大欺诈骗保事件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依纪依法追究主体责任、领导责任,以严肃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汨政办函〔202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汨相关单位:
《汨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汨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为确保我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普查工作有序推进,全面做好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的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大力开展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工作的有关工作,在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普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21年11月底前,摸清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自然灾害风险底数,查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灾害综合风险水平,全面提升我市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原则
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分工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分布推进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普查范围
(一)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所有城镇房屋、农村房屋、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设施及供水管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燃气、城镇环卫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市政照明(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建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1.城镇房屋普查范围:城镇规划范围内所有房屋(包括住宅类及非住宅类建筑);
2.农村房屋普查范围:农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包括住宅类及非住宅类建筑);
3.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范围。
(1)国家部署安排部分
①市政道路:城市范围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其他道路及其安全防护设施。
②市政桥梁:城市范围内的主线桥、匝道桥、跨河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及其安全防护设施。
③供水设施:城镇供水设施包括取水设施(含预处理设施)输水管道、净水厂设施(含地下水配水厂)、加压泵站设施以及配水干管管网、城镇供水厂和泵站的安全防护设施。
(2)我省自行确定部分
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调蓄设施、排水管道及其安全防护设施。
②城镇燃气:城镇燃气设施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含门站后高压、次高压、中压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场站(天然气门站、液化气天然气(LNG)气化站、压缩天然气场站、调压站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加气站(含CNG加气站和LNG加注站等)及其安全防护设施。
③环卫设施: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环卫车辆,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等)、智慧环卫系统建设及其安全防护设施。
④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本行业领域内监管的城市绿地(重点是城市公园)、广场及古树名木。
⑤城市市政照明: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
(二)住建部部署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本次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范围为市政道路、街巷,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通道和其他公共区域;河道两侧(至河道堤肩两侧外20m);对穿越非普查区的主干管线不能中断,以保持主干管线的连续性。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其他居民区等内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
说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住建部部署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的部分内容有重复,为进一步提高普查效率,减少重复工作,节约成本,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中需借助设备仪器定位、探测、测量测绘普查的地下管线内容纳入住建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范围,具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中的要求;基本信息及不需要借助设备仪器定位和探测、测量测绘的内容统一纳入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范围。
五、普查内容
(一)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1.房屋建筑普查。依据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区分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掌握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建设年代、层数、使用状况、设防水平等信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调查按城镇房屋建筑填报,填写《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但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仍为征收前自建的,按照城镇房屋建筑填报,但需明确判断是否经过专业设计建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调查按农村房屋建筑填报,填写《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集合住宅)》、《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住宅辅助用房)》、《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
2.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调查掌握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设施及供水管网、城镇排水、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市政照明设施空间分布和设施类型、数量、价值、服务能力、设防水平等信息,填写《市政道路普查信息采集表》《市政桥梁普查信息采集表》《供水设施-厂站普查信息采集表》《供水设施-管道普查信息采集表》《排水与污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普查信息采集表》《排水与污水设施-排水泵站普查信息采集表》《排水与污水设施-调蓄设施普查信息采集表》《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普查信息采集表》《燃气设施-场站普查信息采集表》《燃气设施管道普查信息采集表》、《生活垃圾转运-已建设施普查信息采集表》《生活垃圾转运拟建设施普查信息采集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信息普查表》《存量垃圾填埋场普查信息表》《厨余垃圾处理-已建设施普查信息采集表》《厨余垃圾处理-拟建设施普查信息采集表》《生活垃圾焚烧厂普查信息采集表》《城市园林绿化调查信息采集表》《市政照明功能照明普查信息采集表》、《市政照明景观照明普查信息采集表》。
调查表所设调查项目全部纳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软件系统,统一通过信息化方式录入和汇交数据,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信息填报说明》《农村房屋建筑调查信息填报说明》和《市政基础设施承灾体调查信息填报说明》实施。
(二)住建部部署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充分运用前期已开展的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梳理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等基本情况,积极运用调查探测等手段摸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调查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中的表样要求填报。
调查表所设调查项目全部纳入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软件系统,统一通过信息化方式录入和汇交数据,遵循相关技术规程实施。
六、普查方法
统一使用湖南省调查专用软件,行业部门将可复用数据内业输入软件系统,调查人员采用数据调查APP移动终端外业采集信息、现场完成填报,内业完成数据整理调查工作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试用)》《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试用)》《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技术导则》等文件及相关技术规程执行。房屋建筑以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每一栋单体建筑为单位进行登记,市政设施以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每一条(座)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厂、加压泵站、供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排水管道、排水泵站、燃气场站、燃气管道、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及智慧环卫设施、城市绿地、广场及古树名木、照明设施等为单位进行登记。
七、工作任务
(一)普查准备阶段(截至2021年9月15日)建立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工作机制,开展普查工作宣传、人员培训,开展各级、各部门已有成果、基础数据与图件的清查与整理加工。
(二)全面调查阶段(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调查工作安排部署,普查人员开展现场实地调查、数据核对与复查等工作。
(三)数据检查汇总(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抽查、收据审核、反馈、汇总,形成房屋建筑普查和市政设施普查数据库,完成数据汇总。
八、组织实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汨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实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候选人曹陶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雷进、市住建局局长廖升红、市城管局局长杨帅、市水利局局长吴纪卫、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陶文轩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财政局、营田公务中心、市住保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住建局办公楼409室、410室,由市住建局党组成员黄光霞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分工。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调查工作的业务培训指导调度。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市政设施调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市政供水管线、供水厂调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市地质灾害点房屋建筑等基础相关数据和图纸。市教体局负责协调全市学校配合调查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宾馆酒店等全市经营类商业业主配合调查工作。市卫健局负责协调全市医院和卫生院配合调查工作。财政局负责调查工作的经费保障。各镇、营田公务中心成立专门班子,明确专管专干,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含二级机构)调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全面落实普查责任。各部门、各镇要严格落实责任分工,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工作推进,认真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普查任务。
2.全面开展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的重要性,取得群众对入户调查工作的支持、理解。
3.各级各部门要给予普查人员大力支持,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相关单位安排专项经费。
4.严格落实普查工作制度。各相关单位要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外业调查人员的调查进度、数据真实性、全面性进行督促,并指导外业人员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数据保密义务。
5.严格开展督察问责。领导小组将会同市督查办,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普查进度缓慢,普查收据不真实、不全面,普查数据抽样检查和质量验收未核实的单位予以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